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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依据 类型及主要内容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梳理情况开展安全评价的依据、安全评价分类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的有关问题梳理情况如下:一、开展安全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0]第3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以下简称“36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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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梳理情况开展安全评价的依据、安全评价分类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的有关问题梳理情况如下:一、开展安全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0]第3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以下简称“36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45号令”)、《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4月20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8]第91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8]第9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40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5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正)等。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评价,“36号令”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45号令”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45号令”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36号令”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但其第八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45号令”执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采用“36号令”;“100号文”是根据“45号令”制定的,相关要求与“45号令”大体相同,另外根据江西省各企业实际情况及最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进行了细化。《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4月20日)对工贸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了详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主席令[2021]第88号修改):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0]第3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适用范围: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1)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3)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9号修改)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1、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2、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装卸、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生产工艺变更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外管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保设施等)的更新改造;1、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2、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对照安全设施设计,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一致性,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3、第三十七条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在事先征得审查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实施简化程序。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可适用简化程序: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2、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3、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分子筛装置,气体充装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4、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5、各设区市审查部门认为除上述情形以外且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6、第三十九条对于无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局部改造(如:增加部分储存设施、调整储存设施非生产用途、调整或增加安全风险无本质影响生产装置,包括精馏提纯、稀释复配等),可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范畴,但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标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设计图纸,办理变更设计和试生产(使用)手续。7、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工信厅等五部门认定的化工园区(见赣工信石化字[2021]92号);未认定园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在不扩大现有产能或改变产品的前提下,为更安全、环保、节能目的而实施的改建化工项目除外)。8、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外管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保设施等)的更新改造可不进行安全审查,但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标准规范的设计图纸,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报审查部门备案。对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工艺路线、设计、品种、规模和设备大小,建设单位仅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更换,只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将有关情况事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五)《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4月20日)1、2011年1月31日以前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由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间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36号令”的要求,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2015年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并由企业完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六)《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8]第91号适用范围: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1、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4、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二、安全评价分类及主要内容(一)分类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另外,“36号令”第九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因此,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其中《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对所有安全评价内容进行了介绍,《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要注意的是,根据“100号文”的要求,2021年7月6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编制安全预评价/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仍可采用AQ8002-2007、AQ8003-2007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目前省厅未明确采用哪个标准进行编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对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企业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二)主要内容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定量、定性分析、安全对策措施、评价结论等其中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工艺、设备、原辅材料、配套的公用工程(含供水、供电、供汽、空压、制氮、消防等)、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安全管理等。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工艺技术的可靠性、周边环境的符合性、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的符合性。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定量、定性分析、安全对策措施、评价结论等其中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工艺、设备、原辅材料、配套的公用工程(含供水、供电、供汽、空压、制氮、消防等)、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安全管理等。另外需要对照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安全措施进行逐条评价,对于不采纳的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或变更。另外附设竣工图。除此,根据“100号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附竣工图等全套图纸。对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71号)进行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3号)的要求进行编制。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对已验收的生产装置现状进行评价,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装置或项目,不应在安全现状评价范围之内。安全现状评价内容与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大体相同,但不需要另外提供竣工图,不需要对照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安全措施进行逐条评价。另外需要对已验收装置三年内变化情况进行设计变更和介绍,变更部分需要验收的需另行验收。对于危险化学品项目: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要求,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部分对照安全设施设计,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在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部分明确提出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结论、DCS和SIS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和运行是否正常的结论、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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