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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香港 – 北京医学交流会议 日期 PPT课件第九届香港–北京医学交流会议日期:2007年11月3-4日地点:北京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MIP)之权益看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MHO)讲者:香港青山医院临床部门主管及精神科顾问医生张鸿坚医生基本概念「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MIP)「精神上有行为能力的人」受照顾权自主权获治疗权拒绝治疗权香港「精神健康条例」(MHO)的10个部份第I部前言第II部财产及事务的处理第III部羁留和治疗第IIIA部「监护令」第IIIB部刑事案之「监管和治疗令」第IV部收纳和转移第IVA部「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MHRT)第I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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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香港–北京医学交流会议日期:2007年11月3-4日地点:北京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MIP)之权益看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MHO)讲者:香港青山医院临床部门主管及精神科顾问医生张鸿坚医生基本概念「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MIP)「精神上有行为能力的人」受照顾权自主权获治疗权拒绝治疗权香港「精神健康条例」(MHO)的10个部份第I部前言第II部财产及事务的处理第III部羁留和治疗第IIIA部「监护令」第IIIB部刑事案之「监管和治疗令」第IV部收纳和转移第IVA部「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MHRT)第IVB部非刑事案之「监护」第IVC部一般医疗和牙科治疗第V部其它条文第I部:前言(A)MIP有权不受MHO含糊地控制(MHO内之专有名词必须要介定清楚)--何谓「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Incapacity)--何谓「精神紊乱」?(MentalDisorder)--何谓「弱智」?(MentalHandicap)--何谓「亲属」?(Relative)--何谓「精神病院」?(MentalHospital)(B)MIP在精神病院期间有权获得公众视察人员的视察(太平绅士)第II部:MIP的财产及事务的处理(A)MIP在没有能力处理其财产及事务时有权获得法院代其处理(B)MIP有权不受其它人不当地处理财产及事务第III部:病人的收容、羁留和治疗(A)病人有权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B)病人有权不受精神病院不当地羁留第IIIA部:刑事案之「监护令」第IIIB部:刑事案之「监管和治疗令」刑事案中之MIP有权获得在社会中之照顾代替囚禁(B)刑事案中之MIP有权不受社会不当地监控第IV部:刑事案之收纳和转移(C)刑事案中之精神病人有权以住院代替监禁(D)刑事案中之精神病人有权不受不当之住院安排(E)不适宜受审者有权不受不公平审询第IVA部: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MIP有权不受不当之(A)羁留(B)暂试离院(C)有条件释放(D)刑事监护令(E)监管和治疗令第IVB部:非刑事案之「监护」(A)18岁或以上之MIP有权获得「监护人」的照顾(B)MIP有权不受不当之「监护」第IVC部:一般医疗和牙科治疗(A)18岁或以上而无能力同意进行治疗之MIP有权获得他所需之医疗(B)此类MIP有权不受不当之医疗第V部:其它条文(A)MIP有权对医疗人员的不当行为获得保障(B)MIP及其亲属有知情权(C)MIP于社会中遇到危难时有权被移送到「安全地方」(D)MIP于社会中有权不受不当地移走(E)MIP在精神病院内有权获得适当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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