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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记管理方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记运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依据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限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记运...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记管理方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记运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依据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限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记运用权的平安、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记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记运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记运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担当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实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公允、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激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 发展规划 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教师个人发展规划三年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地理教师发展规划教师三年成长专业规划 ,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其次章标记运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运用绿色食品标记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运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运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第十条申请运用绿色食品标记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限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平安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记运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限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托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托付后,应当刚好支配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看法。初审合格的,将初审看法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依据专家评审的看法,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确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记运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颁发绿色食品标记运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记运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运用绿色食品标记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运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记运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记运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记运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须要接着运用绿色食品标记的,标记运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确定。准予续展的,与标记运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记运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记运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记运用人并告知理由。标记运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接着运用绿色食品标记。第三章标记运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记运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运用绿色食品标记;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扬、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运用绿色食品标记;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其次十条标记运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牢靠;  (二)遵守标记运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运用绿色食品标记;  (三)主动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其次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绿色食品标记。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记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其次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记运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改变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改变,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记运用人应当马上停止标记运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第四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三条标记运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限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其次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记运用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记运用状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记运用人运用绿色食品标记的状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记运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其次十六条标记运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记运用权,收回标记运用证书,并予公告:(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记运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标记和证书的;  (六)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标记运用权的。  标记运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记运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峻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其次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记和标记运用证书。  其次十八条国家激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记运用状况进行社会监督。  其次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担当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惩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担当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惩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记有关收费方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记管理方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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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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