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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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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Document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货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一级隐患自查标准二级隐患自查标准三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自查登记情况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车辆要求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
Document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货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一级隐患自查标准二级隐患自查标准三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自查登记情况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车辆要求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驾驶人员条件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0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许可报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许可报备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安全标准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五条货运经营条件(普通货运)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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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货运经营条件(危险货运)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车辆要求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二条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安全规章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1.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具体要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操作规程发放制定并及时修订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发放到岗位(职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归档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6条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2条隐患自查自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积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对由于“三违”行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给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的惩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遵章守纪、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货运车辆检测制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及站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项目。-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道路货物运及站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组织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保证其有效实施。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21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各部门、各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货运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它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安全常识教育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1.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新聘任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或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转岗、复工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普通货运企业按照1%;2.客运业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应急预案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应急装备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善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应急队伍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26、27条预案评审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预案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第三条)安全值班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到岗带班,有值班记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第五条)相关方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警示标志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临时性装备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国、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要求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许可证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证》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物运输装载要求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封闭式运输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检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设备设施宿舍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消防安全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有效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停车场地管理停车场地设有专人值守,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齐全、完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停车场地管理停车场内应按照GB568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3条停车场地管理停车场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设置地点符合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停车场地管理1.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2.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4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停车场地管理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4、5条视频监控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条安全警告标志按规定宣传告示设备、安全警告标志、指示牌.《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场内机动车: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运行状态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承压锅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消防安全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运行情况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运行情况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水处理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水处理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装卸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章37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测、检验合格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章36条禁忌运输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条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有关规定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条警示措施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条押运人员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3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检验合格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检验合格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安全卡1.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2.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押运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8条紧固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消防器材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消防器材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运输车辆防护措施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用衬垫防护措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运输车辆的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运输资质认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章35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们,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作业许可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其它规定的证件。《安全生产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9条“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驾驶员、押运人员、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装卸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本岗位的危险因素,掌握应急措施、熟练使用应急器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安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驾驶员、押运人员、管理人员、装卸员应掌握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和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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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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