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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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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的撤销权    宁德师专学报 2004 年第 1 期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 68 期) 试论合同法的撤销权 Ξ 廖翔华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福建宁德  352100) 摘  要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的保全撤消权制度的建立 ,符合当代民法发展趋势 ,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 项新制度 ,应当深入探讨这种撤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 ,以促使其得 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 :撤消权 ;合同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

试论合同法的撤销权
   宁德师专学报 2004 年第 1 期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 68 期) 试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的撤销权 Ξ 廖翔华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福建宁德  352100) 摘  要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的保全撤消权制度的建立 ,符合当代民法发展趋势 ,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 项新制度 ,应当深入探讨这种撤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 ,以促使其得 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 :撤消权 ;合同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 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 我国民事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撤销权 ,其根本 目的在于通过对该权利的设置 ,以制止债务人 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 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本文试从合同法关于债的 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性质、适用范围、撤销权的 行使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谈谈自己对撤销权一 些粗浅的理解。 一、撤销权的性质 民法中的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又称 废罢诉权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 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 前 ,我国的民事法律中的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 中都没有关于债权人有撤销权的规定。虽然在 《民法通则》第 59 条中已有关于行为人对其所 实施的或对方所实施的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 者行为结果显失公平时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规定 ,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上看 ,似乎好 象是某种意义上的撤销权 ,当事人可以请求有 关部门撤销相应的行为。但是 ,这一规定实际 上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 三人的侵害自己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意见 (试行)》第 130 条规定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 务 ,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 ,如果利害关系人主 张权利的 ,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对此 ,该条也仅 就具体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所作的解释 ,而 且其与现代民法上的撤销权在要件上亦有很大 的差别。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与可 撤销民事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 6 Ξ 收稿日期 :2003 - 10 - 21 不同 ,后者是实施民事行为时 ,因对行为内容存 在重大误解以及行为的结果显失公平时 ,受到 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 为的效力的权利 ,它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而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的权利 ,该权利涉 及到第三人 ,所以可以认为是属于债的效力的 扩张。同时 ,撤销权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而 非诉讼法意义上的权利。虽然这一权利的行使 要通过提起诉讼方能实现 ,但是其本质上的含 义与一般的撤销不同 ,而且其构成要件、行使的 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都是通过《合同法》加以规 定。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地规定撤销权 , 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 是与加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现代 民法理念相一致的 ,是对我国民法领域的发展 和进步。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关于撤销权的具体适用范围 ,各国立法例 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采用列举式 , 规定了对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三种危及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 ,撤销该 三种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虽然该关于撤销 权的规定已经从相当大的程度上赋予了债权人 通过行使撤销权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手段 ,但 是应该看到 ,在现实生活中 ,债务人通过自己的 恶意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手段和表现方式远不 止这三种。所以笔者认为 ,这种现行的立法例 仍有在立法技术上予以改进的必要 ,因其不能 涵括债务人所有恶意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 为。故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立法 例 ,一方面规定一般可撤销行为的抽象的内涵 , 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列举现实生活中以及司法实 践过程中实务常见的典型的行为。如果这样 , 就有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全面地实现保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就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现实 , 下列有关债务人的对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 为 ,只要在债权存在后有效成立并呈延续状态 的行为 ,债权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 以撤销。 1.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是指债务人以法 律所规定的有效免除其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如 果债务人放弃了其到期的债权 ,也就意味着其 财产的减少 ,降低了对其债务的清偿能力 ,必然 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因此 ,该行 为就构成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对于债务 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从行为表现形式上 来看 ,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明 示免除自己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放弃自己的债 权 ;后者如对即将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自己 的债权 ,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致使自己 的债权丧失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可能 ,从而消 极地放弃自己的债权。 2.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是指债 务人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以无代 价的方式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赠与等行为。 因为赠与等行为属无偿的行为 ,该无偿行为显 然直接可以使债务人的现实的财产发生减少的 后果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地清偿。由 于赠与有一定的特殊性 ,有时对债务人其赠与 行为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很难加以直接地判 断 ,但是为了实现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要求 ,世界 各国法律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 的行为 ,均不过问其主观上有无恶意 ,债权人均 可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3.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是 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该财产市场的价格与他人 进行交易而诈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里有一 个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其财产的行为的问题。从理论上看 ,其判 断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 :该项财产的出让价格是否与出让 时的市场通常价格水平大体相符。如大体相 符 ,则可认为是正常交易 ,因为该行为已经得到 了相应的对价 ,实际上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并无损害 ,所以就无需撤销 ;若明显不相符的 , 7 则可以认定为恶意 ,则构成可撤销行为。此时 , 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从实务上看考 察 ,何以构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 ,完全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 ,对此如果当 事人发生争议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予以认定。 4. 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提前对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 ,在只有一 个债权人的情况下 ,只要债权人同意 ,是允许且 是有效的行为。但当某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 时 ,如果债务人对未到期的某个债权提前进行 清偿 ,必然会影响所有债权人都应得到平等的 清偿的要求。虽然个别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 清偿 ,但对于其他的未得到同时清偿的债权人 而言是不公平的 ,其他的债权人有的债权可能 面临不能清偿的危险 ,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 害。为了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也应 规定对于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亦 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撤销。 5. 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的某个债务原先并无设定财产 担保 ,在债权发生后 ,债务人主动或应某个债权 之债权人要求给予该债权提供担保 ,则必然使 得该原本无担保的债权取得了和其他债权相比 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这对于其他的债权人而言 是不公平的 ,违背了民法中关于同等债权公平 受偿的原则 ,故也应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诈害自己债权的行 为 ,并依法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时 ,可 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 为。当只有一个债权人时 ,不会有其他的争议。 而当存在多个债权时 ,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享 有并行使撤销权 ,也可以由每个债权人进行行 使 ,这时 ,各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的后果对全 体的债权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 ,应该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 , 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撤销权诉讼的 法律性质 ,兼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 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行为归于无效 ,债务人在该项财产上的地位得 以恢复 ,故撤销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同时 , 撤销权行使时 ,是将债务人和第三人列为共同 被告 ,其请求具有返还利益的内容 ,故又具有给 付之诉的性质。在因行使撤销权而提起诉讼 时 ,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方行为的 ,应以债务 人为被告 ;兼有财产返还请求的 ,应以债务人、 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我国《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 权消灭。”之所以如此规定 ,目的是为了维护交 易的稳定状态 ,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如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 况下而怠于行使权利 ,则不应再维护其利益。 以五年作为除斥期间 ,是考虑到若债权人长期 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此期间 ,必然发生与该债 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如果还过 度地对债权人已经怠于行使的权利进行保护 , 将推翻其间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必将造 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 ,而且也十分不利于更 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及促进经济流转的正常进 行 ,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相违背的。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直接法律后果主要依法 院的判决的确定而发生 ,对债权人、债务人、第 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法院撤 销 ,其所实施的害及债权人的行为就归于无效 ,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至行为成 立前的状态。具体说来 ,债务人未为给付的 ,不 再给付 ;第三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 ,作为全体 债权的一般担保 ;如第三人将已受领的财产转 让给他人的 ,应区分他人的行为是善意还是恶 意 ,如系善意 ,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 ,只能要求 第三人返还因转让财产所取得的对价 ,如系恶 意 ,则可以要求返还。在此情况下 ,若义务人拒 不给付基于撤销权的行使而应返还的财产 ,债 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行使撤销 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下转第 13 页) 8 合。基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功能定位不同 , 服务目标不同 ,两者应明确分属于两个相互独 立的组织管理系统。所谓板块式结合的核心是 资金筹集、发放及管理运作 ,由不同的管理主 体 ,通过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 分别实施 ,两套系统在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上 要明确地分开来。 2、设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系统 ,提供基本 养老金。其资金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式 ,主要 包括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系统的功能是保障退 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资格与 就业年限有关 ,与职工在职时的工资水平无关 ; 基本养老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 ,个人不负担费 用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 职工的工资总额的 20 % ;国家财政为社会统筹 养老保险体系提供最后担保。 3、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障系统 ,实 行基金积累制。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障 系统 ,目的之一是通过以收定支的方式 ,化解老 龄化背景下养老金支付危机 ;目的之二是通过 待遇水平与缴费紧密挂钩 ,形成有力的激励机 制 ;目的之三是通过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 实现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不至于下降过大。 4、鼓励建立各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 劳动者和企业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 系统基础上自行组织或参加商业保险机构举办 的各种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险 ,作为统账结合式 养老金制度的补充 ,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 而政府不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 ,但应给予 相应的政策扶持 ,并进行监督和提供司法服务。 通过在统账结合的养老金制度的基础上建 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系统的板块式结合 ,可 以充分发挥现收现付式和基金积累式两者的优 势 ,又可以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但在这种转 变过程中 ,还有两个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 是如何从现行的体制过渡到目标体制 ;二是如 何保证薪体制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l ] 王梦奎 . 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M ] .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1. [2 ] 朱青. 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 ] 董克用 ,王燕. 养老保险[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4 ] 焦凯平 . 养老保险[M ]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 [5 ] 苏振芳 . 社会保障概论[M ] .北京 :中国审计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1. [6 ] 沈士仓 . 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目标风险及对策[J ] .浙江学刊 ,1999 (6) . [7 ] 耿志民 . 养老保险个人财户制度 :经济分析与政策选择[J ] .人口研究 , 2001 (1) . [8 ] 黄万南 . 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探索[J ] .社会保障制度 1999 (10) . [9 ] 李跃东 ,温海地 . 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改革[J ] .社会保障制度 1998 (2) . [责任编辑  林校生 ] (上接第 8 页)因行使撤销权所取得的财产或代 替财产的损害赔偿金 ,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 共同担保 ,所有债权人按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总之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的保全撤销 权制度的建立 ,符合当代民法发展的趋势 ,是民 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直接体现 ,与市 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相一致的。所以必将在现实 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 ,该 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新的一项制度 ,仍有 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相信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该项制度将会得到适时的发展和完善。 [责任编辑  林校生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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