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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报酬问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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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报酬问题调研关于清算组报酬相关问题的调研?问题:如果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被清算公司的资产很少或者为零,清算组报酬如何确定?如果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组报酬,该如何处理?一、前提问题: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是否一定需要指定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如果不需要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也就不存在清算组报酬的问题)前提问题结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指定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分析: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在公司强制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清算组报酬问题调研
关于清算组报酬相关问题的调研?问题:如果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被清算公司的资产很少或者为零,清算组报酬如何确定?如果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组报酬,该如何处理?一、前提问题: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是否一定需要指定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如果不需要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也就不存在清算组报酬的问题)前提问题结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指定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分析: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在公司强制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经查询,上海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股东(鹿百璟、沈德龙),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为鹿百璟,监事为沈德龙。因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于另一股东沈德龙失联,能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只有鹿百璟一人。那么清算组成员能否只有一人呢?目前的法律规定中限制清算组人数必须为单数,没有明确规定能否为一人。但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清算组称为“组”,一人不能成“组”,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角度,如果清算组成员只有一人,很难保证清算的公平。另外查询了上海法院强制清算案件的文书,尚未发现仅有一人的清算组。所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仅指定鹿百璟一人成为清算组成员。根据《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此时法院应该指定中介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或者由中介机构和股东共同组成清算组。无论如何,只要有中介机构加入,就会涉及到报酬问题。替代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如果在强制清算前,公司再聘请2人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那么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的人数达到三人,法院有可能不再指定中介机构成为清算组成员。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能否被法院接受,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当事人不能接受中介机构的费用,可以考虑作为一个变通的方法。(回到最初的问题)二、问题:如果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被清算公司的资产很少或者为零,清算组报酬如何确定?如果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组报酬,该如何处理?结论:先由公司和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报酬,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司财产比例确定,如果资产很少,那报酬只能少。(问了一个做破产的同学,他们遇到这种情况会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支付,或者和法院申请,法院之后会安排他们做其他破产案件弥补。)清算组的报酬优先从公司的财产里支付,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报酬和清算费用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主动垫付。如果无人垫付,法院应该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根据上海的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据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向工商申请注销公司。(概括而言,本案中法人即使不垫付清算组报酬,也可以达到注销公司的目的;如果法人想让清算程序完整完成,可以和中介机构协商报酬或者垫付报酬)分析:根据《清算座谈会纪要》第25条,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所以对于中介机构的报酬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司的财产比例确定。关于报酬的支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清算组的报酬应该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不足以支付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可以垫付。如果此时无人垫付,公司实质上无法继续清算,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第一条,清算组可以根据法院的终结裁定,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附: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5.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第十二条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一、关于强制清算后注销登记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依法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予办理。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已履行查找的必要义务,人民法院向有关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上述情况以及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司清算义务人主张有关权利的内容。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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