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复议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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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为学生服务、对学生负责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复议申请第二条学生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教务科提出课程考核成绩复议申请,过期将不予受理。第三条填写“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复议申请表”,学生只能申请复议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第四条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复议一次。第三章复议程序第五条开课学院(部)接到教务处教务科下发的课程考核成绩复议申请后,需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由系主任、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共同参加成绩复议工作。各学院(部)于第二教学周完成课程考核成绩复议工作,并在第二周周五下班前将复议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科。第六条课程考核成绩复议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学生不得参与复议。1第七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复议后确有错误的,需在更正处由复议人签字。复议结果填入“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复议申请表”,一份由课程所在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存档。第八条复议后需更改课程考核成绩的,填写“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更正申请表”(附佐证材料),经学院(部)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送教务处教务科更改相应成绩。第九条教务科汇总复议结果后,一周内将复议结果通报给学生。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长春理工大学教务处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