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汪海燕
刑事诉讼法
汪海燕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典是指79年的,96年是修改的)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 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侦查最强调效率,审判最强调公正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 3 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
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
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三机关分别行使;
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 5 条)★★(司法独立)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注意:法院独立 外部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集体独立,不是个人独立、内部是独立的);
检察独立 外部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系统是独立的,内部不是独立的 )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 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 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以检察院的名义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国库开支)(注意:外国人)
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行负担),如果放弃这个权利,必需用书面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定罪免刑);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被告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两次为限,一次补侦后的处理是可以不起诉或继续进行补侦,两次补侦后证据不足是应当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4体现疑罪从无)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无罪推定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侦查阶段 应当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审判阶段有罪的 裁定终止审理
审判阶段无罪的 判决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轻追特告死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 条)
3)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 条)
4)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第1 种情形;——判决宣告无罪
5)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F262,263
第262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a. 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的,检察院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b. 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的,检察院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违法犯罪的,或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退回检察院自侦部门,建议撤销案件【程序倒流】【审查起诉阶段】
d.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该:不起诉。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引渡(以签订引渡条约为前提)——广义)(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双重领导:海关、公安,主要是受海关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当事人: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1) 被害人(公诉案件)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公诉转自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被害人只能对判决进行申请抗诉或申诉,对裁定不服,只有等裁定生效后提起申诉。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担任诉讼代表人;确定与变更;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由检察院确定);强制措施:当单位成为被告时,对于诉讼代表人的强制措施只能是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
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
近亲属(刑法):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必需有血缘关系,其他的没要求)。
近亲属(民法):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
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哪些人不能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B、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决定》
A、概念:
产生——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作证的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主体——自然人
法院及其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设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只能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内才有鉴定机构。
B、与证人的区别: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作证的对象;是否适用回避(鉴定人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证人是在诉讼前就产生;作证的对象不同:鉴定人是针对专门性问题,证人是对案件事实;对鉴定人可以申请回避,而对证人不能申请回避。)
5)翻译人员:也适用回避
6)辩护人:
第四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 1 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秘密
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
伤重遗信入伪知
B、举证(没有证据,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证据证明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 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特殊主体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般主体 :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双非双暴破刑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 条》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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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总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涉税案件,6机关6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但,不征、少征税款案是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
伪证罪,6机关6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伪证罪的对象(4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机关6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
商业受贿案、商业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低级别是中级)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自诉案件)。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危无死外——中级审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解释》第 3、4、5、22 条)
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法院不能审判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广义理解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 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本辖区内、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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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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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五章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第28、29 条《回避决定》第1、2、3、4、5 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修饰词的就选)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体现程序优先)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三、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1) 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职权)回避。
按照回避是否需要法定理由: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公权力机关只能是书面形式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 条)(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的应该提供证明,其他的只需说明)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谁聘请谁决定(针对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别),只有院长的回避是审判委员会,其余的如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有院长决定回避。
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同级) (负责人都是正职人员)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是有合议庭当庭驳回)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停止;(侦查阶段不停止)
b、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有由回避决定权的人或机构决定
7、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前提是由法定理由的回避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 ★★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1、2、3绝对排除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无限剥夺限制被执行刑罚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公检法国监陪审利害的外无人
注意:4、5、6、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地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 ★★
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 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非律师辩护人也有阅卷的权利,但必须经过批准)
(3)会见权和通信权
A、检审人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非律师的必须经过批准)
(4)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经过证人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批准并且经本人的同意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D、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 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1)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律师的义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审判阶段);指定的主体(法院);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被指定的对象(只能是律师);情形)★★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
(A)盲、聋、哑(三者其一即可),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开庭审判时候的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死刑(没有无期)
盲聋哑限制18死
六、拒绝辩护(一般情形的拒绝辩护与拒绝强制辩护——次数;理由;结果)
1、被告人拒绝辩护 ★★
A 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 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强拒1次终有辩,普据2次不委托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七、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权利(不享有会见权)—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随时)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注意:测谎仪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匿名信:不能;意见:不能(鉴定人除外))
2.关联性(注意:品格证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类似事件能否作为证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3.合法性
1)提供、收集程序合法;2)形式合法;3)经过法定程序出示、查证。
(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解释》第61 条)、《规则》第265 条)
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被告人的辩解不排除)(毒树之果不排除)
《规则》第265 条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的笔录是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统称口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是辩解,不利的是供述)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不能定罪;)
5.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是并列的)
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只能是在执行阶段)。
精神病受伤害后保外去医院
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6.视听资料 (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前、案发当时制作的,其余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主体(视听资料的制作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余的是特殊主体))
7.勘验(针对案发现场的记载)、检查(人身)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直接证据:能够独立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反映谁实施了犯罪,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关系。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视听资料一般是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物证都是间接证据。
划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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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外国法要证明)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实体事实要证明的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1)检察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辅助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
2)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
品罪 第282条)
2.自诉案件: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立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法因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必要因素:人身危险性)
3.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观标准
4.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观标准
5.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标准
6.疑罪从无(重点)(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死缓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1)疑罪从无的阶段:审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与一审(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2)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
(3)死刑复核的时候,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八章强制措施(重点)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公检法);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预防);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不具有惩罚性、使用主体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可以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犯通越追------饭桶越狱逃跑要追捕】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强制性);二者的关系(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 条、第64 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 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应当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拘传和传唤都不能超过12小时。
不能以连续拘传、传唤而变相羁押。
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不符合或不适宜逮捕条件的都使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不符合徒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不符合必要性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道主义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
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无)没有被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有2无,保证人
(外国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不享有政治权力)
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责任——罚款(1000——2 万)
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民事连带;连带的范围:仅限于保证前被害人提供的诉讼赔偿数额以内。)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1000元)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 条)(不得离开;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证)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外,还需要决定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同意】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特意联系)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非律师辩护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只能解除超期羁押)
(2)决定机关
(3)执行机关(是否违反义务的确定以及罚款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此时期限是连续计算);监视;逮捕)
逮捕的情形: 企图自杀、逃跑;
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
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
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
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
保证金的处理:暂扣
待裁判生效后:A:故意犯罪的——没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没有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5、期间:12个月(计算;三机关分别适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四、监视居住
1、适用的对象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重点,刑事诉讼法第57 条)
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律师和同住的人不需要批准)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3、期限:6个月 三机关分别适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五、拘留
1、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检察机关 也有 决定权)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检察机关 也有 决定权)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结多
2、拘留程序
1) 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 执行权
3) 2 个24 小时(检察机关拘留的执行主体、讯问主体)
在拘留后的24 小时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在拘留的24 小时之内进行讯问。拘留错误的,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 拘留之双24通知讯问
当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行,检察机关讯问、通知。遵循:“谁决定、谁通知、谁讯问。”
4)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先行拘留后报告;重大嫌疑分子:先报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批准,后拘留);乡镇人大代表:先拘留,后报告
5)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异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3、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是在逮捕后计算的期间)
【公安拘留羁押期限】:
(A)10天(3+7=10;3天内公安机关上报检察院,检察院7天内作判断;
(B)最长14天,(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4天;即 3+4+7=14天)
(C)37天最长限,(流结多的延长到30天,检察院7 天,即30+7=37天)
【检察拘留羁押期限】:10天至14天。(因为检察机关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拘留)
4、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区别
刑事拘留
民事拘留
行政拘留
1.法律性质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2.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3.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的人
4.采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5.适用目的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6.羁押期限不同
一般10 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 日
15 日以下
15 日
7.法律后果不同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的处罚
六、逮捕
1、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检察机关拥有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法院在审判阶段、检察院的自审案件,有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公安机关有执行逮捕权
2、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个方面。《规则》第86 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部分查清即可)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刑罚因素(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必要性(人身危险性因素)
(数罪中的一罪符合此条件即可)
3、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 天;未被拘留的,15 天,最长不超过20 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规则》第103 条)★★★★
3)批准的执行(2 人;逮捕之双24通知讯问;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
遵循:“谁启动、谁通知、谁讯问” ★★★★
4)不批准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原机关)和复核(上一级)(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规则》第93、94 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93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同级)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下,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分别报批)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地域原则)
第94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逮捕的变更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
A 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患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继续羁押也可以不变更或解除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继续羁押,可以变更也可以释放
有严重疾病的孕妇哺乳婴儿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B 应当变更或解除,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2]二审中被告被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1]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
[2]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述
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是两个诉讼。
二、成立条件 ★★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被害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但不能调解)
(如果是无行为能力的 ,原告写无行为能力人,但注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如果死亡的,则原告不能写死亡的人,只能写其继承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死亡被告的遗产继承人)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注意:
1)精神损害;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提起,法院不予受理
2)物质损失——实际、必然——后来一定要发生的;
3)犯罪行为:注意犯罪行为的诱因,也就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对象
4)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五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1、期限(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二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一审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方式(检察院(书面);公民:可书面可口头)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书面,也可口头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 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 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财产。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8 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先刑后民
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次为限),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是两次)
10.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先刑后民
11.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渊源
12.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行政案件收费)
1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冰蓝:A、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裁定上诉、抗诉期限,按刑事期限10天和5天
如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按民事期限15天和10天
B、二审法院审理刑附民上诉抗诉案件,如发现刑事和民事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依法改判
C、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D、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抗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发现第一审裁判中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此再审,并将附民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E、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应当依法裁判,附民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单独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法定,不可变更)
期日: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指定,可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
(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
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时、日、”不计算在内, “月”需要计算在内。(时、日、月)
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不需要报捕,但需要报检察院备案);
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改变管辖;
发回重审;
程序转换的(简化普:从决定转化之日起计算)
不计入: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
三、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由于客观的原因,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5天内提出申请,经过法院裁定之后, 可以恢复期间。 民诉是10天
四、送达
1、送达的效力
2、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同住的成年家属、单位的收件人。(调解书除外,调解书只能由本人签收)
留置送达:必须找见证人。
转交送达:对象是特殊的主体:军人(团级以上的单位转交),被在押人员(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邮寄送达:调解书不能邮寄送达。
分 则
第十一章 立 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法院不能主动的获取相关材料。
二、立案的条件
1、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自诉范围:告诉才处理(侮辱、诽谤、暴力干涉、虐待、侵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伤重遗信入伪知,被告人侵害了他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公诉转自诉。(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1)若当事人自诉时,没有的证据,法院应该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发现被告人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审查后发现,应当交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都应当接受;口头和书面;诬告与错告;保障报案人等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密)
报案:(1)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