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第 期
伦 “ 如实回答 ” 的积极意义
姜万 国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 长春
摘 要 通过时沉默权和如 实回答的法理分析 , 得 出沉默权和如 实回答都是保障无罪的人不 受
法律追究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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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实回答不仅是义务 , 而且是一种权利 , 并且如 实回答在保障无罪的人不 受
法律错误追究方 面的效率较沉默权要高 。
关键词 如 实回答 沉默权 效率
问题提出 年 月 日 , 吉林省 市
区 , 暂住的张 被杀 。张 , 女 , 岁 , 系一卖淫女 。死
时 , 全身赤裸 , 俯卧床上 , 脖子上勒一条浅灰色领带 。
经现场访问 , 死者在 日上午曾与一男子外出 。同
时在其家的酒杯上提取一枚指纹 。经侦查 , 杨 被列
为第一嫌疑人 。 日晚上 , 杨 被请进刑警队 , 对侦
查人员的提问 , 杨 不给予正面回答 。经指纹比对 ,
现场提取的指纹是杨 留下的 。遂与杨 正面接触 。
杨 感到问题严重 , 开始交待其与张 缥娟的经过 。
经核实 , 杨 交待属实 。杨 当日上午 川 点离开 , 当
日下午 点有人看见张 曾外出。于是对杨 查否 。
综观此案 , 可以得出结论 , 如果杨 拒不交待
或不如实回答 。 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杨 是杀害张
的犯罪嫌疑人 , 但实际上杨 却不占有杀人的时
间 , 也就谈不上张 是被杨 所杀 。可见 , 如实回答
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到错误追究的一种制度 。在
这一点上 , 与沉默权有异曲同工之妙 。沉默权主要
体现非法证据排除和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 。关于非法
证据排除 , 实际上不仅是依法办案 、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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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追究犯
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这里面更深层次的 目的
还在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即通过刑事法律制
度保障公民政治上基本人权的实现 。而从上例可见
如实回答亦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而且效率较
沉默权要高 。
一 、沉默权的法理基础
沉默权的法理基础从根本上明确是保护人权 ,
这种保护具有绝对性和至上性 , 甚至它宁愿 以牺
牲司法效率为代价 。具体而言 , 就是非法证据排除
和反对强迫 自证有罪 。非法证据排除同无罪推定
原则相关 , 而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则同辩护制度相
关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承认无罪
推定原则的正当性 , 我国刑事法律对此也是确认
的 。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上的要求是明确的 , 即它
要求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 , 也就是从侦查开
始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
该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 的人 。而国家追诉机关只
有提出充分的证据 , 经过审判机关依法审判 , 证明
被告人有罪 , 才能推翻无罪的推定 。对于无罪推定
原则 , 理论上学者普遍赞同 , 制度上也非常明确具
体 。然而 , 问题是无罪推定原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
得以落实 这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要想切实在
实践中得到落实 , 最根本的还是在程序上彻底进
行非法证据排除 , 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 除了非法
口供以外都可以通过技术层面的办法达到目的 ,
只有非法 口供的排除必须通过设立必要的制度 ,
即只有通过设立沉默权制度才能实现 。
如果说 , 为了非法证据排除而设立沉默权制
度主要侧重于从外部制度限制司法活动的角度论
证沉默权的法理基础 , 那么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则更
明显地是从一般人权保护的角度强调设立沉默权
制度的必要性 。实际上 , 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是犯罪
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 , 即法律赋
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提供口供为自己辩解时
以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方式为自己辩护 。各国法律因
此而设立沉默权制度 , 其初衷无非是我们常说的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保障基本人权 。
二 、如实回答是一种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 侦查人员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
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
作者简介 姜万国 , 硕士 ,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察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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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第 期
辩解 ,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的提问 , 应当如实回答 。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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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上看 , 如实回答
像是一种义务 。我们知道 , 任何义务的违反都受到
相应的制裁 。但是该条法律只有假定和处理两部
分 , 而无制裁部分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
条件 ,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 , 制裁是指违
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无论在刑事诉讼法
还是其他有关法律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
答的制裁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看 , 如实回答是一种
权利 , 而非义务 。可以理解为 如实回答对犯罪嫌疑
人来说 , 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 , 即可以如实回答 , 承
认其有罪或不承认有罪 , 也可以保持沉默甚至胡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 审判人员 、检
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 收集能够证
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
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
欺骗以
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七条还设立 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 因此 , 从
法律上讲如实回答是一种权利 。有人认为 , 如实回
答是客观上可能导致刑讯逼供
、指供 、诱供等违法
行为的发生 。 〔’〕其实 , 如果法律得不到切实执行 , 即
便是实行沉默权 , 也不能保证不刑讯逼供
、不暴力
取证 。这主要是因为 , 受“有罪推定 ”思想的指导 , 办
案者往往先人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
罪 , 甚至有的教材中也明确指出“ 犯罪嫌疑人是实
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 。 〔〕不论在理论上 , 还是实践
上 , 犯罪嫌疑人都只能认为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这一点是不容有任何怀疑的 。
有学者认为 , 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 “表明了
他对 自己罪行并无悔改之心 , 对审讯采取了抗拒的
态度 , 为此 , 虽然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 但是一般应作
为一个从重情节 ,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川这种观点
也是不能成立的 。分析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 , 从内
容上看 , 包括其本身对有罪 、无罪 、罪重 、罪轻的事实
作了不真实的回答 , 也包括对案内其他犯罪嫌疑人
有罪 、无罪 、罪轻 、罪重的事实作了不真实的回答 。也
可能是在刑讯逼供 、指供
、
诱供的情况下作了不真实
的回答 从主体上看 , 有罪 、罪重的作了无罪
、罪轻的
回答 无罪 、罪轻作了有罪
、罪重的回答都属于不如
实回答 。对于无罪的人作了有罪的不实回答 , 根本不
存在量刑的问题 , “从重情节 ”也就无从谈起 , 对于犯
罪嫌疑人罪轻而作了罪重的不实回答或者在刑讯逼
供 、指供 、诱供情况下作了不真实的回答 , 在量刑时
就应根据被告人罪错的实际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来作定罪量刑幅度 , 而不能把“不如实回答 ”作为一
个“从重情节 ”来考虑 , 否则就谈不上量刑的标准看
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犯罪行为人 , 而 自己又
愿意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 , 法律上应该是持欢
迎的态度 。正如 自首 , 自首是指犯罪行为人犯罪以
后 ,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 , 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 犯罪较轻
的 , 可以免除处罚 。这主要是由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
在主观上有了认罪 、悔改之心 , 客观上节省了司法
机关侦破案件
、追捕在逃犯人所需的大量人力
、 物
力 , 并且避免了累及无辜闭 。 正如坦白 , 坦白是指在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现以后 , 犯罪分子在侦
查 、起诉 、审判过程中 , 向公 、检 、法机关如实交待自
己的罪行的行为 。 坦白可能得到适当从宽的处罚 ,
是量刑情节中的酌定情节 。这是由于犯罪分子的坦
白 , 使侦查人员能尽快地查明犯罪事实 , 核实犯罪
证据 , 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办案时间 , 提高工作效
率 。 这也是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愿意选择如实回答法
律上的原因 。
三 、如实回答能避免错误追究 , 提高司法效率
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看 , 并非要求犯罪
嫌疑人只作有罪供述 , 而且允许其作无罪的辩解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
人员都会认真地调查核实 , 这无疑有利于保护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确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来说 , 如果保持
沉默 , 不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或证据 , 即使存在
对他们有利的事实和证据 , 侦查人员调查起来会更
加费时费力 , 甚至由于时间的延误 、见证人的遗忘 、
自然的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核实 。 而如果如实供述 ,
提出对 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 , 侦查人员能尽快地
予以核实 , 以避免对其错误的追究 。
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 , 如果保持沉默 ,
无疑会增加侦查人员的调查核实时间 , 延长对其是
否有罪的认定时间 。 如果如实陈述 , 有利于侦查
人员调查核实 , 尽快做出无罪的判断 , 正如前面
案例中的杨 。
结论 如实回答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 。
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一权利能使犯罪嫌疑人避免
错误追究 , 提高司法效率 。
注释
、 张搜编 《刑 事侦查程序研究 》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年 月 版 页 。
、 傅 国良主编 《案件侦查
教程
人力资源管理pdf成真迷上我教程下载西门子数控教程protel99se入门教程fi6130z安装使用教程
》群众 出版社
年 月 版 页 。
、 樊祟义《证明责任与被告人如 实陈述 》中
国政法 大学学报 年 期 , 转 引 自前例 书张
主编《刑 事侦查程序研究 》 页 。
、 苏惠渔主编 《刑 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年 版 页 。 编辑 孙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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