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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null 第八讲 工资 第八讲 工资null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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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第八讲 工资 第八讲 工资null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和职能 工资,又称薪金。广义指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 null工资较其他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如农民劳动报酬、个体劳动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所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履行劳动义务的物质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工资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4、工资必须以法定的方式支付,一般只能采取法定货币支付,并应当持续、定期的支付。 null工资的基本职能: 1、分配职能 向职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形式 2、保障职能 保障职工的生活主要来源 3、激励职能 对职工劳动的一种评价尺度和手段 4、杠杆职能 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杠杆 null二、工资立法的模式 依据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工资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1、西方国家是保障型工资立法,我国计划经济制度下则是分配(或管理型)工资立法。 前者有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手段等工资保障方面的内容,而后者着重工资等级、工资宏观调控等工资分配与管理方面的内容。 2、西方国家是统一调整工资立法,我国则是分别调整型工资立法。现有的工资法律规范大多只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人单位。null基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现阶段的工资立法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工资保障立法,尤其制定最低工资法。 2、在工资分配立法中,由企业自主分配、市场调节分配、国家调控分配总量的工资分配制度,取代由国家直接决定工资分配的分配制度。 3、逐步扩大统一工资立法的范围,相应缩小并严格限制分别工资立法的范围。null三、工资立法的原则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一)按劳分配原则 (二)同工同酬原则 (三)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 (四)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null四、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权力) (一)劳动者的工资权 1、工资取得权 2、工资支配权 3、工资保障权 4、工资分配参与权 (二)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1、工资分配自主权的主体范围 应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三位,主要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一般来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较事业单位组织更大程度上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null2、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内容 包括: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工资形式)和工资水平确定权(工资数量) 3、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行使 注意:自主依法定为限度,自主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包括职代会或者工会组织) (三)国家工资管理权 1、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null五、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的方式 1、立法确定,由立法强行性规范具体规定。 2、自主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或团体与工会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来具体规定。 3、单方自主确定,即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部规章来具体规定。 我国,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制度由立法确立,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部分由立法确定,部分由单方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现在统一应由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一、工资构成 我国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基本工资的主要特征: 1、常规性 2、结构性null3、等级性 4、固定性 5、主干性 6、基准性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国家机关的基本工资制度,由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由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和集体合同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部分由法规和政策规定,部分由本单位自主规定。 null(二)辅助工资 即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正常劳动之外的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它通常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报酬。 1、奖金 A 非常规性 B 浮动性 C 非普遍性 奖金的发放条件,除国有用人单位外,一般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或集体合同规定。null 我国现行立法对国有企业用人单位的奖金分配规则的要点有: A 企业的奖金应当从国家规定的财务渠道中开支,不能自开提取奖金渠道和滥支奖金 B 企业提取和发放奖金必须具备有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C 企业向职工发放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应按劳动差别拉开奖金档次,打破平均主义null2、津贴和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的特点: A 附加性 B 独立性 C 稳定性 D 有限性 null津贴建立的目的和作用: A 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高空津贴、高温津贴 B 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林区、高原、水下工作津贴等 C 为补偿职工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外勤工作津贴、铁路乘务津贴等 D 为保障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E 为补偿职工的特殊贡献而设立的奖励性津贴,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注意: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津贴、补贴 null二、工资的形式 (一)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月工资标准是日(小时)工资标准的基础,即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标准除以法定工作日天数(实行周40小时工作制的21.75天)所得,小时工资标准以日工资标准除以日法定工作时数(8小时)所得。优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缺点是不能完全将工资报酬与劳动的数来那个和质量挂钩。 null(二)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计件单价=单位时间的标准工资/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优点是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是容易因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甚至影响安全生产。 计件工资的分类: 1、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 2、无限计件工资和有线计件工资 3、直接计件工资和间接计件工资 4、超额计件工资和累进计件工资 5、包工计件工资和提成计件工资 null(三)年薪 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在国外它一般适用于企业高级职员,在我国目前仅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年薪作为一种特殊的工资形式,其本质在于它所对应的劳动不只是一般意义的劳动力的支出,而是一种经营活动。这种劳动对企业经济效益有关键性作用,其直接劳动成果只能由整个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反映出来。 null特征: 1、年薪应当以企业经济效益的基本时间单位即财务年度,作为计发报酬的时间单位。 2、年薪只宜适用于对实际行使经营权并对企业经济效益负有职责的人员,即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 3、年薪的构成中, 除了包括作为一般意义劳动力支出补偿的基本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与行使经营权和承担经营责任从而对企业经济效益起关键性作用相对应的利润分享收入。null下列劳动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1、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4、实物折款 5、财产性收入 6、转移性收入 7、其他 第三节 工资保障第三节 工资保障一、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null1、最低工资与起点工资 起点工资是基本工资制度中各工种(岗位)的最低一级工资标准。确定起点工资,除了要考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还要多考虑其他因素,如各工种的技术业务、劳动强度、职工技能等,因而不同工种的起点工资不尽相同。最低工资标准仅与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对应,与其他因素无关,并不因工种不同而有差异。 null2、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 理论上说,最低工资的构成应当与基本工资的构成一致,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存在把本应纳入基本工资范围的报酬却用奖金的方式发放,以致基本工资在工资额中所占大的比重过低的现象,于是也把奖金列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3、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null4、最低工资的确定 《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法》第49条对确定最低工资的因素做了明确规定,包括: A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B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C 劳动生产率 D 就业状况 E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null《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因素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A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B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null《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规定了以下两种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测算方法: A 比重法 B 恩格尔系数法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 A 初步拟定 B 征求意见 C 批准、发布和备案 D 调整null5 最低工资的效力 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一般只涉及一定得产业范围和劳动者范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中被排除在外的劳动者有: A 国家公务员 B 某些公共团体(如宗教组织、慈善机构)的职员 C 学徒工 D 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 E 残疾人 null最低工资标准一经依法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 A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B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 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制度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 劳动者因探亲、婚丧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F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顶工资标准。 G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分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H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作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处理。null6 《最低工资规定》的评价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体现为: A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不是采取中央立法的方式,而是采取授权地方政府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 B 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区域内允许不同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的存在。 C 对不同用工方式规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式。 D 考虑到记件工或提成工作的特点,要求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以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为基础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E 适当扩大了最低工资保障的范围。 F 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控制。 null二、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职工获取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 2、直接支付规则 3、足额支付规则 4、定期支付规则 5、定地支付规则 6、优先支付规则 7、紧急支付规则null(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计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其特点在于: 1、它以存在某种法定非正常情况下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 2、它以职工本人计时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的标准。 我国,法定的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主要有: (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职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null(3)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 、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5)职工被公派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null(三)禁止非法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下列情况下克扣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应有劳动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矿工或事假超过一定期限,按本单位有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4、法院委托单位扣除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5、劳动者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6、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null(四)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保障 1、工资基金制度 工资基金,是指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设置的用于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给全体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专门货币基金。国家对各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即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A 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B 计划管理 C 银行监督 null2、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是指国家强制已有或者易发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存入劳动行政部门所指定银行账户的,专门用于用人单位有工资违法行为时支付工资及其赔偿金的资金。此项制度应当注意: A 用人单位的范围 B 工资保证金存入的方式和标准 C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补足 D 工资保证金的退还null3、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欠薪保障基金,是指特定机构依法筹集建立的,专门用于雇主由于无力或故意而欠薪时,向劳动者垫付欠薪的基金。 此制度应当注意: A 基金的来源 B 基金的管理机构 C 基金的受益对象 D 基金保障的欠薪范围 E 基金支出的程序 F 基金支出的法律后果 null(五)欠薪索赔特权 欠薪索赔特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雇主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欠薪雇主的财产中使其欠薪获得赔偿。 此制度应当注意: 1、受特权保护劳动者的范围 2、受特权保护的工资范围 3、特权的等级 4、欠薪索赔特权与其他债权的关系 5、欠薪索赔特权的加速偿付 null(六)工资支付令和其他程序法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30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 所谓支付令是法院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履行债务的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它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存在于起诉之前,是一种快捷和低成本的法律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法》17章对支付令程序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劳动者为债权人和申请人,用人单位为债务人和被申请人。null1、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A 劳动者亲自提出 B 以请求给付货币性劳动报酬为标的 C 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所依据的支付期限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D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给付义务 E 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F 劳动者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 G 劳动者申请法院发布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相关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null2、支付令的申请的受理和发出 法院应当在接受劳动者的申请后5天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 3、支付令的效力 体现为: A 支付令发布后,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依支付令履行义务的,支付令实际上与生效判决起到同等作用; B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的保障措施,如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null(七)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特别措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有: 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计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实施许可等限制,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6、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null三、实际工资保障 西方国家,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的法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1、劳资双方工资谈判 2、工资物价指数化 我国,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 1、工资调整 2、物价补贴 null四、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法的行为主要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如实施了上述行为,其法律责任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要求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全额发给违法未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并按照违法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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