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公司的比较
(一)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难点,重在理解】
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财产关系不同。
4人身关系不同。
5管理权不同。
6盈亏分配不同。
7出资人责任不同。
(二)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1设立主体不同。
2成员人数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4财产关系不同。
5经营管理不同。
6责任承担不同。
(三)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公司【易成为干扰因素,注意】
1组织形式不同。
2设立程序不同。
3组织机构不同。
4出资的转让不同。
5适用法律上不同。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三)设立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视情况自由选择。
(四)设立条件
(五)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有限公司中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股份公司由董事会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
二、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并依法办理登记。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名称的构成。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这部分不能有损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使用外国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不能使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中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等等。
3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有3个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才能使用“开发”、“实业”等文字。
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名称。
5公司名称权。公司的名称权可以转让,但我国不允许公司名称的单独转让。
三、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 章程的性质,公司法没有具体明确,一般认为章程中用来约束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内容属契约性质;当公司成立后,用来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的内容属自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体】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就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法定)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注意两类公司表述上的差异】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予特别决议的事项。在有限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考点】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下地方,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2)法律与章程上的限制。【考点密集区,注意细节的掌握,尤其是转投资与担保的限制】
第一,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第二,转投资与担保的限制。①公司能否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到底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②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③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投资及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制,有限制的,不得超过限额。如果超过了限额,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应视情况而定。④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⑤公司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法律未加限制与禁止。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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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借贷的禁止。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借贷的禁止针对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受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即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应在章程规定、并经依法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超越经营范围是否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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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比较宽松的解释,如果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通常不认为合同无效。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需要许可证的商品交易,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机关实现的。公司的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五、公司的资本【考点密集区】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物质条件,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础。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形态
公司的资本分为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等。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认购资本是出资人同意缴付的资本,实缴资本是认购资本中出资人已经缴付的出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资本在我国不同的公司形态中,其含义不同。在一般的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关系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就资产的形态而言,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就资产的来源而言,有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就概念范围而言,资产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净资产是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资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资产价值及相应的净资产的价值就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
(三)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1资本确定原则。
第一,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应当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资本的一次性发行,而不是一次性缴纳股款。我国的公司法一直采用法定资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制度。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2)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公司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制度。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一次发行、一次缴足的严格法定资本制。
(4)采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次发行、一次性缴纳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
第二,授权资本制度。
第三,折衷资本制度。
2资本维持原则。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36条)。
(2)股份公司不得折价发行股份(第128条)。
(3)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担保和差额填补的连带责任制度(第31条、94条)。
(4)除因合并、减少资本,将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基于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而收购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第143条)。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6)对公积金的用途加以限制的规定(第169条)。
(7)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担保的规定(第143条第4款)。
3资本不变原则。
(四)最低资本制度【数字需记忆】
1有限公司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人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五)增资与减资【减资比增资重要,注意程序和对债权人的保护】
1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中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增资。
3减资。根据《公司法》第178条,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减资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必须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清偿与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无异议权,即如果公司不进行清偿,又不提供担保,无法阻止公司进行减资。对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理解为:一旦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必须满足,若不予满足,债权人可寻求权利救济。
(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六、股东的出资【考点密集区】
(一)出资的方式【考点】
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方式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方式出资。非货币出资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可以用货币估价。第二,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出资的缴纳
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在有限公司中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只允许一次性缴纳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出资的法定要求
公司法对于出资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1非货币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这意味着信用、劳务在公司中不能作为出资的方式。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核实财产。
4出资后必须履行验资程序。
(四)出资责任
出资的责任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这种责任存在于股东或发起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严格责任。
(1)在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项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予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
七、股东与股权【考点密集区,注意法理】
(一)股东
1在有限公司中,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凭证,股东名册才是对股东资格的确认。
2公司自身不能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即使基于法律的规定,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也不享有投票表决权,不参与利润的分配。
(二)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4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管理权、知情权、诉权。
1.直接诉权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具体包括:
①撤销决议之诉。
②损害赔偿之诉。
③查账权行使不能之诉。
④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诉。
⑤解散公司之诉。
2.派生诉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有关机关或人员无视股东的请求或者拒绝提起诉讼,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股东是原告,被告为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其他人。与直接诉权不同的是,派生诉讼的利益不归属于股东本人,而是归属于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派生权利。①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③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排除。《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5条确立了表决权行使的排除制度,其中第16条是针对利害关系股东的,第125条是针对关联董事的。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复习时应将第16条和第125条串联,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的义务
1股东的一般义务。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缴纳出资。(3)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5)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特别义务主要有二:(1)注意义务。主要是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应怀有善意,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2)忠实义务。主要是不得有欺诈行为、限制关联交易以及竞业禁止。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1)不得滥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2)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发生滥用情形,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考点】
第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行为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考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的义务。(2)勤勉的义务。(3)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4)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3)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交易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上述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交易的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是绝对的禁止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归属于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损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权利行使【考点、重点、难点】
1监事会行使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会行使诉权。
3股东代位行使诉权。
上述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提起诉讼: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第二,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第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九、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分类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发行条件是常考知识点】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条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得有《证券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债券的发行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包括上市转让与场外转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只有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既要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还应符合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既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还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转换与不转换的选择权。如果选择转换,公司应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二)税后利润分配制度
1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有限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的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公司不得以股东会的决议或者章程另有规定予以取消。在理论上,法定公积金依其来源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我国公司法中所讲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当这项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主要来源是: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款、资产重估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的捐赠、处置公司资产所得的收入。
任意公积金是在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外,依据股东会的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三个方面: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在转增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三)审计制度
十一、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转换
(一)公司的合并
1签订合并协议。
2股东会决议。合并是特别决议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5办理登记。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分立有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分立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于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最后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分立时其债权人无异议权,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连带责任规定上,即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清算是常规考点】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形下,公司并不必然解散,法律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基于此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解散公司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3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不经过清算程序。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依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予以解散。
上述理由中1—3为公司的自愿解散,4-5为公司的强制解散。
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在清算所必要的范围内。清算期间,公司超越清算事务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解散的公司的原有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力,由清算人接替之。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行使以下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清算程序。
(1)清理公司财产。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提出清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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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分配财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缴纳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⑤分配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撤销与清算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特点:
1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最多为50人。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设置较为简单。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方式,没有募集设立方式,因而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
4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5有限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二、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最高人数为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可以委托一名股东制定,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由所有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制定公司章程。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缴纳首期出资并验资。
4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5登记发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三、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与股权转让
(一)出资证明书
(二)股权转让【考点】
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证券,不能自由转让,但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转让。出资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股权的转让。这种转让可能发生在已有的股东之间,也可能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2股权对外转让。依照《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附条件的,即同等条件下,否则优先购买权无从谈起。
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应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应当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
(三)股权强行转让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为20天,自法院通知之日起算。
(四)股权回购请求权【考点】
资本充实是公司资本管理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司一般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五)股东资格转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密集区,注意细节】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可以简化,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一)股东会
1股东会会议种类。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2)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法》第38条进行了规定。
4股东会会议召开时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但下列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董事会由3-13名的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与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与主持。
3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47条进行了规定。但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经理。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3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年,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5)依据《公司法》第152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五、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由股东作出,该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行推定制度,即举证责任倒置。很显然,这与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同。应注意比较第64条与第20条第3款的不同。
六、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不设股东会。下列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公司法》第69条)
4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和公司职工的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54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5兼职的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人数众多。
2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这一点与有限公司不同。
3股份发行公开、股份转让自由。
4股东以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5是典型的资合企业、法人企业。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法律对发起人的国籍无要求。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5)制作招股说明书。(6)签订承销协议与代收股款协议。(7)申请、核准公开募股。(8)公开募股与认股人缴纳股款。(9)进行验资。(10)召开创立大会。(11)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12)登记发照。
(三)创立大会【考点】
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能举行。
(四)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公司法》第92条)【考点】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发起人、认股人可抽回出资。
(五)股份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法》第95条)【考点】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及时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20天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发行有无记名股票的,于30天前公告通知。无记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至会议闭会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以下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行使的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是用来保护小股东权利、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制度。
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考点】
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及董事的任期与有限公司董事会相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监事会
股份公司必须设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相同。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关联董事权利行使的排除及关联交易的决议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份发行
(一)股份分类
1按照股东权利内容,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优先股、后配股)。
2按照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按照股票票面是否有具体金额,股份可以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二)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平价发行,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允许低于面额折价发行。
(三)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须符合《证券法》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经股东大会就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证券公司承销。
五、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方式
记名股转让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转让的效果。无记名股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的20天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天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并不是说这期间记名股不得转让,只是因公司停办过户手续,而无法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意味着,受让人对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有权拒绝,转让人依旧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公司依旧向转让人分配股利。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考点密集区】
1转让场所的限制。
2无记名股转让的限制。无记名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会议闭会时,因股票交存于公司而不能转让。
3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其他限制性规定。
6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述前三种情形下收购,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种情形下收购的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二、四种情形下收购的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种情形下收购的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且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7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收受本公司的股票作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