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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2_08公司法律制度 26 / 27 大家网 TopSage.com TopSage.com 大家网 25 / 27 声明:本资料由 大家论坛注册税务师考试专区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http://club.topsage.com 更多注税(CTA)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注税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公...

2009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汇总-2_08公司法律制度
26 / 27 大家网 TopSage.com TopSage.com 大家网 25 / 27 声明:本资料由 大家论坛注册税务师考试专区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http://club.topsage.com 更多注税(CTA)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http://club.topsage.com/forum-87-1.html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注税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公司具有营利性。第三,公司具有社团性。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与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协作关系。 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公司的特征包括: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 二、公司的种类 依不同的标准划分,通常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按照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已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规模,兼有上述两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5.按照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国籍隶属于本国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即中国公司,而无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外国公司是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公司的能力 公司是法人,具有“拟制的人格”,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涵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将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成为经营范围,也叫作目的范围。 根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二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三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四是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五是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六是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所持表决权和所持股权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权不一定有表决权。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1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1.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分两个阶段:第一,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第二,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四、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章程的自治性,是指章程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章程的公开性,是指章程对一般社会公众公开,这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二)公司章程和订立 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一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二是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三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四是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概念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而公司的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以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4.行为人不同。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 公司成立 发生的阶段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 成立行为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行为的性质不同 设立以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 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成立则是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不同 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二)公司设立原则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事先审批或核准。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并增强公示要求等。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四)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是实收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 数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首次出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制定章程 由股东共同制定。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组织机构 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1-2名监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家公司。 1.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程序 (1)签订并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业务执行机关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批准与否的决议。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始得生效。 (2)通知和公告。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1.公司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分为两个以上新的企业法人。派生分立,即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企业法人。 2.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1.增资程序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减资程序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白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组织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组织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例:甲有限责任公司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甲公司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其次,甲公司现有净资产1000万,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要小于等于1000万。如果折合的股本为800万,剩下的200万计入资本公积。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免于解散而存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公司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清算。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须的范围内。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免予解散而存续 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注意:三分之二通过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公司的清算(新增)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其中对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是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是丧失职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职权。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责任。(1)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前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直接以清算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2人以上的,其中1人或者数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规定,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7.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六)清算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公司登记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 (二)公司登记的管辖 (三)公司登记的事项 公司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收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中需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8.营业期限。 9.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四)公司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登记的效力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设立公司的申请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1)申请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变更登记的要求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公司原有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80万,其中可以转增资本的只有55万。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事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项目 要求 变更名称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住所 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实收资本 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类型 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③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文件的提交 (3)注销登记的后果 4.分公司登记 (1)登记事项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其中,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 (五)公司登记的程序 1.申请方式 2.申请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照规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登记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l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 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注册资本与出资 1.注册资本 2.出资 (1)出资方式 (2)出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例,张三、A、B三个人出资设立甲公司,张三以其价值80万的房产出资,在评估时的评估价值为150万,两年后,C和D加入公司,第三年发现张三用于出资的房产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张三要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张三不能不足差额,要由A和B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设立 三、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规则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股东会不是公司的代表机构。对内也不进行具体的业务经营与管理。它的职权主要由法律规定或章程授权。 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会议 (1)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如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召集与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及表决 股东会的职权 表 决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注意:上述职权中的(7)(9)(10)为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股东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是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活动决定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中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放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会议 (1)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注意: (3)(8)(9)(10)为决定权。 (4)(5)(6)(7)仅为制订权,制订后还需报股东会批准。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会议 (1)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致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选项B、E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章程与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强制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推定混同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组织机构 1.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董事会、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可法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3)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负有限责任:(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开放性和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的资合性。 二、公司设立 发起方式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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