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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二○○二年六月 157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洪金富* 二十多年前,拙文〈元代監察制度的特色〉指出,《元史‧順帝紀》 所謂監察御史「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的記載,犯了張 冠李戴的錯誤︰錯將各道肅政廉訪司官的出巡日期當作三臺監察御 史的出巡日期。最近,南開大學李治安教授...

3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二○○二年六月 157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洪金富* 二十多年前,拙文〈元代監察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特色〉指出,《元史‧順帝紀》 所謂監察御史「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的記載,犯了張 冠李戴的錯誤︰錯將各道肅政廉訪司官的出巡日期當作三臺監察御 史的出巡日期。最近,南開大學李治安教授在所撰〈元代行御史臺述 論〉一文中,堅持《元史》的這一記載「大抵不錯」。本乎實事求是 的治學原則,我檢討舊作,挖掘新材料,對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 歩問題更進一 詳細討論。我不得不重申我二十多年前的看法︰《元史》 的確錯了。 關鍵詞:《元史》 元代 監察 巡按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158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一 一九七五年,我發表〈元代監察制度的特色〉一文,1指出元代 監察制度在組織、職權、運作等方面異於其他朝代的一些特色。一九 八六年,郝時遠發表〈元代監察制度概述〉一文,2著重論述監察機 構的官和吏的選用資格和升遷規定。一九九九年五月,在臺北舉行的 「蒙元史學術研討會」上,南開大學李治安教授宣讀〈元代行御史臺 述論〉一文(以下簡稱〈李文〉),對元代御史臺的分支機構行御史臺的 建置和職能多所發揮。郝李兩氏的論文補充了拙文的不足,增長了我 們對元代監察制度的認識。3 〈李文〉對拙文內的一個說法提出異議。我於是乎重新檢視二十 四年前的舊作,並且在會議上評論〈李文〉時表示我依然維持當年的 說法不變。李教授堅持他的異議。今年(2001)二月,「蒙元史學術研討 會」論文集《蒙元的歷史與文化》問世。4〈李文〉原文不動,維持 異議。稍早於此,二○○○年十一月,李教授出版巨著《元代行省制 1刊《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報》 2 (1975): 219-276。 2刊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 3 (1986): 82-104。郝氏此文並未提及拙文, 也未引用任何一篇中國歷代監察制度的研究論著。 3關於元代的監察制度,內藤湖南、島田正郎、丹羽友三郎諸氏各撰有相關 的篇什。歐美學者唯有 Charles O.Hucker一人於一九六○年發表過論文一 篇“The Yüan Contribution to Censorial History”。詳見拙文的評介。至於漢 文的相關論著,過去二十五年來似乎就只有郝時遠、李治安和筆者三人三 篇而已。 4會議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蕭啟慶院士主編,分上下兩冊(臺北:臺灣學生 書局出版,2001)。〈李文〉收入上冊,頁 375-421。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59 度研究》,其上編第十章〈行省制的派生物──行御史臺〉實即〈元 代行御史臺述論〉一文的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移植。5李教授固持己見的堅定立場促 使我必須嚴肅面對問題,仔細檢討我已往的意見。謹將檢討結果草成 此文,呈請李教授和方家同好指正。 二 我們爭議的是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討論之前,我得簡 單談談元代的監察機構。按元代除了依照中國的傳統在中央設置御史 臺(內臺、中臺、大都臺)以為最高監察機構之外,並且史無前例的在地 方上設置了兩個行御史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江南行臺、南行臺、南臺) 和陝西諸道行御史臺(陝西行臺、西行臺、西臺)。兩行臺同為內臺的分 支機構而總之於內臺。三臺之下各有附屬機構察院(內臺且設有殿中司), 並且各自統轄若干個地方監察機構:原名提刑按察司(察司),後改肅 政廉訪司(廉司),通稱憲司、監司。按察司或廉訪司的監察區稱為道。 每道各有治所。在較長時期,內臺轄八道,南臺十道,西臺四道,計 二十二道。三臺二十二道廉訪司組成了中國史上最龐大嚴密的監察 網。6 這一監察網的主要工作是監察國家各級官吏的不法行為。監察的 權限、對象、內容、方式等等,元廷先後頒布了四個基本條例加以規 範。7三臺底下的察院以及散布在全國各地的二十二道廉訪司則負責 5此書由南開大學出版社於 2000年出版。該章在第 165-200頁。 6詳拙文第三節,〈監察組織的龐大〉,頁 227-229。 7這四個基本條例,一是御史臺創設伊始頒布的〈設立憲臺格例〉三十五條, 見佚名編,《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臺北:國立故宮博 物院,景印元刊本,1976),卷 5,頁 1a-2b。元順帝重紀至元二年(1336), 160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實際的監察工作。兩者的監察對象有所分別。大致而言,察院監察中 央政府及行省層級官員,廉訪司監察省級以下各道、路、府、州、縣 的官員。8察院御史還負責監察廉訪司官。9 御史臺掾趙承禧將立臺以來有關「立法定制,因革變通,與夫除拜先後, 官聯名氏」的文件「彙集成書,凡二十四卷」,名曰《憲臺通紀》。《永 樂大典》選錄若干文件,輯為一卷,置「臺」字韻下(〈御史臺三〉), 為第 2608卷,凡二十五葉。《永樂大典》本《憲臺通紀》亦收錄〈設立 憲臺格例〉,見卷 2608,頁 2a-4a(中間孱入了〈監察則管體察〉文件一 宗及〈行臺体察等例〉前三條條文)。二是世祖至元六年(1269)設立提刑 按察司時頒布的〈察司体察等例〉三十條(即〈提刑按察司條畫〉),見 《元典章》,卷 6,頁 1a-3b;《永樂大典》本《憲臺通紀》闕載。三是 至元十四年(1277)創建江南行臺時頒布的〈立行御史臺條畫〉30條。順帝 至正三年(1343),南臺中丞董守簡命掾屬劉孟琛率其肄業生劉敏等,「披 牘歷案,稽核故實,裒輯成編」,為《南臺備要》(一作《南臺類紀》) 若干卷。《永樂大典》選錄若干文件,輯為二卷,皆置「臺」字韻下:一 為〈御史臺五〉,第 2610卷,凡二十九葉,所收文件年月,始至元十四 年(1277),終至正十一年(1351)四月初五日;一為〈御史臺六〉,第 2611 卷,凡一十五葉,所收文件年月,始至正十一年五月初二日,終至正十三 年(1353)八月十一日。〈立行御史臺條畫〉,載《永樂大典》本《南臺備 要》,卷 2610,頁 1a-3a;《元典章》編者名之為〈行臺体察等例〉,見 卷 6,頁 5a-6b。四是與三〈立行御史臺條畫〉同時頒布的〈立江南提刑 按察司條畫〉十三條,見《永樂大典》本《南臺備要》,卷 2610,頁 3a-4a; 《元典章》闕載。三、四兩條例的條文頗多是一、二兩條例的條文重申。 這些條例中的某些條文,元廷曾經累次重申或修訂,詳見《憲臺通紀》、 《憲臺通紀續集》(至正十一年頃,御史臺掾史唐惟明承御史臺命,倣《憲 臺通紀》凡例,將重紀至元二年[1336]以後御史臺文書「採輯成書,凡一 十五卷,名曰《憲臺通紀續集》。至正十二年,御史中丞張等重加參訂, 浙西廉訪司開板印造。」《永樂大典》選錄若干文件,輯為一卷,置「臺」 字韻下,為〈御史臺四〉,第 2609卷,凡一十八葉。)、《南臺備要》、 《元典章》卷 5、6〈臺綱〉卷之一、卷之二等。 8〈行臺体察等例〉第一條:「……行省、宣慰司,委行臺監察,其餘官府, 並委提刑按察司。」(《元典章》,卷 5,頁 5a。)這是至元十四年時的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61 察院和廉訪司的官吏品秩和員數時有變化。在較長時期,內、南、 西三臺察院各設御史三十二人、二十八人、二十人,蒙漢相參,並配 置等額的書吏。御史為七品官。各道廉訪司額設廉訪使二員,正三品; 副使二員,正四品;僉事四員(兩廣、海南二道各止二員),正五品。這些 正官之下是首領官,包括經歷、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人。再下則為 吏員,有書吏十六人、譯史一人、通事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10 各察院、各廉訪司每年例須派出部分御史、司官離開治所,下鄉 巡按。巡按是元代監察官員履行職權的重要手段,受到朝野一致的重 視,因而公私文獻上相關記載往往有之。但是,文獻材料固然豐富, 有些問題依然索解為難。例如,《元史》說監察御史「歲以八月終出 巡,四月中還司」,我認為《元史》錯把廉訪司官的分巡日期當作監 察御史的分巡日期了,但是,李治安教授不同意我的說法。這就需要 分工大概。次年起,各道宣慰司劃歸按察司監察,所據有二:一、《元史》, 卷 10〈世祖紀七〉:「五月……甲午,……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 案牘,從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頁 200-201)據《元典章》,卷 5,〈行 臺体察等例〉之後標題為〈又〉的文件,宣慰司改歸按察司監察,是出自 行御史臺的建議。文件〈又〉所載四點建議,其第二點為:「先委監察彈 劾宣慰司官吏奸邪非違,刷磨案牘,今擬從本道提刑按察司就便依上施行。」 (頁 6b)二、吳澄撰〈送監察御史劉世安赴行臺序〉:「各道各路各府若 州若縣,廉訪司糾之;內省外省,監察御史糾之:故監察之權比各道廉訪 為尤重。」見《吳文正集》(《四庫全書》本),卷 25,頁 11a-b。 9〈察司体察等例〉第二十四、二十六兩條規定,按察司官聲跡好壞、稱職 不稱職,由御史臺体察和考按,而實際負責体察和考按者則為察院的監察 御史。這方面的材料甚多,以《元典章》卷 5、6〈臺綱〉卷之一、卷之 二所載文件而言,就有下列數宗文件提到這個規定:〈整治廉訪司〉〈宣 諭憲司事理〉〈臺家聲跡体覆〉等。 10〔明〕宋濂等,《元史》,卷 82,〈百官二〉,頁 2177-2182,〈御史臺〉 以下各條;詳參拙文,第五節〈察官品秩的提高〉及第六節〈六、察官人 選的種族問題〉,頁 230-237。 162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花點筆墨來解決了。 三 請從廉訪司官的分巡說起。 案廉訪司前身按察司初立於一二六九年(世祖至元六年),是年頒 布的〈察司体察等例〉(即〈提刑按察司條畫〉)規定: 提刑按察司官,若分輪巡按所管官司,須得遍歷。(第 21條) 提刑按察司遇分輪巡按等勾當,各許將帶吏員二人,並听馳 驛。(第 23條) 有關按察司官分輪巡按的條文中,並未明確訂定出巡期限。但是,該 條例內的其他二三條文可以做為推測的根據: 所在重刑,每上下半年親行參照文案,察之以情,當面審視, 若無異詞,行移本路總管府結案,申部待報。……(第 4條) 宣撫司、隨路總管府、統軍司、轉運司,其餘諸官府文案, 每上下半年照刷。……(第 6條) 察到職官污濫罪犯,每上下半年類申御史臺。……(第 15條) 一二八六年(至元二十三年)三月,御史臺奏文中,也有「在先,按察 司官半年一出巡按」云云(見下文),可見按察司官下鄉巡按,顯然以 每上下半年各一次為原則。 一二八四年(至元二十一年),「詔諭各道提刑按察司分司事宜。」 11但是,所謂「事宜」云云,其詳已不可知。兩年後,一二八六年, 按察司官分司按治的人員配置和分巡日期,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元 史.世祖紀十一》,至元二十三年二月丁未(十日,1286 年 3 月 6 日)條 11《元史》,卷 13,〈世祖紀十〉,頁 266,「至元二十一年五月乙丑」條。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63 載: 用御史臺臣言,立按察司巡行郡縣法,除使二員留司,副使以 下每歲二月分蒞按治,十月還司。12(卷 14,頁 286) 在此之前,按察使也有和屬官副使、僉事等輪流巡按的義務。《元典 章》的一個文件〈使臣索要妓女〉載,一二八四年,嶺北湖南道提刑 按察司的「分司官按察使周通議」查出出使人員要求管理妓樂的崔局 長撥派妓女赴館驛陪宿之事。13但是,按察使出巡的記載較為少見,而 且,一二八六年之後的所有規章都明確指出,按察使或廉訪使應當留 守本司(總司),總制一道。出巡的重任完全落在副使和僉事身上。14 一二八六年二月〈按察司巡行郡縣法〉內「每歲二月分蒞按治, 十月還司」的新辦法還來不及施行,元廷隨即在次月以聖旨的形式加 以變更。《元典章》所錄文件〈察司巡按事理〉載: 至元二十三年(1286)三月,欽奉聖旨:據御史臺奏下項事理: 一、在先,按察司官半年一出巡按,凡百姓疾苦,官吏情弊, 時暫經過,不能遍知。今後,各道除使二員守司,餘擬每年八 月為始,分行各道,按治勾當,至次年四月還司,類其凡合奏 言事理,正官一員赴御史臺會議聞奏。其在江南行御史臺,正 官一員,依上赴都。15 《元典章》的這一記載,可與《元史》相印證。《元史.世祖紀十一》, 12《元史》,卷 14〈世祖紀十一〉,頁 286。 13《元典章》,卷 36〈兵部卷之三.驛站.使臣.使臣索要妓女〉,頁 7a-8a。 14例如,《元史》,卷 16,〈世祖紀十三〉,「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丙戌(十 八日,1291年 3月 19日)」條:「詔: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 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 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頁 344-345) 15《元典章》,卷 6,〈臺綱卷之二.按治.察司巡按事理〉,頁 12a。 164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至元二十三年(1286)三月丙子條載: 大駕幸上都。詔行御史臺按察司以八月巡行郡縣。16 但是,按察司官八月出巡、四月還司的新規定,似乎不曾付諸實施。 一二八八年(至元二十五年)三月頒布的所謂〈察司合察事理〉內有一 條文說,「諸官府文卷,上下半年照刷,但有違錯,依理決罰。」17一 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二月,提刑按察司改名為肅政廉訪司。18五月 初九日,御史臺承奉尚書省劄付中說: 內外諸司文卷,監察御史、按察司止驗上下半年合該月日照刷, 吏員顧其己便,就而另作卷宗刷過,亦不通粘,各另入架。19 五月二十三日,世祖忽必烈聖旨道: 外頭有的提刑按察司官人每,在先半年裏一遍刷卷、体察勾當 出去有來。20 這些材料均可證明,自一二六九年創立提刑按察司以來,迄一二九一 年改為肅政廉訪司止,約莫二十年間,按察司或廉訪司官的出巡,以 上下半年各出巡一次為原則,至於何時出司、何時還司,則似無明確 的規定。 成宗鐵穆爾繼位(1294年 5月)以後,元廷對廉訪司官的出巡日期, 16《元史》,卷 14,頁 287。 17《元典章》,卷 6,〈臺綱卷之二.體察.察司合察事理〉,頁 4b。 18《元史》,卷 16,頁 345。 19《元典章》,卷 6,〈臺綱卷之二.照刷.刷卷首尾相見体式〉,頁 15b-16a。 據《元典章》卷 6,〈臺綱卷之二.照刷.刷卷須見首尾〉,江西行省在 五月二十八日收到了尚書省的這一咨文。唯該處所載文字,稍有增減,曰: 「照得內外諸司文卷,內有連年不決之事,其監察御史、按察司止驗上下 半年合該月日照刷,被刷人員顧知己便,就行另作卷宗刷過,亦不通粘, 各另架閣。」(頁 15a) 20《元典章》,卷 6,〈臺綱卷之二.體察.改立廉訪司〉,頁 5b。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65 曾經兩度討論。《元史.成宗紀一》,至元三十一年(1294)六月辛巳條載: 御史臺言:「……廉訪司官歲以五月分按所屬,次年正月還司。 職官犯贓,敕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 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21 五月分按所屬,次年正月還司云云,是行之有年了呢,或者只是御史 臺臣的建言?《元史》的這段記載語焉不詳,我們也沒有其他資料來 印證。但是,揆諸以下引自《元典章》的一個文件可知,是年以後, 廉訪司官大概固定於五月離司下鄉,巡按屬部。該一文件〈廉訪司巡 按月日〉載: 大德三年(1299)五月,御史臺咨: 大德三年五月廾八日,奏過事內一件: 江南行臺各道廉訪司,與將文書來:「在前,廉訪司巡按刷卷 行呵,五月裏出司,五月裏還司有來。有理問的事呵,農忙的 時月礙著有。」麼道,說將來有。他每說的有体例有。俺商量 來,九月初頭出司,四月初間還司呵,怎生?麼道,奏呵,「是 有体例有。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22 引文第二個「五月裏」的「五月」兩字,臺北故宮博物院所藏元刻本 字跡漫漶難辨,已經明清某藏書家描改為「五月」。光緒間沈刻本《元 典章》也逕刻作「五月」。23兩者皆未說明其描改、其逕刻作「五月」 的理由。我認為作「五月」不無疑問,蓋廉訪司官每年五月出巡,來 年五月方才還司,是在司之日少,在外之日多,甚至可說經年奔波在 21《元史》,卷 18,頁 384。 22《元典章》,卷 6,〈臺綱卷之二.按治.廉訪司巡按月日〉,頁 12b。 23《元典章》(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影光緒三十四年戊申[1908]沈家 本刻本),卷 6,頁 17b。 166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外,這幾乎是不合情理的事。其次,對照方才所引《元史.成宗紀》 內所謂「五月分按所屬,次年正月還司」云云,《元典章》元刻本原 來可能就是作「正月」的。當然也有可能作二月、三月或四月。不過, 作「正月」的可能性最大。第一、《元史.成宗紀》作「正月」就是 最有力的旁證。第二、從廉訪司官出巡所歷歲月來看,《元典章》該 文書所載御史臺官一二九九年的建議──「九月初頭出司,四月初間 還司」──前後歷時七足月;《元典章》另一文書所載一三一六年的 聖旨──「每年八月中分巡,至次年四月中還司」──前後歷時八足 月(詳後文);《元史.成宗紀》:「五月分按所屬,次年正月還司」, 首尾最少滿七個月,最多滿九個月。三者相當,至多相差兩個月。若 非正月還司,而是二月、三月或四月,則相差之數依次遞增了一個月。 職是之故,《元典章》該文書中,今存兩種刻本裡的「五月裏出司, 五月裏還司」,原始文書極其可能作「五月裏出司,正月裏還司」。 如前所述,一二九○年代初期以降,廉訪司官每歲五月出司按 治,翌年正月(?)還司的規定,到了一二九九年有了變化。前引《元 典章》文件〈廉訪司巡按月日〉明確指出,廉訪司官的巡按日期自此 以後改為「九月初頭出司,四月初間還司。」這一新規定實行了十五 六年後,如我們即將看到,於仁宗(1311-1320)延祐三年(1316)六月作了小 幅度的修訂:出司提前半個月,還司延後半個月,亦即「每年八月中 分巡,至次年四月中還司。」 一三一六年所作的修訂,可謂舊法新提。三十年前,一二八六年, 元廷把廉訪司官的出巡日期訂為八月出司,四月還司,但似乎不曾貫 徹執行,已見前文。今次重提舊法,並將出司、還司的時間由八月、 四月明確化為八月中、四月中。元代廉訪司官的出巡日期從此固定下 來,直到元朝滅亡,皆不曾再改變。當然,制度規定是一回事,規定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67 是否切實執行則是另外一回事。 正是「八月中出司、四月中還司」這一出巡日期,引起李治安教 授和我之間的爭議。二十四年前,拙文認為這是廉訪司官的出巡日 期,《元史》錯把它當作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了。李教授不同意我的 看法,認為《元史》沒錯。我今日依然堅持《元史》錯了,而且還要 補充一句說:《元史》而且錯上加錯,錯把八月「中」改為八月「終」。 「八月中出司、四月中還司」之為廉訪司官的出巡日期應是確鑿 無疑。元順帝時御史臺掾趙承禧彙集成書的《憲臺通紀》收錄了一個 題為〈廉訪分司出巡日期〉的文件中說: 延祐三年(1316)六月,欽奉聖旨〈作新風憲〉內一款:「各道分 司若不遍歷,百姓利病、官吏貪廉,豈能周知。今後,除廉使 守司,刷按置司去處,餘擬每年八月中分巡,至次年四月中還 司。如不依期出司,及巡歷未遍,托故迴還,或依期還司,不 曾遍歷,并應結絕之事而不結絕者,聽總司申臺區處。審囚日 期,不過六月初間。其將引書吏、奏差,並仰迴避元籍、先役 路分。違者究治。」24 一三一六年〈作新風憲〉聖旨內該一條款明明白白指說的是各道廉訪 分司官,而非三臺察院的監察御史。《元典章.臺綱二.按治》內〈分 巡須要遍歷〉條載: 延祐四年(1317)四月初四日,御史臺官奏過事內一件: 「各道廉訪分司,每年八月中分巡,次年四月中還司,須要遍 歷。」麼道,聖旨行了來。如今,山北、四川、雲南、陜西, 這四道廉訪司按治的地面寬遠,巡歷遍不得有。 24《永樂大典》,卷 2608,頁 18下。 168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御史臺官上奏時引用的正是上年頒布的該一條款。英宗至治年間 (1320-1323)任監察御史的許有壬(1287-1364),於所書〈公移.風憲十事〉 之第四事「會議還司」內,引用了同一條款的大部分文字(自「各道分 司」迄「申臺區處」)之後,隨即抨擊廉訪分司官往往藉故遲不出司或提 前還司。25可見一三一六年的新制──「每年八月中分巡,次年四月 中還司」──英宗朝仍沿而未改。《元史.刑法志一.職制篇》有一 條文說: 諸廉訪分司官,每季孟夏(四月)初旬出錄囚,仲秋(八月)中 旬出按治,明年孟夏(四月)中旬還。其憚遠違期、託故避事者, 從監察御史劾之.26 我們知道,《元史》諸〈志〉主要採自元文宗(1328-1332)時趙世延、虞 集等人奉敕纂修,至順元年(1330)四月開局、次年五月成書的八百八十 卷《經世大典》。《經世大典》今已散佚,上引《元史》「諸廉訪分 司官」條的間接來源也不易確認了。但是,我們可以肯定:一三一六 年修訂的廉訪分司官分巡日期──「八月中出司,四月中還司」── 的規定,自仁宗,歷英宗、泰定帝(1324-1327),迄文宗,依然不變如故。 亡國之君順帝(1333-1370)一代,廉訪分司官的分巡日期,依然是八 月中出司,四月中還司。至正間南臺掾劉孟琛所編《南臺備要》,收 錄了題為〈廣海分司出還日期〉的文件中載: 至元元年(1335)九月,准御史臺咨: 准陝西行御史臺咨: 雲南廉訪司申: 25〔元〕許有壬,《至正集》(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元人文集 珍本叢刊》,第 7冊),卷 74,頁 3上。 26《元史》,卷 102,頁 2617。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69 廣海地面,多係煙瘴,又值變亂以來,生民百無一二,雖有郡 名,實無州縣之實,若與中原一體八月中分巡,次年四月中還 司,正當煙瘴肆毒之時,出巡官吏,多係中原,不服水土,刷 按已畢,不敢輒迴,坐待日期,虛喫祗應,久處瘴鄉,致有因 而感冒成疾,死於邊荒……。27 廣海分司的出還日期,層層申請,最後奏准改為十月初間分巡,次年 二月末旬還司。其他各分司仍然維持八月中分巡、四月中還司的舊制。 元代廉訪分司官分巡日期,最後的記載見於順帝至正十二年(1352) 御史臺掾史唐惟明編集的《憲臺通紀續集》內,一件題為〈作新風憲 制〉的文書中。二十四年前,拙文認為《元史》錯把廉訪分司官的分 巡日期當作監察御史的分巡日期,我的根據正是這一制書。制書可分 為前言和本文兩部分。前言 236 字,開頭是: 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1343年 4月 7日),欽奉聖旨: 諭中書省、樞密院、內外百司官吏人等: 結尾是: 繼自今以往,風紀臣僚,其遵成憲,務在必行,毋為文具。合 行事理,條列于后。 隨后條列的所謂合行事理為本文,652字,十條。第一至四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內御史臺,彈劾中書省、樞密院等內外百司奸邪 非違;在外行御史臺、廉訪司,彈劾行中書省、宣慰司以下諸 司官吏奸邪非違……。 〔第二條〕監察御史、廉訪司官舉薦賢能官員……。 〔第三條〕內外監察御史,今後守省體覆聲跡,不過九月初旬, 27《永樂大典》,卷 2610,頁 18a。 170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必須遍歷,事畢方許迴還。 〔第四條〕各道分司以時廵歷,所務咨詢民庶利病,舉察官吏 貪廉。今後每歲須以八月中出廵,次年四月中還司,仍具出廵、 還司日期申臺。夏季審囚,不過六月初旬。重囚催督有司疾早 依式結案,輕囚即與踈决,具審斷過起數開申。如託故愆期, 及廵歷未遍,事應結絕而以小節故延其事,從監察御史體察紏 劾。書吏斷罪黜退。分廵書吏、奏差,廻避元籍、先役處所。 28 《元史》的那段有問題的記載是〈順帝紀四〉至正三年三月戊寅(十 二日)條: 戊寅,詔:作新風憲。在內之官有不法者,監察御史劾之;在 外之官有不法者,行臺監察御史劾之。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 四月中還司。29 同年同月同日頒布的「聖旨」,《憲臺通紀續集》稱作〈制〉,《元 史》稱作〈詔〉,名稱儘管不一,內容則無不同,都是為了「作新風 憲」而頒布的。《續集》所載是全文,《元史》所載是節錄。《元史》 是直接節錄自《續集》或者另有所本,我們固然不得而知,但是,可 以肯定說,《元史》的〈作新風憲詔〉與《續集》的〈作新風憲制〉, 都是源自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的聖旨。《元史》所謂「在內之官有不 法者,監察御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法者,行臺監察御史劾之。」云 云,顯然是高度濃縮《續集》所見聖旨內合行事理第一條而來。至於 所謂「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云云,則是源自第四條。 但是,第四條說的是「各道分司」,也就是各道肅政廉訪分司,與三 28《永樂大典》,卷 2609,頁 8b-9a。 29《元史》,卷 41,頁 867-868。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71 臺監察御史並無干礙,而且,如前文已經證明,自一三一六年以來, 各道廉訪分司的出司日期是八月「中」,而非八月「終」。《元史》 錯上加錯,應是證據確鑿,無可辯駁的事。 四 但是,李治安教授卻認為《元史.順帝紀四》至正三年三月戊寅 條的記載「大抵不錯」。他的立說依據是元人蘇天爵(1294-1352)所撰〈浙 西察院題名記〉。茲先節錄該〈記〉內的相關文字如下: 世祖皇帝既一四海,詔立行御史臺於大江之南,歲命監察御史 六人分行三省及十道憲司,……。至正八年,監察御史、承直 郎、前進士高昌普公原理,朝列大夫、海岱劉公廷幹,以是秋 九月由建業巡行,歷浙入閩,周數千里。明年二月,復歸至 杭。……30 李教授說,「從以上史料可以得到有關行臺監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四點 認識」。他的第三點認識質疑我二十多年前的一個說法,引發了我們 之間的爭議。他說: 第三,行臺監察御史分省出巡的日期,《元史.順帝本紀四》 「至正三年三月戊寅」條記作:「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 中還司」。洪金富認為,「以八月中出巡,四月中還司為分巡 期限的是廉訪司官,而非監察御史」。然而,蘇天爵〈浙西察 院題名記〉明確說,兩名南臺監察御史是至正八年秋九月由建 康出發,翌年二月復歸杭州,最後由杭州返回建康行臺,估計 30《滋溪文稿》(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1970,《元代珍本文集彙刊》景 印館藏朱校鈔本),卷 3,頁 8b-9a。 172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應在四月中旬。蘇天爵本人曾以南臺御史奉命出巡,對監察御 史分省出巡的日期,肯定不會錯記。又,《元史.順帝本紀四》 的上述記載,實際上是《憲臺通記》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作 新風憲制〉「內外監察御史今後守省體覆聲跡,不過九月初 旬,必須遍歷……」句的縮寫。「八月終」與「不過九月初旬」, 雖稍有差別,郤無大的矛盾。鑒于此,《元史.順帝本紀》「歲 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的記述,大抵不錯。若將出 巡日期「八月終」改為「九月初」,似乎更確切。 李教授的質疑,可以解釋如次。 第一、關於元代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二十多年前,拙文已經指 出,除了《元史.順帝紀四》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戊寅條所謂「歲以 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的記載之外,已別無所見。二十多年 來,我也沒有發現甚麼新資料。李教授所引蘇天爵所記兩名南臺御史 的出巡時程,當然不會錯,但是,應當注意到,蘇氏記錄的是個別御 史、個別梯次的出巡,而且,即使兩名御史離開及返抵建康行臺的日 期十分接近「八月終」及「四月中」,蘇天爵可沒說這就是元廷規定 的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再者,另有資料表明,個別御史下鄉巡按的 日期也有出於所謂八月終至四月中的期限之外者。就以至正三年以後 的資料來說,例如貢師泰於至正十一年(1351)四月,拜監察御史,分巡 東道,途中所賦一詩有序,云:「至正十一年秋七月,巡按松州虎賁 分司,時山谷寒甚,公事絕少,明日即還,為賦此……」。31松州當 今內蒙古赤峯市西南,貢師泰巡按至此已是秋七月,則其離開大都察 院當更早於此。這可證明「歲以八月終出巡」的說法不足據。 31〔元〕貢師泰,《玩齋集》(《四庫全書》本),卷 5,頁 8b。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73 第二、《元史.順帝紀四》所謂「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 還司」云云,李教授和我都同意,這段文字來自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 的〈作新風憲制〉,32不同的是,李教授認為它是該制書第三條條文 的縮寫,拙文則以為它是第一和第四兩條的,不當的高度濃縮。按該 制書,前文已嘗介紹並且移錄了第一至第四條文。茲不憚煩,再引第 三條全文如次:「內外監察御史,今後守省體覆聲跡,不過九月初旬, 必須遍歷,事畢方許迴還。」說這一條文被縮寫成「歲以八月終出巡, 次年四月中還司」,恐怕稍嫌牽強。再者,第三條文內的日期──「不 過九月初旬」,和第四條文內的日期──「每歲須以八月中出廵,次 年四月中還司」,何者更近於《元史.順帝紀四》所謂的「歲以八月 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自是不言而喻。《元史.順帝紀四》的 那句話,源自〈作新風憲制〉的第四條文,而非第三條文,應是明確 無可疑。 第三、〈作新風憲制〉的第四條文說,「各道分司以時廵歷,…… 今後每歲須以八月中出廵,次年四月中還司,……如託故愆期,及廵 歷未遍,事應結絕而以小節故延其事,從監察御史體察紏劾。……」 條文清楚明白,「八月中出廵,四月中還司」的是各道分司,不是監 察御史。各道分司如託故愆期等事,監察御史就須提出彈劾。李教授 認為《元史.順帝紀四》所謂監察御史「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 中還司」云云,是縮寫自〈作新風憲制〉的第三條文(「內外監察御史, 今後守省體覆聲跡,不過九月初旬,必須遍歷,事畢方許迴還。」),又依據該條 文內的「不過九月初旬」,將《元史》的「八月終」改為「九月初」, 以及推估蘇天爵所記兩名御史的出巡時程,藉以證明《元史》的縮寫 32該制書載在《憲臺通紀續集》,而非《憲臺通紀》。前者為唐惟明所編, 後者為趙承禧所編,成書年代也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174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大抵不錯」,恐過於迂迴曲折了。 五 元代提刑按察司及其後身肅政廉訪司的分巡日期,根據前文第三 節的討論,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首先,自世祖至元六年(1269)設司起, 迄至元二十三年(1286)止,以上下半年各出巡一次為原則,出司、還司 的確切日期,似無明確的規定。其次,大約自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按 察為廉訪起十年間,廉訪司官大概固定於每年五月出司巡按,翌年正 月還司。第三,自成宗大德三年(1299)起,原則上,九月初頭出司,四 月初間還司。第四,自仁宗延祐三年(1316)起,歷英宗、泰定帝、文宗, 以迄亡國之君順帝一代,依規定,「每歲須以八月中出廵,次年四月 中還司。」最後這一階段歷時最久,經歷了幾個皇帝,都有確鑿可據 的文獻資料足以證明「八月中出廵,四月中還司」的規定,適用對象 是肅政廉訪司官。 拙文指出《元史.順帝紀四》張冠李帶,錯把肅政廉訪司官的出 巡日期說成是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李文〉不以為然,那麼,肅政 廉訪司官究竟何時出巡、何時還司呢?〈李文〉中找不到答案。 最後,我依然要重申二十多年前拙文的說法: 第一、元代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在現存元代公私文獻中,唯有 《元史.順帝紀四》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條下有一明確的記載:「歲 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 第二、《元史.順帝紀四》的該一記載,節錄自同年同月同日發 布的〈作新風憲制〉的第一和第四兩條文。節錄過程中發生張冠李帶 的錯誤:八月中出巡、四月中還司的規定,適用對象是肅政廉訪司官, 元代監察官吏的出巡日期問題 175 非監察御史;而且誤把八月「中」改作八月「終」。 第三、元代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據仁宗 延祐四年(1317)的一個文件〈臺家聲蹟體覆〉所載,33監察御史的出巡 係始於秋天。又據前引至正三年(1343)〈作新風憲制〉第三條所說,監 察御史在中央機構和行省治所的工作(包括體覆省級官員聲蹟、照刷省級衙 門文卷等)必須在九月初以前完成;九月初旬以後即須離開京城大都和 行省治所,下巡郡縣,逮遍歷省境,公辦完畢,方許返回御史臺或行 御史臺。元代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可說較具彈性,因事而異。因此 之故,元代文獻上可以看到個別御史在不同時月巡按至某地的諸多記 載。蘇天爵所記兩名南》臺御史的出巡時程(秋九月由建業巡行,明年二 月,復歸至杭。),固然接近《元史.順帝紀四》所謂「歲以八月終出 巡,次年四月中還司」的說法,仍嫌不足證明《元史》的說法是對的。 相對於此,更多的文獻資料明確指出《元史》的那段問題記載來自對 原始文件的不當刪削。至於始作俑者是何人氏,則是礙難察攷了。 33《元典章》,卷 6,頁 11a。 176洪金富 新史學十三卷二期 A Mistake in the Yüan History on the Date of the Censorial Officials’ Inspection Tour Chin-fu Hung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 In the article published in 1975, I pointed out that in the Yüan History (yuan-shi 元史) there is the statement that the censors (jian-cha yu-shi 監察御 史) are annually going out for inspection tour in the end of the eighth lunar month and getting back headquarters in the middle of the fourth lunar month next year. I have proved that the statement is wrong: the said period of time is referring to the surveillance officials (su-zeng-lian-fang-si guan 肅政 廉訪司官), not to the censors. Recently, Professor Li Zhi-an (李治安) disagreed with me, insisting that the Yüan History’s statement is “generally correct."Having gone over the source materials used in my old paper and examined the newly collected ones, I cannot but repeat what I said a quarter of a century ago: That is indeed a mistake made by the Yüan History compilers due to their unduly generalization of their original sources. Keywords: Yüan History, censorial system, inspection t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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