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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刑法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刑法总则 第1章、 刑法概述 总则结构:“定罪与量刑” 做案例分析和论述题时,要“定罪与量刑并重” 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 1) 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 2) 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

强烈推荐: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刑法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刑法总则 第1章、 刑法概述 总则结构:“定罪与量刑” 做案例分析和论述题时,要“定罪与量刑并重” 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 1) 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 2) 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3) 限制解释, 4) 当然解释 5) 体系解释 6) 法意解释(历史解释) 7) 目的解释 8) 补正解释 基本原则: 三原则的保障:所有的定罪都要依法定罪,所有的量刑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罪行法定原则 派生: 1) 适用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 禁止适用有罪类推 3)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4) 禁止立法上的绝对不定期刑 5) 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序必须合理 6) 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 7) 禁止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 理论基础: 刑法学理论——心理强制说 政治学说——三权分立 3、 价值基础:民治、民知 刑法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 定罪相同,量刑不同 3) 量刑——兼顾行为与行为人的危险性 4) 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F1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F3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F4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F5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1) 属地管辖权(F6)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为,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2) 属人管辖权(F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 保护管辖权(F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权(F9)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5) 再次审判的权利(F10)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只适用于未决犯,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F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对象效力 F11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2章、 犯罪构成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F13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节、 主体 (一)、自然人 F17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未成年人: 1、14—16周岁(F17`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 关于定罪方面: 强奸罪认定 F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认定 F7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财产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寻衅滋事罪认定 F8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不认为盗窃罪 F9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推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关于抢劫罪 F10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F269条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 关于量刑方面: 1) 量刑原则 F11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形式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 跨责任年龄段的刑事责任 F12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死刑适用 F13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4) 一般不选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 一般不选科没收财产刑 罚金≥500元 6) 扩大缓刑 F16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72条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 初次犯罪 2) 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 具有监护、帮教条件 7) 免刑罚适用 F17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3)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4) 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5) 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6)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的 8) 扩大减刑、假释的适用 F18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9) 财产赔偿 F19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关于其他方面: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收容教养。 二、成年人 F18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F19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注意无身份者可以成为有身份者的共犯 无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问题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 (二)、单位犯罪主体 要件: 1)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2)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施 注意: 1)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仅这种企业要求法人资格)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 3)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处罚: 一般采取双罚制 单罚:A、妨害清算罪 B、私分国有资产罪 C、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的排除: 排除:A、盗窃案件 B、抗税案件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转化:贷款诈骗罪的,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诈骗罪”处罚 F30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F31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节、 主观 罪过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了,但不希望发生) 目的与动机 ——特别情况下,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认识错误 1)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析有无犯罪故意 2)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 如果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 如果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犯意转化 1) 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为实行阶段的彼犯意——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2) 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另起犯意 ——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 F14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F15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F16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3节、 客观 一、危害行为 作为: 在意志意识支配下 不作为: 1、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 法律上的义务 2) 职务、业务上的义务 3)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4) 先前行为造成的义务 2、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危害结果:——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态、影响量刑、影响诉讼程序(公诉、自诉) 三、因果关系: 1、 特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2、 地位: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3、 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判断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4、 中断: 1) 原因—— A、第三者行为的介入 B、被害人的行为 C、某种自然事实 2) 认定——“独立、完整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3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F20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1、 偶然防卫、防卫挑拨 2、 防卫装置——主要看该防卫装置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可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则再具体分析是否超过防卫限度。 3、 “黑吃黑”之间不属于正当防卫,同“互相斗殴” 4、 假想防卫——如果实际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采取自认为的防卫行为,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5、 对无责任能力者的防卫——应先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才可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F21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执行法令的行为 2、执行职务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自损行为 7、义务冲突——放弃较轻的义务 第4章、 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 既遂的类型: 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 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 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 F22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F23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F24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图示:完整模式)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 实行 实行 法定既遂 预备 着手 终了 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未完成犯罪阶段的种类: 预备形态: 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未遂形态: 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 种类: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中止形态: 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 未完成犯罪阶段的处罚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5章、 共同犯罪 成立要件: 2人以上 + 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 (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 F25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认为共犯的情形: 1、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但交通肇事有例外) 2、 同时犯 3、 过限行为(2人仍然在相同犯意内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4、 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 5、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6、 间接正犯 特征: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视为单独犯罪。 共同犯罪的几个特殊问题: 1、“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只对故意人认为是共犯。 2、“关于共犯形态”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 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预备、中止犯。 3、“关于共犯中止” 要件: a) 必须具有有效性 b) 对于确定构成的“中止犯”,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4、 有特殊身份者与无特殊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 a) 无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b)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犯罪的,按主犯性质定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1、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2、 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3、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 组织、帮助、教唆) 4、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有无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主犯 范围 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 策划 活动策划ppt下载游戏策划下载民宿策划下载游戏策划shu下载英文歌曲大赛策划免费下载 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3) 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责任 1)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F26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F2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F2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注意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共犯中的教唆犯与单独成立的犯罪(法定罪状) 责任 1) 首先,要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 其次,还要考虑有无从重或从宽处罚的因素,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属于教唆未遂的,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F29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章、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相加原则)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F69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F70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F71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7章、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 一罪 一行为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数行为一罪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一罪) 惯犯、集合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一罪)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一行为一罪: 数行为一罪: 1、继续犯 追诉时效——从持续不断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事中共犯问题 2、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犯数罪,“择一重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 1、 连续犯 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处理:“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2、 牵连犯 分类:A、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 B、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处理: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罚” 但“法定一罪论”除外,或“法定数罪论”除外 3、 吸收犯 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吸收犯侵犯的客体以及作用的对象具有同一性 · 特别注意: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和“包容犯” 第8章、 刑罚体系 执行机关 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待遇 羁押折抵 适用假释 刑期 最低实刑 管制 公安机关 否 同工同酬 1日折抵2日 否 3个月—2年(3年) 不少于1/2 拘役 公安机关 是,每月可回家 1-2天 酌量发放 1日折抵1日 否 1个月—6个月(1年) 不少与1/2 有期徒刑 监狱 是 无偿劳动 1日折抵1日 是 6个月—15年(20年) 不少与1/2 无期徒刑 监狱 是 无偿劳动 不折抵 是 不少于10年 刑期计算: 有期限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其他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例外: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F32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F33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F34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F36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F37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死刑: 1、 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或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 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复合程序 4、 执行制度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F48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F49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期缓刑: 1、 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有没有故意犯罪,应减为无期徒刑 3、 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F50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F51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管制: F38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F39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F40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F41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F42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F43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F44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F45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F46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F47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 1、 最低额为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 2、 随时追缴罚金没有时间限制 F52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F53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 1、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 没收全部财产,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 用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三个条件 a) 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b)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c) 经债权人请求 4、 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理 a) 如果没收部分财产,实行并科原则 b) 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实行吸收原则 F59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F60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剥夺政治权利: 1、内容: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应当适用: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刑期计算 1)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计算 2) 附加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 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F54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F55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F56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F57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F58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驱逐出境: 1、可以、独立 适用驱逐处境 2、对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对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F35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9章、 量刑情节 (一)、法定情节 1、主体方面 1) 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限制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聋哑人和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排除犯罪性行为 1)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形态方面 1) 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止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共同犯罪方面 1)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5、平时和犯罪后表现 1) 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立功: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情节 1、犯罪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对象 4、危害结果 5、犯罪动机 6、犯罪后态度 7、犯罪人一贯表现 8、前科 第10章、 量刑和行刑制度 (一)、量刑制度 F61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F62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F63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F64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累犯: 1、一般累犯: 1) 主要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 注意: · 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 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2、特别累犯: 1) 前后两罪,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 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 不能适用缓刑 / 不能适用假释 F65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F66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自首 1、一般自首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 · 注意: · 共犯自首,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交代同案犯的共犯行为 · 与坦白的区别,是否自动投案 2、特别自首 1) 依法被采取强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 如实供述不同种罪行,即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 注意: · 与坦白的区别: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的罪行 3、法律后果 1)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3) 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F67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立功 1、一般立功 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2)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 3) 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的,包括未归案的同案犯 4) 阻止、检举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使得国家免受重大损害的 2、重大立功 1) 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 该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法律后果 1)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F68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 首 对 人 、立 功 对 事 (二)、行刑制度 一、缓刑 1、普通缓刑适用条件 1) 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 根本性条件: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 禁止性条件:累犯,不适用缓刑 2、战时缓刑适用条件 1) 时间条件:战时 2) 对象条件:只能是犯罪的军人并且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拘役 3) 基本条件: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缓刑考验期 1)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考验期≤5年 (但不得少于1年) 2) 拘役: 原判刑期≤考验期≤1年 (但不得少于2个月) 4、撤销缓刑的情形 1)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2)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 3) 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 注意: · 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论发现漏罪还是又犯新罪,都是撤销缓刑,直接并罚。不存在“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 ·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在考验期内所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只对漏罪处理。 F72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F73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F74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F75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F76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F77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 1、前提条件:只能对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2、可以减刑:悔改表现 + 立功表现 3、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4、减刑限度:无期不少于10年、死缓不少于12年、其他不少于1/2 5、“死缓”减刑: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6、“缓刑”减刑: 1) 对于普通缓刑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2) 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 F78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F79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F80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 1、对象条件:只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3、时间限度:有期不少于1/2,无期不少于10年 4、禁止条件: 1) 累犯 2) 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的 5、考验期 1) 有期为剩余刑期 2) 无期为10年 3) 死缓,实际执行不少于12年,并且不含2年考验期 6、撤销及处理 (同 缓刑) 7、决定权:执行机关报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假释 F8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F82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F83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F84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F85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F86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时效 F87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F88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F89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 F90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F91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F92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F93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F94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工作人员。 F95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F96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F97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F98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F99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F100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F101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报最高院批准的情形:破格假释 / 破格量刑 / 死刑复核 报最高检批准的情形:破格追诉时效 刑法分则 第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 背叛国家罪 F102 特殊主体——仅限中国公民 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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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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