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应审查的项目
+"9r(
Y ^
j&]e
{J*h>[s%P\
2、依据责任按照什么比例赔偿 Pd8{
DvB
`S
J*
pt
@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只审理交强险,个别地方(如安徽省、河南省)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因此,有必要重视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紧密相连的。 yvT` (}=]{
目前江苏高院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b‑!2ag\t5F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4Y")
<=aA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S>zr-YO N[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d9
dC[ 1I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kJ
o#B27Hf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S=o0P
<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kjV
‑Q@Kn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Rc"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M
Q
F"a
a)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o,r TI]
n
b)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1
wN
A3
c)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d)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l#_
LB}wEL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Xr@L
@
gj
综上,鉴于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与应赔偿的数额密切相关,故在处理理赔业务或代理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确定的责任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先行审查,可以主动询问肇事者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意见,如肇事者对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的责任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其收集足以推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的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结合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勘查与调查要则》,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调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等证据有无暇疵,及时提请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交警全部案卷。 '
^
u
VqJ&F
N^f
二、注意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书法律效力的审查
~
yh[] t
E*u
7'1/l
1、审查作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 6$ 4"]uuu
fFfyT8g5o
如作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则该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ZTb/Hw"‑{l
当前法院的一贯做法是:对于公安部门在事故处理中,依照职权进行鉴定形成的伤残等级的结论,如果鉴定机关在鉴定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能采纳该证据,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内容认可一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确认一致的事实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AI
WwHs%#
Axq
F}X L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公告(如南京市),各地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自2005年10月起,已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因此,对于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另外,如果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经过我公司医疗专家鉴定,认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理人可以认同)。
S
f
qz e
x:
:&ek*
2、审查出具该鉴定书的程序有无暇疵?是否由法院委托鉴定?在鉴定之前,伤者的病历、拍片报告等资料是否全部交由被告质证认可?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该鉴定书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系伤者全部病历档案?
6P+e!V
[
b
^He;f
3、结合伤者病历的伤情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相关资料,审查该鉴定书对伤者伤情的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特别注意,一些地方的鉴定书受人情人为的干扰比较大(如邳州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庭审时请求重新鉴定。
$#)
L
W
8}!c$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的意见》规定: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均应登记为居民户口);(3)进城务工达到一定期限(清晰的收入、固定的住所、一年以上)的人员。 {y@3Y;
> m
2005年9月,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应视为城镇居民。”。 :1Kf`g=‑'c
2007年9月,江苏省高院通过〈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这一条隐去了:“一年以上”的时间要求,并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
#;MW*[_n?
通常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会从宽掌握,认定为城镇居民: z
K`
6%kK
(1)因实行户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的; yHv
UJ
i
]
(2)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 ‑aO:+
4
lx
(3)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uj|ee>*
v
[注意] a?
38P
L
1、确定其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一般要求其具备以下证据一项或数项:暂住证、城镇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学校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工作单位或雇主(包括雇保姆的雇主)的证明等。 q|C
e$[O$
2、特别提醒,江苏省个别地区(如常州市)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7号文件)。 @$
>Dznu
p
四、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注意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审查 X!o\3qBR$j
在庭审中,代理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对原告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有权要求原告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无法提供原件、原物,则不能作为证据。 oXoh !>
1
j!@t N
下面分别说明如下: s
}
MRBul
1、对医疗费用的审查(请结合总公司医疗审核实务)
[jzw*{
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 u
@
W]
a、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G
:y0X)]
b、审查医疗费用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cPo[D{+2_
c、对医疗费具体费用的审查: #wv`)
1
(1)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确有必要,并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转院一般不赔偿。 YjV~K}l[R
(2)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Zu
h
pV!
R
(3)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属必要,并应经过治疗医院批准,伤者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须的药物不予赔偿。 e.DzH'
$p
(4)住院费用的审查,住院的前提只限于伤重需要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住高档次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5)检查、诊断和辅助检查费用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情况。 7FQ
~f >4(
(6)后续治疗费用系确需再次治疗的费用或尚未恢复者未来的费用,应以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aGj Z
y
GI
(7)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审查确定。对于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法医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予以采纳,当事人对于法医的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
}
0UVI
(1)要有损伤造成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结果发生。 -
>
@C#
(2)应明确损伤后暂时尚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
Z‑DF
[,v$
(3)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停薪留职、下岗、内退、退休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也应赔偿。 ]
-
ZcATn$
(4)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可以参照江苏省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确定。 p"8)
f
j`
(5)农民、家庭妇女可以看作无固定收入的人看待。 X'py?‑DD*:
|
k
g
3、怎样计算残疾者赔偿金 S&wZ0
)‑F
残疾赔偿金给付,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NS
kz0oVZ
具体计算公式为: k
)RR|q8
f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W
n+@g Y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K]y
kFi‑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
G|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GO*U"
pS
(3)受害人在75岁之上 #BB&<@y QA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w@
pk9
O@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每一级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如一级伤残全额赔偿,二级伤残,自定残之日赔偿90%。 =N{
8
sHXq
附:伤残等级与赔偿指数对比一览表 X1wh
e.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c7Y
1[@ *
一级 100% 完全丧失
t$;
orwOy
二级 90% 完全丧失 E
{\p
ti,
三级 80% 完全丧失 s1
|8
!
Gb
四级 70% 完全丧失 .$‑0LM\5
五级 dOQ1E )49
60% 应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等情况,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
pB DB
ju
六级 50% 同上 @
9AR<
i
七级 40% 同上 <8M:uI
~<^
八级 30% 同上 "D
Zw $ \
九级 20% 同上 *@[k?$
mDD
十级 10% 同上 f#'eK*}?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05]282号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中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同一统计年度内,相关统计数据不再调整。 yhO i&
o
/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多次受伤,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人民法院可在最高等级以上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不超过一级。 @ld_dr6sY>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当事人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在二次手术前,视为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赔偿相关残疾损失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VgPu5<~ s
k?@
T
g`w
4、怎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e
jH?Bw9(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给予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
9%
'?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Ta
I
/docB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hf~k
6 ^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7Y>jjG(TKl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Y
V%o% R=
(2)被抚养人在18-60岁之间 u
o9
C]an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1nqwM
6|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B"U
h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K
{
H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f3;Yb
0z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F{
TU
a
在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常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9
HZPXpDBx
(1)注意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的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人,通俗地讲,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伤残前应当抚养的人。对于虽无劳动能力,但有其它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PO8,
WU 'l
(2)如在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如要求肇事者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b5<@y
S{X
(3)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扶养外,还有其他人扶养的,只能赔偿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相应份额。
M}vk4L2Rt
(4)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A
e)/N: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农民可作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看待”。 b=8
]H08L%
kToN@-S oi
5、怎样计算死亡赔偿金? G
}
&Z,Re8
a、死亡证据的形式: sO2xx~!;>Y
(1)交通事故报告
+ C
.,"
获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认定书》。
p+St |y
• (2)医学死亡证明 ^8
qv &
获得方法:若在医院内身故,医院会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必须提供这份文件。 Ur
`V"
ea2
• (3)公安死亡证明 9b{r#
• (4)户口注销证明 RA
&
}[0?
获得方法:居民死亡后必须由其亲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并在其户口上加盖“注销”或“死亡”章。 23F03
TW92
(5)宣告死亡证明书 H*2z
AK
r#
获得方法: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案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做出《宣告死亡判决书》。
eop(Hg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依照继承法享有继承权的人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zO}4
lJ"j
b、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
r/
&
Hr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BqE
On ji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jgrMyp;M^
(2)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BoW
Nkl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uw
F&/>
d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q
?u:%`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J n]]Hl0
c、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pY.
,
1p
(1)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的继承人领取。
W1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当地”的范围:省辖市的区按省辖市的标准,县(县级市)按县((县级市)的标准。无法举证证明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局提供的《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中的“居民服务业”标准执行。 E
h8n;9
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J__)
@[Z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P4$
z=p_C
对原告提出的不符合要求的护理期限过长问题,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的鉴定。
,KO
:wV}&
D?iah}
XX
10、怎样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H-:
C^,~8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江苏省的标准每天按15--18元计算。 g,FF
:>xjv
~!H%8
^J
11、营养费用的赔偿 K/
QSQI
‑K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I{FdfRDQE
/
>W$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X6*
c k6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hq-Y%aZCK!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9`MEp|+eg
注意:
* i
+&WWn
(1)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
m@
NQ9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应承担。
@=K5
eOM
(2)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n)
‑ D=
h
(3)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N~!G
w X
(4)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比例问题,请参见市分公司培训中提出的分摊意见。 Wsc+A:
<
"
*J/
X>Pi'v
五、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h7A3|
05
*
b
P
0
(一)机动车方在诉讼前已给付受害人部分赔偿款,如受害人在起诉时向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额中已扣除该已付款额的,人民法院应在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判决,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未将机动车方已垫付的款项作为其诉讼请求的,该垫付的款项不在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之内,也不在调解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同意合并调解的除外)。
Xq}[N
,>
8/9we+ lJ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驾驶员、乘客)、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害,要求本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
mR
igCR
HP+Vss
LKl
(三)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抚养的被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U/
oJ\8
被抚养人居住在城镇的,适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抚养人居住在农村的,适用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 .E$
Sfv!}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 &1N C
%r8d
TztpTMg%a
(四)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s
{yr
o
1、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变更、撤消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 cVUI"Y9y"Z
2、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d
+ZP%YkT
P
q"8F"!
=
(五)关于机动车方致两人以上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赔偿,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7I[(/PibSM
1、在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在保险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x\
Fo
*4)
2、在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时,应在保险限额内优先对抢救、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F
o
r{
Oq
3、在多人身伤亡情况下,提醒法官在保险限额内,按照死者、伤者的不同情况,进行保额分配。 /@
B
kM
ixZ:YWQ
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