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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项目策划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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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项目策划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PAGE\*MERGEFORMAT#-/43JFS-2012-33002冀安监管〔2012〕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二年七月十六日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操纵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省建设项目策划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
-PAGE\*MERGEFORMAT#-/43JFS-2012-33002冀安监管〔2012〕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二年七月十六日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操纵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管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治理:省政府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由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概算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中央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设区市的;总局托付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总局和省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治理:市政府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辖区内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央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属用人单位的;跨县(市、区)的;省局托付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和设区市安监局托付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治理。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工作托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同意托付的部门不得将其同意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工作再托付其他单位。第五条依照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治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验收。省安监局可依照本省实际,对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目录作出补充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合法性审核、审查,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技术评审需要的,能够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第七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和相关导则、规范的要求,编制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所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能够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治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协助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第十条为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准确分类,明确后续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内审的预评价报告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按评审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不履行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程序。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评价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五)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六)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内审,协助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能够协助、指导建设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职业卫生专家,必要时可指派工作人员监督。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审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能够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治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审,并按照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设计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及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用性负责:(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刻一般许多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建设项目不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力量较强的,能够组织本单位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治理的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协助评价机构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形成建设单位内审意见。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事项进行整改,形成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会同检测、评价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建设单位内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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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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