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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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二、内容(一)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工作。(二)职业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我公司劳动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有各种粉尘、噪声、毒物、放射线和高温等。(三)有害因素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劳动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污染程度,评定作业者接触有害因素的水平,评价防护措施的效果,为改善劳动环境,保护职工健康提供科学依据。(四)质检部负责劳动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监测,突发事故的现场监测;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环境卫生评价。(五)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点的设定,根据《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劳动环境实际情况,由本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安全环保部共同确定,点位不能随意变动;如若确需更改点位,应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环保部核准后,通知质检部更改。(六)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八)检(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监)测结果档案。2.每次检(监)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监)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监)测地点、检(监)测日期、检(监)测项目、检(监)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