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1、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五病”,即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应及时调离岗位,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客人服务的工作。2、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3、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