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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6日化工部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合成农药,即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来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6日化工部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合成农药,即用化学合成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生产的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来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第六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产品的独占权人。第七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第九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在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一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第十二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三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应当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第十六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产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该产品独占权人对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和管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未经获得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第二十条 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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