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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冲关宝典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冲关宝典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分为七类:(P2~4)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公布形式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法,民法总则除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地方法规 XX地方XX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冲关宝典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冲关宝典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分为七类:(P2~4)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公布形式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法,民法总则除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地方法规 XX地方XX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XX地方XX规定、办法、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地方政府规章 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2.法的效力层级:(P4) 处理方式 1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2 (更重视人大、地方) 3 由国务院裁决 4 由国务院裁决3.备案和审查(宪法和法律不用备案和审查)(P5) 备案 备案审查对象 备案审查机关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无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速记】一般所有的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且逐级备案,宪法、法律无需备案审查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四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P9)2.法人的分类。(P9) 分类 包含 法人资格的取得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登记)签发日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之日10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P11)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主要种类:(P12) 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P13)3.代理行为的终止(P13): 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4.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P14)5.无权代理(P14): 项目 内容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6.表见代理(P15): 项目 内容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特例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7.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16) 损害被代理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或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 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P17)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权能)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另外还有租赁和授权经营),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P19)3.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动产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P20)、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P22)2.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P22)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债、侵权之债。(P23) 项目 责任承担 施工噪声 施工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书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单位进场交底施工单位进场流程施工单位进场资料 位 建筑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建筑物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中抛掷物、坠落物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P24)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P21)3.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P25)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P26)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P27)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P29)7.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P29)8.知识产权的期限 类型 时间 起算点 专利权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自申请日起算 商标权 ·有效期为10年;■可无数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著作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 看作者 单位作品类-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看发表9.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项目 内容 一般规定 软件开发者 谁是软件开发者 谁在软件上署名,谁就是开发者 合作开发软件 合同约定 委托软件 ·合同约定;■如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如无明确约定,由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P35)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P35)3.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P35)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P36)5.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其中只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P36)6.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37)7.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是和地有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P37)8.抵押物的清偿顺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P37)9.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动产)和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P38)10.留置: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水泥运输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下载承包运输合同下载关于物流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免费下载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P38)1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P38)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各种保险的内容和性质 险种 保险对象 性质 建筑工程一切险 项目 自愿 安装工程一切险 项目 自愿 工伤保险 施工企业职工 强制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自愿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P40)3.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P41~42): 投保人 发包人办理。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 自然事件 各类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4 范围 意外事故 不可预料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 10条: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自然磨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盘亏;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 保险期限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二选一);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4.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与建设工程一切险不同的地方):(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3)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P42)5.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P43)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P43)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企业所得税(P45)1.纳税人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居民企业(两类) ·中国成立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两类)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无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2.征税对象 项目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内所得+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内所得3.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项目 内容 收入总额(9类)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人■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扣除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合理的支出个人所得税(P45)1.纳税人 项目 纳税人 纳税所得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境内+境外所得5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中国境内所得2.税率 征税范围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前四项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税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后五项分别计算个税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3.纳税扣缴和申报 项目 内容 扣缴义务人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增值税的规定(P47)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卖方、提供服务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向税务登记)和小规模纳税人2.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内容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收取的为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建筑业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殊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增值税的预征 项目 内容 预征时点 在收到预收款时 预征地点 ·有规定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无规定的在机构所在地 预征基础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 预征率 ·一般计税2% ■简易计税3%65.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6.税率 税率 项目 16% 一般税率 10%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销售其它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零税率 ·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环境保护税(P48)1.纳税人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属于直接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2.税收减免 项目 内容 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阁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保护标准的 减征(大气和水污染物)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其它相关税收(P49)1.城市维护建设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2.房产税 项目 内容 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为房产租金收入 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的,税率为12%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归纳总结】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民事责任(民-民) 行政责任(官-民,官内部) 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 ◇记大过·降级 ◇撤职 ◇开除 ·主刑·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2.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P53) 罪名 性质 典型情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故意掩盖事故隐患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P56)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5)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P57)3.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P57)4.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58)5.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难点(P58~59): 项目 内容 关于有地 ·必须是国有土地■不要求必须拿到土地证,只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即可 关于房屋征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盖章■房屋征收不要求全部征完,只需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6.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P61): 内容 时间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可延期两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6个月7.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P61)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P64)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P65)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P65)4.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12个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P65~66)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P67)6.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P68)7.外商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P70)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P78)2.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1)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劳动合同复印件;(4)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P78)3.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变更注册提供的材料:(1)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P78)4.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其他情形。(P78)5.执业证书、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9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P78)6.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P79)7.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建造师担任大中小型建筑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除非:(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P80)8.建造师的签字(P83) 项目 内容 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包含多个专业工程项目的签字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的签字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单·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的(标准和范围同时满足)(P87~88)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3类)(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 项目 具体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00+200+400) 类别 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 单项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88)3.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P88)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P88) 方式 规定 项目范围 公开招标 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 邀请招标 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5.两阶段招标(P89) 第一阶段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6.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P89)7.招投标基本程序(P89~93):8.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P89) 项目 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有场所)·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有技术有专业能力) 限制性规定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为投标人提供咨询10.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P91)1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P92)1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P92)13.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3)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P93)1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P93)1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P93)16.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实行两阶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3)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P97~98)17.联合体投标:(P101) 项目 内容 内涵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适用范围 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资格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资格条件(各方均须满足条件)·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就低原则) 资格预审通过后 ·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能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法律责任 ·联合体内部-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职合体对外-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1)排名在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2)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3)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P102)19.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P102)2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P102)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工程总承包规定。(P110) 种类 工程总承包(若干阶段)和施工总承包 适用范围 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 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分包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但仅具有设计资质,应当将施工业务依法分包;仅具有施工资质,应当将设计业务依法分包 自行完成 设计和施工至少完成一项,且必须完成主体 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本项目禁止),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责任 总承包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包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2.分包的规定(P112) 项目 内容 哪些可以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非关键的工作可以分包 分包的条件 ·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禁止再分包 只能分包一次(除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 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3.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P113) 内涵 转包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单位完成,其它单位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干(交由一家或多家) 违法分包 承包人自己还干一部分,其它让别人干,但操作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挂靠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单位完成,还让其它单位挂着承包人的名义(实际施工人对外要穿着别人的马甲)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P118)2.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P118~119)3.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P119)4.对于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P120)5.公布的内容和范围:(1)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2)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P120)6.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P119)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与要约邀请(P126)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P127) 要约的撤回 邀约的撤销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到达受要约人时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3.承诺的相关规定(P127) 项目 内容 承诺的生效 有承诺通知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无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修改的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不视为原要约的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视为原要约的承诺4.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P130~131)5.特殊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P131) 项目 内容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6.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P132) 项目 内容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一般商品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有另外的规则(后述)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7.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P132)8.“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P132)9.竣工结算流程(P133)10.欠付工程款中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P134) 情况 应付工程款日(计息起点)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11.欠付工程款与工程垫资的不同 项目 欠付工程款 工程垫资 利息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从其约定,但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没有约定利息的 按银行贷款利率 不支持利息1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P134~135)(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施工单位先于银行);(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人先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3.赔偿损失的限制(P136) 可预见性原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如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P137) 发包人应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 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14 承包人应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 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15.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P138、140、142) 无效合同的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1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P139)17.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P139)18.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P139) 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19.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P140) 类型 有效的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被代理人追认否表见代理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处分权人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20.施工合同的解除(P144)15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制度1.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P147)2.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47)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P148) 必备条款 可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信息、劳动者的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P148)5.试用期的规定:(P149) 合同期 试用期 不满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是试用期,而是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定试用期。6.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欺诈胁迫,就是无效,不需要损害国家利益)(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P150)7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由工会出面维权。(P150)8.劳动者单方解除(P152) 类型 规定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P152) 类型 规定 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 ■不支付补偿 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支付补偿10.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的条件(P152) 随时解除 预告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重点难点)(P153):(1)特殊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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