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到期日11月30日。
(2)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
(3)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1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造费用7200万元。写字楼占地面积1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4)到12月31日为止对外销售写字楼50000平方米,全部签了售房合同,每平方米售价0.32万元,共计收入16000万元,按售房合同规定全部款项于12月31日均可收回,有关土地权证和房产证次年为客户办理。其余10000平方米中,7000平方米用于抵偿建设银行的债务,双方约定按照房屋的同类销售价格结算,差额用银行存款结清,已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另外3000平方米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作办公用房,产权未发生转移。11月30日用于抵债和自用的房屋面积已全部办好相关抵债、资产转账手续,自用部分于当日全部交付并从12月1日使用。
(5)在售房、抵债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不含印花税)900万元。
(说明: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销售和抵债的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4)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项目金额。
(6)计算2006年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
(1)销售和抵债的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16000×5%+7000×0.32×5%)×(1+7%+3%)=1003.2(万元)(2分)
提示
春节期间物业温馨提示小区春节期间温馨提示物业小区春节温馨提示春节物业温馨提示物业春节期间温馨提示
: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印花税=2000×0.05‰+2800×0.5‰+5/10000+(400+7200)×0.3‰+(16000+7000×0.32)×0.5‰=12.90(万元)(2分)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800×(12000/40000)×(57000/60000)=798(万元)(2分)
(4)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400×(12000/40000)×(57000/60000)+7200×(57000/60000)=6954(万元)(2分)
(5)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798+6954)×10%=775.20万元(1分)
加计扣除金额=(798+6954)×20%=1550.40(万元)(1分)
合计=775.20+1550.40=2325.60(万元)(1分)
(6)收入合计=16000+7000×0.32=18240(万元)(1分)
扣除项目合计=798+6954+1003.2+2325.60=11080.80(万元)(1分)
增值额=18240-11080.80=7159.20(万元)
增值额/扣除项目=7159.20÷11080.80×100%=64.60%,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7159.20×40%-11080.80×5%=2309.64(万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