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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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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宁江区实验中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颁发)》、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教师违反《教师师德行为“十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行;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
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宁江区实验中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颁发)》、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教师违反《教师师德行为“十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行;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一切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索要或接受家长的钱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生家长钱物;情节恶劣,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钱物的,勒令退还学生家长钱物,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用品”,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单独带异性学生到非教学场所谈话、辅导”,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第九条“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等;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工作日中午饮酒”,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对因违反师德“十不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当年事业人员年度考核中,等次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受到行政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定为不合格等次;凡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及下两个年度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申报、岗位晋级的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教育形象的,所在学校当年不得参与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第十一条对因违反师德“十不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或党员干部,还要对照党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江区实验中学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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