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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检察环节具有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 法律监督机关,多数的刑事错案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有关。本文试图对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开展研究,认真剖析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可以更好地把握检察队 伍、检察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机制和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探索科学的防治对策。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解读刑事错案的概念,阐述有关刑事错案的各种...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检察环节具有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 法律监督机关,多数的刑事错案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有关。本文试图对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开展研究,认真剖析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可以更好地把握检察队 伍、检察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机制和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探索科学的防治对策。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解读刑事错案的概念,阐述有关刑事错案的各种观点并加以分析,明确 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 果,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执法主体的原因,包括检察人员的司法观念、业务素质,责任 意识、职业操守等方面;二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性的原因,包括刑事诉讼机制和检察工作机制两个大的 方面;三是外部诉讼环境的原因,包括地方政法委的干预和来自受害人和公众的压力。 第三部分主要提出刑事错案预防的对策。第一,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现代 的司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第二,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改革完善相关的 诉讼制度与检察制度。第三,改善诉讼环境,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地方政法委的关系, 理性看待被害人、公众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关键字:检察监督;刑事错案;错案原因;预防对策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 Abstract Procuratorial authoriti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throughout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As the national law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procuratorial authorities acts of litigation ha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ost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cause of the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in prosecutorial aspects and explore scientific countermeasures by grasp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prosecutorial team ,working mechanism ,criminal mechanism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the article constitutes of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Should correctly define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It mainly includes the analysis of a variety of views about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nd defined in the standard. The second part .To clear the diversity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causes.It mainly includes, firstly, law enforcement body, including judicial philosophy, professional quality,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he prosecutors .Secondly ,Institutional reasons, including criminal mechanism and prosecutorial mechanisms .Thirdly, external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reasons, including intervention from local Politics and Law Committee and pressure from the victims and the public. The third part .To adopt effective measures for reason .Firstly,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prosecutorial personel, establishing a modern judicial philosophy and enhanc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Secondly,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strictly, reform and improve the litigation system and prosecutorial system. Thirdly, improve the litigation environment ,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secutorial authorities and Local Politics and Law Committee. And Rationally vie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ictims, the public and the prosecutorial authorities. Key words: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Misjudged Criminal Cases;The cause;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 目 录 引言„„„„„„„„„„„„„„„„„„„„„„„„„„„„„„„„„„„„1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2 二、检察环节错案的成因分析„„„„„„„„„„„„„„„„„„„„„„„„„4 (一)执法主体原因„„„„„„„„„„„„„„„„„„„„„„„„„„„4 (二)检察环节制度性原因„„„„„„„„„„„„„„„„„„„„„„„„6 (三)诉讼环境的不良影响„„„„„„„„„„„„„„„„„„„„„„„„12 三、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预防的对策„„„„„„„„„„„„„„„„„„„„„„„14 (一)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14 (二)完善检察环节诉讼机制„„„„„„„„„„„„„„„„„„„„„„„16 (三)完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19 (四)改善刑事诉讼环境„„„„„„„„„„„„„„„„„„„„„„„„„20 参考文献 „„„„„„„„„„„„„„„„„„„„„„„„„„„„„„„„„23 致 谢 ………………………………………………………………………………………25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陆陆续续曝光了一些重大的刑事错案,例如杜培武案、聂树武案、佘 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每曝光一起刑事错案,全社会的目光都会聚焦到我国的司法体制上 来,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就会再一次受到严重的质疑。正如犯罪不可能被消灭一样, 消灭错案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努力减少错案的发生。 导致错案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并且通常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从深层次方面 讲,就是我们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上不够完善,对刑事错案的预防显得力不从心。“公安机关 错误侦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演绎了一个完 整的错案形成和发展过程。”1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比,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并且,我国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对及时纠正违法 诉讼行为,预防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从检察环节去思考有效预防刑事 错案发生的对策。虽然,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也非常重视对刑事错案的预防,但是实践中刑 事错案依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这正是我们必须要认真反思的动因之所在。 错误无处不在,刑事诉讼过程也不例外。刑事错案就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 错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法国著名律师勒内·费洛里奥曾在其著作中对错案作出了一段形象 的描绘。“‘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黑暗的牢里服刑的情景,而实际上他 并没有犯罪。”1对于熟悉或者关注我国刑事法律的人来讲,一说起刑事错案就会让人联想 到杜培武案、滕兴善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错案,这些错案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错 案中的典型代表。刑事错案的发生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造成极为严重的损 害,导致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被处以极刑等无法挽回的可怕后果,同时也损害了我国的 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我们更加关注错案现象。 1 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 年第 3 期,第 31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2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理论界对刑事错案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这些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错案进行定义, 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由于对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不同,其概念也各不相同。目前,国 内对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客观说。这种观点强调根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来认定某一刑事案件是否属 于错案,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诉讼结果说”,即认为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在于 是否存在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真相不相符的结果。“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2另一种 观点是“刑事赔偿说”,以是否予以刑事赔偿为判定标准,司法机关最终进行刑事赔偿的案 件为错案。 第二种,主观说。该观点一改“客观说”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错案的判断标准,从强 调案件的处理结果移转到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控上,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活动中是否 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即办案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实体法或者程 序法,而导致处理结果错误。 第三种,主客观统一说。鉴于“主观说”和“客观说”二者各自都存在着一些难以自 圆其说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主客观统一说,试图将主观过错与客观结果相结合进行综合 考虑。这种观点不仅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还要以办案人员的主观 过错造成的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为错案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才能认 定构成错案。“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及其相关司法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主 观存在故意或过失,并且最终造成错误结果的案件。”3 第四种,三重标准说。该观点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刑事错案的 标准可分为错案纠正、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三重标准。“在错案纠正方面,以启动再审的标 准为错案标准;在错案赔偿方面,以国家作出刑事赔偿的标准为错案标准;在错案追究方 1 [法]勒内·费洛里奥:《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年版,第 2 页。 2 金汉标:“错案的界定”,《法学》,1997 年第 9 期,第 56 页。 3 尹吉:“也谈刑事错案”,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 9 期,第 11 页。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3 面,对司法人员进行错案追究必须以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1 “诉讼结果说”与社会民众对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一般理解相一致,虽然比较容易 把握,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对案件事 实的认识活动是逆向的,即从犯罪发生后的结果推导出案件事实真相。而案件事实对于司 法人员来说,都不是亲身经历的而无法直接感知的过去发生的事件,并且受到各种条件的 限制,人们只能尽量地去接近案件事实真相,而无法保证其所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 完全一致。此外,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诉讼阶段规定了不同的诉讼任务与证明标准,用后 一诉讼阶段的诉讼结果评价前一诉讼阶段也不妥当。因此,“诉讼结果说”把案件事实是否 符合客观事实作为认定错案的标准欠妥。“刑事赔偿说”显然也有问题。刑事赔偿属于国家 赔偿的范畴,与我们所说的错案认定标准无必然联系。赔偿应该在错案被认定之后,显然 不应该以是否赔偿来作为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另一方面,赔偿的案件也并非都是错案, 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对刑事赔偿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刑讯逼 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虽然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这些 案件属于行政侵权案件,不能认定为刑事错案。“主观说”也难以接受。司法工作人员作为 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办理的主体,其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影响案件是否得 到正确处理的重要因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错案认定的标准。因为不能仅仅由于刑事司 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忽视案件的实体结果,就将其认定为错案。另外,主观过错属于 人的心理状态,本身就很难被证明,如果以此作为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同样缺乏可操作 性。“主客观统一说”貌似具有合理性,但仍有一定的片面性,实践中将那些客观结果与客 观事实相悖但无主观过错的错案排除在外了。“三重标准说”虽然能够较好地认定不同情形 的错案,但是该观点从纠正、赔偿、追究三种不同语境下认定错案不可避免地使本来就有 争议的认定标准更加复杂。 鉴于上述观点都存有一定的缺陷,不能全面界定刑事错案的内涵,笔者认为,刑事 错案的概念应当界定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或者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刑 事案件。根据该定义,界定刑事错案的标准是相关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即案件结果是 1 王晓霞:“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 11 期,第 24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否与相关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符合。简言之,即一个事实标准——与案件事实不符,一 个法律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符。与案件事实不符,主要就是指与法律真实不符,即与案 件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不符。所谓与法律规定不符,主要是指与实体法律规定不符,适用 实体法错误;同时也包括与程序法律规定不符,适用程序法律错误。但是,并非所有适用 程序法错误都是错案,只有违反规定案件处理结果的程序法律的,才属于错案中所谓的适 用法律错误。例如,违反回避规定的,这就不属于案件处理结果意义上的适用法律错误, 因而这不属于错案,而违反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案件处理结果意义上的 适用法律错误,即构成错案。 二、 检察环节错案成因分析 刑事错案是多种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尽管导致错案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 但较为普遍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检察人员自身的原因,包括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和职业首先素质;存在于检察人员之外的制度性原因,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诉讼机制、工作 机制等;检察外部关系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执法的外部环境。 (一)执法主体原因 我们分析检察环节错案的原因时,首先应当着眼于办案人员。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 行”1。纵然有了公正完善的程序,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正确的结果。检察人员作为法律 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其业务素质与职业操守决定着法律及其程序能否得以公正的实施。最 高人民检察院前检察长贾春旺曾指出,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四个问题: 观念陈旧、执法不严、滥用检察权和权钱交易。这些问题足以说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 质问题仍然是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检察人员的素质是一种综合素质,包括思维方式、 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从学历上看,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检察官录用的必备条件之一,检察人 1 出自《孟子.离娄上》。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5 员的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仅仅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而欠缺其它方面的素质, 同样可能会造成错案。 1.司法理念落后 “中国传统法律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的职责和 义务为明确目的。”1在传统法律理念影响下,中国历史上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法治的道 路。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使得刑讯逼供这种违法行 为,虽然已为法律明文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集体利益,在 打击犯罪(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和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之间,我们往往选择前者。“已 曝光的重大刑事错案中,基本上都是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2因而对这些严 重的犯罪予以最严厉的惩罚成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要求。这时候,人们通常只关注惩 罚犯罪目的的正当性,而不关注惩罚犯罪手段的正当性。因而时有发生采用违反法定程序、 侵害被追诉者权利的方式揭露和惩罚犯罪。当发现所指控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有疑问而有可 能造成错案时,“宁枉勿纵”的观念促使对放纵坏人的担心超过可能冤枉一个无辜者的担忧。 无视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落后理念,直接导致了检察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错案风险漠不关心, 或者能够及时制止错案的发展却放任了错案的发展。 2.责任意识缺乏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某些检察人员工作马虎、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使得案件 事实和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疑点和矛盾之处难以被发现。江苏省沛县曾发生过一起命案,凶 手袁兴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案犯袁兴立潜逃。几年后,云南警方将一个与袁兴立体 貌特征相似并供认犯罪事实的男子抓获,之后移送给了江苏警方。在审查批捕和起诉过程 中,检察人员没有丝毫怀疑,直至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发现,被告人的口音与沛县 当地的口音完全不同。之后查明,该被告人名叫袁兴文,四川人,在受到云南警方刑讯逼 供之下,才按照讯问人员的意思供认自己是袁兴立和所谓的犯罪事实。如果说办案的检察 1 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31 页。 2 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透视—以 20 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 年第 3 期,第 49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 人员有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这样的错误就不会由法官发现和纠正。另一方面,检察人 员发现了疑点,但是对这一错案的风险抱有侥幸的心理,寄希望于法官在审判时接受公诉 方的意见,做出有罪的判决。海南省三亚市的黄圣全、黄圣育抢劫案中,被告人由死刑改 判无罪。检察机关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曾经发现该案件事件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 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公安机关仍然在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移送审 查起诉。检察机关也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就草率提起了公诉,从而失去了及时纠正错案的机 会。 有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决策困难,办案人员不是努力通过深入调查排除矛盾,而是采 取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 汇报 关于vocs治理的情况汇报每日工作汇报下载教师国培汇报文档下载思想汇报Word下载qcc成果汇报ppt免费下载 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尽管这种决策机制确实有其积 极的方面,但同时也有其消极的一面。这种案件请示制度对纠正错误、实现个案的公正具 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机制可能使错案的发生与发 展得到权力的支持,使案件的纠错可能变得更为困难。本来发现可能存在错案,我们的检 察人员不敢作出批准逮捕或起诉的决定,经过了领导的把关或者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一 旦被请示者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这种决策意见使错案的形成与发展的可能成为现实。由 领导或者上级对所请示的问题给予答复的指导监督机制,实则演变成了一种转移责任的机 制,检察人员巧妙地将错案的责任转移到了被请示者的身上。其结果必然弱化了检察人员 防止错案的责任意识,增加了错案发生的机率。 3.职业操守不良 检察人员应该具有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和良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为权力所迫,或者为利益所诱,滥用职权,索取贿赂, 徇私枉法,不仅人为制造了错案,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严重败 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检察环节制度性原因 除了检察人员个体方面的原因之外。检察环节错案的形成和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外部原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7 因。这些外部原因包括诉讼机制方面的原因和检察机关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等。这些外部 原因都与制度、机制有关,因而我们称之为制度性原因。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和机制的引导、 激励、约束、保障,素质再好的检察人员也可能无法防止、发现和制止刑事错案。 1.刑事诉讼机制方面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明显单薄,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法律漏洞的充分利用,犯 罪嫌疑人很难拥朋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1辩护权是被追诉者最重要的防御权之一,我国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但是从我国目前刑事辩 护制度来看,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相对比较好;而在审前阶段,缺少一种能够促 使司法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减少错误的机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几乎有名无实。审 前程序中,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 也难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辩护职责。下面两表中的数据也许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但仍然具 有一定的样本意义。 表1:2011年审查起诉程序中调查取证受阻原因调查(资料来源于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 所案卷) 案件数(件) 所占比例 立法不明确 31 26.05% 证人不配合或者拒绝作证 25 21.01% 律师调查困难,公检机关以各种理由阻 碍的 17 14.29% 法律有规定但缺少操作性 9 7.56% 审前律师参与案件总数 119 表2:审查起诉程序阅卷情况调查(资料来源于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案卷) 1刘梅湘:“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4 年卷,第 10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 案件数(件) 所占比例 只获得部分诉讼文书 59 49.58% 只获得技术性鉴定材料 33 27.73% 全部获得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15 12.61% 审前律师参与案件总数 119 立法和实践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处于相对窘迫的境地。此外,检察机关与犯罪嫌 疑人的诉讼实力上相差悬疏,诉讼地位也严重的不平等,使得犯罪嫌疑人处于无力防御的 境地。虽然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增加了错案的风险,成为了错 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2)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缺失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律师的会见权 和取证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较容易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在审 前阶段,检察机关掌握着犯罪的相关证据,而辩护律师对这些证据基本上无从知晓。检察 机关对证据的垄断强化了在庭审中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其指控的成功机率。但问题是,辩 护方同样也会垄断重要的辩护证据,可能使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变的被动。控辩双方对各 自掌握的证据保密,使得辩方不能及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 同时,控方也无法及时了解无罪的证据,失去了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的机会。 (3)非法证据难以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 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自由裁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 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进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做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1刑事错案的背 后往往都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在过去已经发生的那些重大刑事错案中,错案的受害人往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9 往遭受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而做出虚假的供述。过去在法庭上,证明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责任 通常被强加在辩护方身上,其结果就是违法取得的不实口供以及“毒树之果”被法庭采信, 错误的起诉最终变成了错误的判决。事实证明,由于刑事诉讼中缺乏排除非法证据的有效 机制,以及非法取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使刑讯逼供等极易引发刑事错案的违法取证 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善,成为检察环节刑事 错案发生最主要的因素。近些年来,有些公安机关对一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实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这一制度已为新刑事诉讼法采纳, 这或许可以迫使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但是有些地方上 有政策,下有对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形同虚设,监督侦查人员讯问的 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起动程序、举 证责任、后果等做出了规定,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 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 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例如,这个关于补正的问题,补正行为并不能改变先前违法行为的性质,先前的 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一个既定的事实,补正行为并不能使其合法化。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试行)》第66条对 “补正”、“合理解释”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检察人员 中实践处理中依然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说,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完全 在实践中得以适用还是个疑问。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问题不可能会随着讯问阶段全程录音 录像制度的推行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而得到彻底的解决,在今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内,这一问题仍然是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4)检察引导侦查与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2000年9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依 法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思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年,总 1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52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体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强化了侦查监督,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办案质量。但是,由 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 不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 应当在配合中坚持制约,在监督中加强配合,二者不可偏废。但是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 导侦查取证当中,两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容易被弱化,只留下了互相配合。检察机关成为侦 查机关及时有效收集证据的帮助者,淡化了自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意识,从而难以 充分发挥预防、发现、纠正错案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未对相关的 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由于立法层面上的缺陷,使 得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引导侦查取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配合程度。 重大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检察机关会很顺利地介入引导侦查 取证;反之,检察机关就难以主动地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在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 案件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无从介入,更难以引导。总之,缺少法律的明确授权,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普遍认可与配合,引导取证工 作就难以摆脱被动的状态。目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方式,仅限于参加 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是,“其他侦查活动”的范围是什么,法律 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看,仅限于重大案件,强调的是在 “根据需要”或“必要的时候”。至于哪些案件属于重大案件,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 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容易导致介入侦查取证随意化。 侦查监督不力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 就其本来意义上说,应当具有防止违法、过滤错案的功能。如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准逮捕, 可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办案人员能够严格掌握批捕条件,但也 有部分办案人员对批捕条件把握得较松,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 以批捕,至于证据是不是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不进行认真审查。 有些办案人员只关注证据条件和刑期条件,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却考虑不多。有 些在审查逮捕时甚至不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其意见和辩解,只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1 材料。这些做法都极易导致错误逮捕,更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多数流于形式。由于缺少程序性制裁措施,对侦查机关不产生实质 性的约束力。 引导侦查重效率,侦查监督重形式,这些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本来预防错案的重要机 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种机制的不完善成为检察环节错案形成的原因 之一。 2.检察机关工作机制上的原因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监督预防刑事错案。但是, 检察机关工作机制方面却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虽然不是导致错案的直接原因,至少 也是妨碍错案预防作用的重要因素。 反思过去的那些错案,我们不难发现,正是这些缺陷 使得办案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 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了一套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机制。这 些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检察人员办案质量与工作效率,而且也可以起到良好的错案预防 作用。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也正是由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制约 了错案预防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刺激错案的形成。现行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行政化、 形式化与理想化,过分强调考核数据,重结果不重过程、重形式而不重内容,既难以全面 真实的反映案件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也难以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检察人员的作用,更难 以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各种统计数据(例如自侦案件立案数、提起公诉率、 撤案率、决定不起诉率、无罪宣告率等)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排名先后评判优 劣,然而有些数据的高低并不能说明工作业绩的优劣。为了实现既定的考核目标,有的检 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甚至不惜将错就错,有错不纠。有些检察机关为减少无罪判决率,对一 些把握不准的案件,因担心法院判决无罪而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在起诉后主动撤回公诉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尽管这些案件中,有部分实际上是符合定罪标准的。检察考评和奖惩机 制的不合理性,不但难以有效激励和约束检察人员积极防范错案,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 发现和纠正错案的障碍。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 (三)诉讼环境的不良影响 除了主体方面的原因、制度性原因外,诉讼环境中各种因素对于刑事诉讼活动都会产 生影响。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常常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有些因素 甚至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诉讼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害人和公众的压力 重大刑事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比较大,常常在当地公众间产生较为强烈的舆论反应。从 情感上讲,社会公众容易同情被害人。公众基于共同的道德意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 件产生一种情绪反映,进而形成社会舆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可能不 顾及社会舆论的压力。杜培武在审判过程中,旁听席上坐满了警察,现场强烈要求处死杜 培武。在佘祥林案中,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并且组织群众上书,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 来自社会舆论以及被害人的压力,无疑是产生上述两起错案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社会 影响广泛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被害人 或被害人家属受到感性的情绪支配,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要求检察机 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加之不明真相的群众支持被害人的要求时,检察机 关必然会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在各种影响司法决定的因素中,决定本身可能带来的经济 和社会后果也是其中之一。”1因此,检察机关在做出决策的时候还要兼顾社会效果与政治 效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上可能由此引起的地方党政领导的关注,来自若干 方面压力的共同影响,检察机关可能会不得已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所以,在某些 刑事案件中,来自被害人和公众的压力也是错案在检察环节上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2.地方政法委干预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 地方政法委过问、协调某些刑事案件这一现象,在现阶段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特别 是一些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亦希望政法委出面协调。如果说政法委的领导希 1 [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 189 页。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3 望追究某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压 力使得检察机关很容易放弃自己的立场。所以在实践中,一些错案的形成,地方政法委的 不当干预难辞其责。 为了迅速及时地侦破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打击犯罪,政法委协调公检法联合 办案,既可以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又可以统一案件证据。“地方政法委通过召开公、检、法 机关案件协调会的形式,形成统一的意见。”1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集中集体的 智慧和力量发现事实真相,消除阻力与分歧,解决问题,力求得出一个公正的、各方都认 可的案件处理结果。但是,政法委的个案协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一种非正式 的制度,没有开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没申辩的机会,也没有对证据进行持证认证, 操作过程的随意性极大,这样的案件结果是一种非理性的程序的表现。实践中就会出现这 样的情况,侦查、起诉、审判整个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只不过是按照先前写好的“剧本”排 练罢了。“一旦三机关联合办案异化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突破法律底线的妥协程序,那么, 司法将失去其最重要的属性——正义。”2 在胥敬祥案中,案件前前后后被7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政法委组织对该案进行协调, 决定由鹿邑县检察院以胥敬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据胥敬祥回忆,在 一审结束之后,审判长就告诉他:“我也知道对你不公,但这个案子是有关领导部门定了调 子的,就这么判你。你上诉也没有用。这么多年了,你该知道胳膊拧不过在腿的道理了。” 3在省检察院的调查和抗诉中,检察官蒋汉生也感受到了来自地方政法委的压力,上级检察 院对下级检察院发布的指令,由于政法委的干预,指令的执行受到重重阻碍。 在赵作海案中,商丘市政法委在检察机关以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并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 侦查的情况下,经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由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铸成错案。 在佘祥林案件中,政法委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199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荆州市检察院将该案件卷宗移 1 万毅:《底限正义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359 页。 2 郭欣阳、张李丽:“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检讨”,载《中国检察官》,2009 年 11 期,第 6 页。 3 中国刑事诉讼修订及人权保护项目课题组编:《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 2007 年版,第 248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4 送到京山县政法委。1997年10月,针对此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并最终决定1,以 被告人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为由,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湖 北省高级法院《退查函》中有三项关键证据无法核实,决定对量刑做减轻处理。1998年6 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们从该案中看到,荆门市政法委在协调会上对案件涉嫌 的罪名、刑罚种类都做出了决定,检察院和法院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只不过是在形式上履行 程序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政法委协调案件实际上是干预起诉、审判,使得宪法规定的公 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得不到真正贯彻执行。”2 政法委的不当干预,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大打折扣,在某 种程度上讲,法律监督者被控制了,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这样的情况下,检察监督权 的行使谈何容易。 三、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预防的对策 刑事错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预防错案发生的对策也应该是多方面的。所以, 检察环节预防错案需要多层次、全方位考虑,形成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系统,优化错案预 防的机制与功能。 (一)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1.加强检察理念的教育更新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及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人、尊重 人,实现人的价值。“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 1 1996 年 12 月 2 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96]111 号)将荆州市管辖的京山县划归荆门市管辖。 2 陈光中:“建议取消地方政法委拍板权”,载《南方都市报》,2010 年 5 月 15 日。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5 需要提供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 和谐的目的。”1现代司法公正理念将保护无辜者置于重要的地位,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错 误地惩罚一个无罪的人,实际上是威胁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安全。这种司法理念并不意味 着为了规避错案的风险放纵犯罪,而是追究犯罪时防止对无辜者定罪,宁愿放纵一个可能 的犯罪者,而不能惩罚一个可能的无罪者。现代司法公正理念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程 序公正。程序观念淡薄,导致程序违法行为,进而导致刑事错案。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在我国根深蒂固,除了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的教育、宣传外,更重要的是相关制度的建设, 比如程序性辩护、程序性制裁,只有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才可能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2.改革创新检察人员的培训模式 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成为在检察环节预防错案的重要措施,如何有效提高检 察人员的素质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请专家学者做讲座,专 业知识与能力考试,业务技能竞赛,优秀检察官的评选与表彰等培养教育方式面临着如何 改革以增强实效的问题。对于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培养应当在形式 和内容上做一些新的探索。 例如,着眼于错案预防,可以采用案例教育培训方式,根据检察业务的不同内容设计 不同难易程度的模拟案例,对检察人员进行侦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和控辩对抗演练的培训,或者对 证据材料、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或者对争议效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除了 虚拟的模拟案例,也可以采用国内的一些典型错案或者是有效地预防了错案发生、发展的 真实案例,让检察人员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研究,总结错案预防上的经验教训,以提高检 察人员调查取证、案件事实认定和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在以往传统的培训中, 也有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但重点不在错案的预防上,多是通过案例的分析提高刑法、刑 诉法适用能力方面,而且培训方式多也以讲座为主。新的培训模式不仅限于案例模式一种, 可以作为检察系统的一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也需要各级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 总之,要从检察环节预防角度出发,体现能力培训的特点,改变传统说教、被动接受式的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45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6 培训模式,发展互动、模拟对抗等多种模式,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培训,切实提高 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完善检察环节诉讼机制 1.强化对侦查的引导监督机制 检察引导侦查除了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犯罪证据以达到快捕、快诉的目的 外,还要特别重视通过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防止先入为主,预防 刑事错案发生。从预防错案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可以通过采用两种形式实施检察引导 侦查:一是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放火、爆炸 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主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以审查批捕 环节作为初次介入侦查的时间效为合适。二是根据案件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同侦查机关共 同制定有关侦查工作的规范,规范中应明确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程序规则和范围。 提高侦查监督的效率,改进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侦查环节中,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最容易导致错案现象的发生,传统的监督方式具有滞后性的缺陷, 难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的诉讼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严格贯彻以下两项制度,提高监督 的效率:一是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讯问规范,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犯 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的场 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与同级的检察机关联网。这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监 视器随时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通过这种方式以期达到监督依法讯问的效果。二是严 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其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原则 上都应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机关侦办的杀人、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 整性;录音录像不完整的,不能用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2.严格规范适用强制措施 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原因及对策研究 1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为检察环节错案的预防提供了规范上的保 障,具有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人员应该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的规范。一是 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逮捕或者审查批捕时,严格依法进行,坚持法定的条件。严格审 查证据条件,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得羁押犯罪嫌疑人。 二是要坚持逮捕必要性条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1。在审查逮捕时,检察人员应当认真讯问 犯罪嫌疑人,认真审查其无罪或罪轻的供述,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 意见。三是严格适用羁押期限的延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重新计算羁 押期限,省级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延长羁押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羁押期限 延长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和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同时,对于当事人或律师等提出的变 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应当限期做出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3.改革完善审查起诉机制 首先,按照审判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全面 细致的审查,同时对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范。其次,控辩双方 应该进行证据交换,检察机关向辩方全面开示己方掌握的证据,并与辩护人认真进行交流, 听取其辩护意见。再次,对于一些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为了克服上述缺陷,审查起 诉环节可以引入模拟对抗机制,让其他检察人员从辩护方的角度对起诉意见进行反驳。通 过这种方式,有助于发现证据方面的瑕疵与不足,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在此基础上, 检察人员可以对起诉工作做进一步的完善,确保公诉的成功。如果发现错误,可以放弃公 诉,及时终止错案。最后,严格限制退回补充侦查和撤诉。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程序中申 请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撤诉,这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权力。但是,如果这一 权力被滥用,就会降低公诉活动的质量,妨碍刑事错案的及时纠正,加剧对错案当事人的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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