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与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与管理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
施仁华
上海市武夷路150号
021-62131823专题研究null**《特种设备安全法》
(制订中)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设计规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起重机 钢丝绳 检查保养和报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等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金字塔结构部分新标准新法规介绍:
一、新标准
1.JGJ/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2010-08-01实施;
2.JGJ 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07-01实施;JGJ 215-2010《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12-01实施
3.JGJ/T 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2010-07-01实施。
二、新法规
1.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5-01实施(原373令,2003-06-01);
2.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06-01实施;
3.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05-13颁布实施;
4.建设部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2007-07-01实施。**部分新标准新法规介绍:
一、新标准
1.JGJ/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2010-08-01实施;
2.JGJ 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07-01实施;JGJ 215-2010《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12-01实施
3.JGJ/T 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2010-07-01实施。
二、新法规
1.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5-01实施(原373令,2003-06-01);
2.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06-01实施;
3.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05-13颁布实施;
4.建设部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2007-07-01实施。最新技术和管理成果 出台背景(结合案例)null**《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2009-05-13颁布实施
(原建质[2004]213号相应部分废止)
附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共七项)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附录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共六项)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抓住主要矛盾或者说矛盾的主要方面应编制专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通过专家论证null**建设工程事故情况,其中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事故特点:
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
null**2002年 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法》2003年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 2009年 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基坑
模板
起重机
脚手架
其他相关的各类标准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金字塔结构出台背景**出台背景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出台背景**出台背景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引用法规**引用法规主要有: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产品质量法》
《行政许可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主要有:
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 总则》
GB 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T 5972-2009《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
GB/T 1955-2008《建筑卷扬机》
GB/T 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5031-2008《塔式起重机》
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26557-2011《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JG 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等制订制定、修订完善null**宪法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安全投入)
“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安全和技能培训)刑法(摘自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null**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等刑事责任罪的认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条款第三条第三款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登记)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null**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故障处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设计寿命)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null**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和执业要求)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的定期公布)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其演练)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报告、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null**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无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未提供特种设备出厂文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无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维修或维护保养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和有关文件的移交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报监和有关文件的移交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null**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带病使用)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null**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持证上岗)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null**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违规处罚)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违规处罚)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单位不接受监察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摘录部分):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null**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与373号(2003)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
增加节能(能效指标)要求,鼓励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增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章(事故大小分类、应急预案、调查处理);
保证投入,鼓励保险,保障赔付;
局部调整,如增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缺憾:起重机械的设计要求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问题设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null**第十条~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责任约定等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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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null**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组织验收、动态管理、使用档案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null**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义务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违规处罚规定)null**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使用、监督管理中各主体责任单位
(租赁、装拆、使用、总包、建设监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职责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相关条款
一、推广应用技术相关内容: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相关条款
一、推广应用技术相关内容:
二、限制使用技术相关内容: **
二、限制使用技术相关内容: 三、禁止使用技术相关内容: **三、禁止使用技术相关内容: 塔机进场安装专项方案要点**塔机进场安装专项方案要点工程概况(塔机平面布置图、地质资料等)
编制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安装说明书等)
现场平面图(周围环境,供电,进出场道路情况等)
起重设备规格(最重最大件,最大起重力矩要求)
其他装备(吊具、辅助工具等)
计算论证(必要时,如特殊基础、附着)
安装程序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重要环节)
人员组织
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演练
应考虑到拆卸退场null**nononono企业
审核ok 专家论证 ok
(需要时)企业
审批ok监理
批准ok 项目验收
不合格
合格 合格
不合格企业验收(需要时)专项方案论证流程1 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或中介机构组织,选定专家组名单,推选出专家组长;
2 根据工作量大小,由组织论证者将需论证的专项方案的有关资料提前送达专家预审,应给予充足的预审时间;
3 约定论证会时间地点,通常应安排查看现场;
4 听取编制审核人员的方案介绍;
5 专家组与编制和审核人员的沟通;
6 专家组讨论;
7 由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和结论意见;
8 必要时,专家组应参与验收和实施过程中指导协助动态管理。专项方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专项方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1 编制论证界限不清(施组、专案、论证)
2 依据过期(文件、标准)
3 照搬照套,无针对性,甚至出现矛盾
4 笼统,泛泛而谈,无实质性内容,虚多实少
流于形式,应付检查,无可操作性
5 条理不清晰,缺漏主要环节(如隐蔽工程)
6 事后补方案补论证
7 审批敷衍,把关不严
8 论证形式化,走过场
…………建筑起重机械 一些具体问题**建筑起重机械 一些具体问题讲述几则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
基础问题
装拆程序,以自升塔机为例:
基础-塔身-套架-下回转座、回转轴承、上回转座(司机室)-塔帽(塔顶构造)-平衡臂(拉杆)-1块平衡重(以说明书为准)-起重臂(拉杆)-剩余平衡重
违反规定操作程序、检查把关不严
自升式塔机升降作业违章等
起重臂拉杆销轴代用且不符合要求
由于设备陈旧、连接失效发生事故
超载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其他案例
(涉及产品、装拆、使用、检查维护保养老旧报废等方面)建筑起重机械 几个误区**建筑起重机械 几个误区1.非工况时对塔机的处置
1)动臂式塔机动臂的安全状态、水平臂塔机小车及吊钩的合理位置
2)回转制动应松开,回转范围无障碍。
GB5144第6.3.4条规定:“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限制器。”
JG/T100第5.3.2条规定:“绝对禁止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不允许用吊钩“抛锚”)
2.自升式塔机附着装置的合理间距
原则:以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为准,非越密集越安全。
3.高强度连接螺栓的正确安装使用
关键:预紧力和预紧力矩的严格控制,确保连接的可靠性。
4.塔机塔身垂直度
关键:安装阶段的严格控制,事后弥补的风险和困难。
5.钢丝绳的合理正确穿绕
关键:延长使用寿命。现实意义**现实意义典型案例
用有力的陈述来概括您对该主题的感想或看法
总结希望听众记住的要点和技术关键
法规、标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使用说明书的重要性
专业化管理,职业化操作
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血的教训
责任追究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 综合治理null** 欢迎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请传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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