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律一点敬意
对于一个致力于本国某一法律领域的研究者来说,总不免对自己熟悉的对象怎么看怎么不顺眼,把它打扮成自己喜爱的样子。我注意到,越是年轻之辈,研究法律时间不长,越是言辞激烈地表达自己对研究对象的不满,似乎踏上“研究”这艘“贼船”,就与这部法律结了仇,必欲诟詈之,使之浑身是伤一蹶不振。这样的人一旦做了“教头”,在大庭广众之下掌握话语权,便时时破口大骂本国法律之糟。听讲者照单全收的结果,是在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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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前大感气馁,鄙夷本国法律的习惯就凝固成型了也。
我无意为简陋的法律做辩护人,也不是对本国法律的弊端视而不见,对于本国司法制度改革步履迟缓、不能从善如流,那眼光也算得严厉。但作为执教鞭者面对讲台下那些无多少渣滓的纯洁心灵,有时颇为矛盾:执教者对本国法律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吾师周士敏曾言:“教师者应当培养学生对(本国)法律的尊严,而不是激发学生对(本国)法律的蔑视。”
一个社会,存在对法律尊重的风气颇为重要。英国人G·D·詹姆斯尝云:“在先进的社会里,法律的存在受到大多数人的尊重,因而执法的作用往往不大。”(G·D·詹姆斯著《法律原理》)我们的社会所缺乏的,不正是对法律,对规则的尊重吗?许多不守规矩、破坏规则的行为不正是因为不把抽象的法律条文放在眼里而将人情社会里行为的弹性看得比法律的正当程序更可靠更重要吗?
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可以减少对法律的违背和触犯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执法的作用因此而变得不那么大的原因。我们可以就此追问:我们古人“刑期于无刑”、“必也使无讼也”的理想是否能够在这个意义上得到实现呢?
当一名法学教师在课堂上肆无忌惮地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为什么一个学者把自己定位为煽动家、鼓动家,把自己搞得剑拔弩张,把别人搞得蠢血沸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