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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第一章 绪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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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 第一章 绪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3.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2.行政权与行政权限:行政权与行政权限亦有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3.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4.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行政权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的作用。其积极作用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其消极作用体现在易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6.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7.行政法的渊源: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8.行政法的分类:⑴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等等。⑵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则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行政法的一类,又总是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交织在一起。⑶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关于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9.行政法的特点:⑴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一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⑵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②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10.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含义:(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2.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3.监督行政管理关系: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只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⑴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重要原则。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⑵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法定权限不容非法超越,“是否超越职权”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和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合法性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全面地理解这一原则。实践证明,不坚持合法性原则是无法实现行政法治的。在我国,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行政违法的事时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因此,提倡、坚持和深化合法性原则既必要又迫切。有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康发展。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⑴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②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③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⑵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④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 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⑤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社会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关于这一点,我们拟从以下三方面来论述。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综上所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行政法的作用: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这一点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体现在:一是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行政法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权强制性等属性;保障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政法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 五、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领会: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与区别: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2.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大约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了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3.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这主要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解大陆法系的行政法而否认行政法的态度有关。英国直到20世纪后才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的专门研究。在美国,20世纪初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4.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 5.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6.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7.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领会:1.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③行政决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④行政命令权。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职责的内容: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3.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换言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5.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国家行政机关 识记:1.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 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领会: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2.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各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这组概念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方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3.国务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共享有18项行政管理职权。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各部、委员会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发下内容:①行政规章的制定权;②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 5.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①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③领导和管理权。④保护、保障权。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24条)。 6.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识记: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2.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3.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领会:1.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方面: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2.行政机构的特征:①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②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③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④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①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依照组织法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各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内部机构,另一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目前,依法得到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是后者。③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构,代表该职能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项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其自身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要某派出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授权,该派出机构便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 四、公务员 识记: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身份处分:指公务员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公务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4.行政处分:公务员由于违反其法定义务的约束而引起的最为常见的法律后果是接受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5.行政赔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方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领会:1.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首先,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其次,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再次,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最后,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同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接受相对方的监督。 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五种情形。 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1)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七种。(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5.公务员的权利:⑴身份保障权;⑵依法执行公务权;⑶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⑷参加培训的权利;⑸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⑹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⑺辞职权;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6.公务员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7.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刑事责任: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行政相对人 领会:1.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⑴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⑵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⑶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⑷关于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⒉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⑴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⑵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权利;⑶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识记: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⑴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⑶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2.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领会: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公共服务性,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3.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4.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识记:1.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领会:1.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有那些:⑴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⑶变更法律地位;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不可以变更,而是说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改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⑵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方。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②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⑷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识记: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3.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4.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7.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8.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10.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 11.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 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1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4.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15.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16.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17.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识记: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公告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领会: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⑴即时生效;⑵受领生效;⑶告知生效;⑷附条件生效。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条件如下:⑴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要求:①行政机关合法②人员合法,③委托合法。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Ⅰ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Ⅱ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Ⅲ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⑵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⑶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⑷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识记:1.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销: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3.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领会: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3.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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