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举报
开通vip

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1 / 38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 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年 8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1 / 38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 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年 8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时间紧、 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 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2 / 3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 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 2013年 8月 1日起废止。 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 附件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 附件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 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 / 38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 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 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 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 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 / 38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 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 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 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5 / 38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 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 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6 / 38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7 / 38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 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 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8 / 38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 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 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 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 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 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 劳务。 9 /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 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 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 清算。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 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 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0 / 38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 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 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 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 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 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 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 / 38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 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 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 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 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 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 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 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2 / 38 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 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13 / 38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 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 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 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 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1 个月或者 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 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 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 14 / 38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 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 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38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8月 1日起执行。 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 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 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 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 输。 16 / 38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 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 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 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 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 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 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 动。 17 / 38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 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 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 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 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 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 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18 / 38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 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 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 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 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 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 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 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 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 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 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 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 划、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19 / 38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 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 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 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 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 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 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 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 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 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 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 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 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 20 / 38 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 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 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 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 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 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 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 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 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 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 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1 / 38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 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 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 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 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 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 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 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 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 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 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 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 医疗事故鉴定等。 22 / 38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 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 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 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 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 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 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 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 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 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附件 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23 / 38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 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 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 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航空运输企业。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 值税。 2.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 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4 / 38 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 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 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 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 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 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 2013年 8月 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万元(含本 数)。 25 / 3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 整。 (七)计税方法。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 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 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 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 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 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 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 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八)项中第 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26 / 38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 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 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 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增值税。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 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 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 / 38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 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 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 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 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28 / 38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3年 8月 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 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 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 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 29 / 38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 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 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 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 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 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 2013年 12月 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 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0 / 38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 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 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 岸空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 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 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 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 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 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 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 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 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1 / 38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 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 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 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32 / 38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 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 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 务兵。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 (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 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3 / 38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本文档为【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80513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435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38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3-06-01
浏览量: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