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ETF交易结算方案概要
港股ETF份额与组合证券分别登记托管在深港两地,其申购和赎回所需的组合证券全部采用现金替代,由基金管理人代理在香港市场买卖组合证券。与现有境内ETF相比,配套的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模式主要涉及如下两方面调整:
一是申购赎回环节只涉及ETF份额的交易前端检查、可用份额实时记增记减、登记过户而不涉及组合证券前端检查、可用股份的实时记增记减、登记过户;
二是赎回业务所涉现金替代不纳入净额结算而采用代收代付方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资金划付;而申购业务则保持现有境内ETF处理模式。
一、证券账户
投资者所用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所用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同现有境内ETF,无须另行开设。
因港股ETF份额认购及申赎均不涉及组合证券,基金管理人无须委托基金托管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存放组合证券。
二、基金份额认购
港股ETF采用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同现有境内ETF的网上和网下现金认购业务。
三、交易及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一)港股ETF份额的交易与现行ETF相同,当日买入份额可用于当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申购所得份额可当日卖出但不得赎回。由于港股ETF申购赎回不涉及组合证券过户问题,申购赎回的交易前端检查只检查ETF份额,确认成功后只实时记增记减ETF可用份额,不再涉及组合证券的前端检查与可用股份的实时记增、记减。由于港股ETF涉及QDII额度控制和资金划付问题,在前端监控中增加了对当日申购总份额、当日赎回总份额上限控制参数。
(二)交易前端生成申购赎回清算数据时,对港股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的处理方式是:用一只在深市挂牌的虚拟证券(代码“159900”,简称“申赎现金”)表示申购赎回中对港股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申购为担保交收,其替代金额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计算所得的申购所需金额,PD券商应根据该金额冻结投资者申购款,赎回资金采取代收代付模式,其现金替代金额置零。
(三)港股ETF二级市场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办理同现有境内ETF,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采用T+1DVP结算制度(T日为交易日)。
(四)港股ETF申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参照现有境内ETF,所涉ETF份额及申购现金替代纳入净额结算并采用T+1DVP结算制度;因申购采用全部现金替代,故不涉及组合证券过户事宜。
(五)港股ETF赎回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有别于现有境内ETF;其赎回采用全部现金替代,相关赎回现金替代不纳入资金交收净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只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赎回ETF份额的登记过户仍为T+1日(T日为赎回申请日),不涉及组合证券过户事宜;而赎回现金替代则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清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N日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赎回清算数据并转发给结算参与人,T+N+1日办理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具体清算数据发送和赎回资金划付时间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因香港市场交收期较长且基金管理人换汇和汇款需要占用时间,一般为T+3日发送清算数据,T+4日方办理赎回资金划付)。
(六)港股ETF现金差额结算业务的办理与现有境内ETF相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T日申购赎回现金差额数据并纳入T+1日资金净额清算,T+2日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七)港股ETF现金替代的多退少补与现有境内ETF相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清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转发清算数据并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具体时间取决于基金管理人。
四、权益分派
港股ETF权益分派业务处理模式同现有境内ETF。
五、信息披露
港股ETF的IOPV计算将由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送深交所行情发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港两市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港股ETF的申购赎回处理方式不同,其申购赎回清单文件(PCF)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见相关接口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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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技术指南。
六、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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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ETF收费标准同现有境内ETF。由于不涉及组合证券过户,港股ETF无须收取组合证券过户费。
附:业务咨询电话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55-25918540,25918536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38092,2594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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