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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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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适应国家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全面掌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发布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部决定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通过评估工作,全面总结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期评估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适应国家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全面掌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发布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部决定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通过评估工作,全面总结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任务、评估方法与要求、工作组织、时间安排、预期成果和报送要求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评估工作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按时保质完成规划评估工作。 2013年5月 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2008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至今已逾7年。期间,我国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战胜了各类严重自然灾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全面推进,各项民生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纲要》实施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健全规划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守住了18亿亩耕地红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为了适应国家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全面掌握《纲要》和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深入分析各级规划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保障程度,按照《纲要》要求,部决定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评估,突出重点。系统回顾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全面分析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情况,重点分析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重要预期性指标的实现程度,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立足规划,着眼未来。围绕规划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紧密结合以城镇化发展为引擎,“四化”同步推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社会民生加快建设等新形势新要求,评估规划对未来发展需求的保障程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三)统一部署,典型剖析。在做好《纲要》中期评估的同时,同步开展10个省级规划和102个报国务院审批城市规划的中期评估,深入了解地方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对规划实施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 (四)专家领衔,多方参与。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专家领衔作用,广泛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成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评估任务 本次评估分为国家、省级和市级三个层面进行。 (一)国家层面评估。以《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重要预期性指标为重点,分析全国和分省(区、市)规划目标实施情况,评价《纲要》实施成效,预测《纲要》实施态势,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层面评估。各省(区、市)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变化、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治和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基本农田建设进展等进行分析,测算建设用地规模剩余空间、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需求和节约集约用地潜力,评估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状况,提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0省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实施、统筹城乡等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推进,进一步分析城镇化进程中人口、产业变化和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协调情况,分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中心城区可使用建设用地空间,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及规划期内的用地需求,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布局变化和补充耕地潜力等,各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效,剖析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难点。 (三)市级层面评估。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2个城市,要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全面分析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重点分析城市人口、用地规模、人均用地、地均二三产业增加值的变化,土地审批情况和实际供应、利用水平,城市闲置、低效用地开发利用潜力,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情况,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和规划修改情况等。 (四)综合评估。在上述评估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呈报国务院,以指导规划实施管理和调整完善工作。 四、评估方法与要求 评估采取面上分析与典型剖析相结合,实现评估深度和广度相统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既有扎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又明确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充分运用相关信息数据与实地补充调研相结合,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现势性。 (一)统计分析法:根据评价需要,收集2006年至2012年经济社会统计和土地调查、评价、监测等数据,为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变化和规划指标实施情况提供基础依据。 (二)案例剖析法:选择典型省份、城市和重点项目,深入剖析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实现程度,评价相关政策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进而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三)空间叠加法:选择重点地区,使用土地利用调查、土地遥感影像图和土地利用规划空间数据进行叠加、比对,分析实际使用情况和可用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空间。 (四)专家调查法:在技术方案制定、评估结论形成和政策建议提出等环节,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问卷调查,听取专家意见。 有关数据填写要求见附表。 五、工作组织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相应工作组。鉴于评估工作任务重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建立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协调组和评估组。成员如下: 联席会议 总 负 责:王世元 具体负责:董祚继、郑凌志 成 员:总督察办、法规司、规划司、耕地司、地籍司、利用司、执法局、规划院、整治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协调组 组 长:刘国洪 副组长:孙雪东 成 员:薛萍、刘光振、苗泽、王冠珠、石义、葛强、 焦煦、张文文 评估组 组 长:周建春、李宪文 副组长:张晓玲 成 员:规划院规划所、数据中心等有关人员 (二)任务分工。 规划司:负责评估组织工作,协调提供相关资料,指导省级和城市的评估工作,牵头起草综合评估报告。 规划院:负责评估技术工作,包括编制评估方案、收集分析资料、起草修订评估报告等。 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提供相关情况,参与指导评估分析和政策研究。 省级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完成本省和本市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13年4月至5月上旬):起草评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对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进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二)分析评估(2013年5月中旬至6月):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各类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完成省级和城市的评估报告,逐级报部。 (三)汇总分析(2013年7月至8月):汇总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评估结果,形成综合报告,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七、预期成果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综合报告; (二)分省(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三)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八、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部规划司。 (二)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根据进展情况,于6月30日前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送部规划司。 (三)评估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光盘2份。 (四)附表从guihuasi02@163.com下载,密码ghs111。 (五)联系电话 010-66558574,66558052(传真)。 附表: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数据表——耕 地、基本农田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数据表——建 设用地 3.10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补充数据表 4.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补充数据表 表1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数据表——耕地、基本农田(一) 行政区划 规划基期 耕地面积 (2005年) 规划目标年 耕地保有量 (2020年) 规划耕地 保有量变化 规 划 新增建设 占用耕地 2012年 耕地面积 2006-2012年耕地减少 2006-2012年耕地增加 2006-2012年 耕地 净增减 建设占用 耕地指标 使用进度 小计 其 中 小计 其 中 建设占用 其他减少 土地整治 其他增加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XXX 表1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数据表——耕地、基本农田(二) 行政区划 基本农田面积 2012年基本农田 2006-2012年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2005年 2020年规划目标 现状面积 与2005年比较 与规划目标比较 已建成规模 在建规模 (1)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XXX 备注: 一、本表由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写。 二、表中单位分别为亩、%,其中单位为%的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他数值取整。 三、表中各栏填写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如下: (1)提交到部的数据汇总到市(地)级,并按照行政区划代码顺序排列,各省(区、市)根据需要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析单元。 (2)2005年规划基期数据。 (3)报国务院审批城市2020年规划目标,以国务院对该城市的批复为准。 (4)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减去规划基期耕地面积,(4)=(3)-(2)。 (5)规划安排的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6)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7)土地变更调查2006-2012年耕地历年减少的数量之和。 (8)土地变更调查2006-2012年耕地历年增加的数量之和。 (9)2006-2012年耕地净增减,(9)=(8)-(7)=(6)-(2)。 (10)2006-2012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占规划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比例,(10)=(7)中的建设占用/(5)*100。 (12)报国务院审批城市2020年规划目标,以国务院对该城市的批复为准。 (13)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基本农田调查面积。 (14)为2012年基本农田现状面积减去2005年基本农田面积,(14)=(13)-(11)。 (15)为2012年基本农田现状面积减去2020年基本农田规划目标,(15)=(13)-(12)。 (16)2006-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包括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安排的各类基本农田建设情况。 表2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数据表——建设用地(一) 行政区划 2009年 2006-2009年增量 2010-2012年增量 2012年现状 规划十五年增量 2020年规划目标 (1) (2) (3) (4) (5) (6) (7)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用 地 城镇工矿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用 地 城镇工矿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用 地 城镇工矿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用 地 城镇工矿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用 地 城镇工矿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用 地 城镇工矿用 地 合计                                     XXX                                                                                                                                                                                   表2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数据表——建设用地(二) 行政区划 规划指标使用进度 规划剩余空间 可使用年限 2012年 (1) (8) (9) (10) (11) (12) (13) (14)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 用 地 城镇工矿 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 用 地 城镇工矿 用 地 建设用地 总 量 城乡建设 用 地 城镇工矿 用 地 总人口 人均 建设用地 城镇人口 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 合计 XXX 备注: 一、本表由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写。 二、表中单位分别为公顷、%、年、人、平方米/人,其中单位为%、年的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他数值取整。 三、表中各栏填写说明如下: (1)提交到部的数据汇总到市(地)级,并按照行政区划代码顺序排列,各省(区、市)根据需要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析单元。 (2)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数。 (3)2006、2007、2008、2009年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净增量之和。 (4)2010、2011、2012年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净增量之和。 (5)基于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的2012年现状数据,(5)=(2)+(4)。 (6)规划安排的2006-2020年15年净增量。 (7)与二次调查数据衔接后,通过部备案的规划目标,(7)=(2)-(3)+(6)。 (8)2006-2012年已使用规模占规划十五年增量规模的比例,(8)=[(3)+(4)]/(6)。 (9)2020年规划目标与2012年现状的差值,(9)=(7)-(5)。 (10)规划剩余空间除以2006-2012年的年均增量,其中年均增量为[(3)+(4)]/7。 (11)2012年末全市总人口(常住人口)。 (12)2012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除以2012年总人口(常住人口)。 (13)2012年末全市城镇人口(常住人口)。 (14)2012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除以2012年城镇人口(常住人口)。 表3 10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补充数据表(一) 行政区划 2012年基本农田面积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用地 小计 其中 规划 增量 实际 使用量 剩余量 规划 增量 实际 使用量 剩余量 规划 增量 实际 使用量 剩余量 耕地 可调整 耕地 (1) (2) (3) (4) (5) 合计 XXX 表3 10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补充数据表(二) 行政区划 中心城区 建设用地 规模 常住人口 人均 建设用地 2005年 2020年 2012年 规划增量 剩余量 2005年 2012年 2020年 2005年 2012年 2020年 (1) (6) (7) (8) 合计 XXX 备注: 一、本表由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0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写,在完成表1和表2的基础上补充完成。 二、表中单位为亩、公顷、人、人/平方米,其中耕地、基本农田为亩,建设用地为公顷,数值取整。 三、表中各栏填写说明如下: (1)提交到部的数据汇总到市(地)级,并按照行政区划代码顺序排列,各省(区、市)根据需要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析单元。 (2)为2012年基本农田现状和地类构成,采用报部备案的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地类构成可通过叠加现状地类计算。 (3)规划增量为规划安排的2006-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净增加量,实际使用量为土地变更调查2006-2012年历年增加的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之和,剩余量为规划安排的增量减去实际使用量。 (4)规划增量为规划安排的2006-2020年交通用地增加量,实际使用量为土地变更调查2006-2012年历年增加的交通用地面积之和,剩余量为规划安排的增量减去实际使用量。 (5)规划增量为规划安排的2006-2020年水利用地增加量,实际使用量为土地变更调查2006-2012年历年增加的水利用地面积之和,剩余量为规划安排的增量减去实际使用量。 (6)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2005年、2020年分别为规划基期和目标年数据,2012年为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规划增量为规划安排的2006-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增加量,剩余量为规划安排的增量减去实际使用量。 (8)中心城区相应年份的建设用地规模除以常住人口,(8)=(6)/(7)*10000。 表4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补充数据表(一) 行政区划 市域 中心城区 规划修改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2005年 2012年 2006-2012年 次数 累计 面积 规划 面积 已使用 面积 规划 面积 调整使用 面积 城镇工矿 用地面积 二三产业增加值 单位城镇工矿 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 城镇工矿 用地面积 二三产业增加值 单位城镇工矿 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 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 安排面积 农用地 转用审批 面积 建设用地 供应面积 建设用地 实际 利用面积 表4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补充数据表(二) 行政区划 中心城区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2005年建设用地面积 2012年建设用地面积 规划面积 已使用面积 规划面积 调整 使用面积 小计 商服住宅 用地 工矿仓储 用地 道路交通 用地 其他用地 小计 商服住宅 用地 工矿仓储 用地 道路交通 用地 其他用地 备注: 一、本表由报国务院审批的102个城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写,在完成表1、表2和表3的基础上补充完成。 二、表中单位分别为次、公顷、万元、万元/公顷,数值取整。 三、本表数据可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各类用地审批数据、相关专项调查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等。 四、表中各栏填写说明如下: 规划修改次数为规划实施以来市域范围内县、乡级规划调整修改的次数。 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面积为规划实施以来按规定程序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的面积。 建设用地实际利用面积为已供应建设用地中实际动工的面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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