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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_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三)   二十二、走私罪   [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34岁,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人:林某,男,29岁,某边防派出所干事。   被告人杨某在任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缉私工作期间,为牟取暴利,于1993年2月间,与走私分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走私,商定从澳门偷运香烟到珠海销售,由杨某派人、派快艇护送运载香烟的船只并从中收取押运费。同时,杨某在珠海...

法律学习_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 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生活中谈判案例分析管理沟通的案例分析股改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分析 (三)   二十二、走私罪   [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34岁,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人:林某,男,29岁,某边防派出所干事。   被告人杨某在任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缉私工作期间,为牟取暴利,于1993年2月间,与走私分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走私,商定从澳门偷运香烟到珠海销售,由杨某派人、派快艇护送运载香烟的船只并从中收取押运费。同时,杨某在珠海市湾仔租用了装载香烟的“珠三运06014”号船只。尔后,杨某串通被告人林某以出海执行任务的名义,指派3名武警战士(另案处理)穿警服带枪支,驾驶快艇到澳门附近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走私香烟船只到达珠海。1993年2~4月间,杨某先后伙同林某4次共计走私香烟2300箱,总价额人民币517.5万元,其个人获赃4.82万元。林某先后武装掩护走私香烟5次,共计2则箱,总价额人民币652.5万元,其个人获赃款4.33万元,案发后,杨某退赃款2万元,林某退赃款4.28万元。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对林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杨某、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缉私期间,为牟取非法所得,违反海关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走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香烟,其行为已构成武装掩护走私罪。按照《刑法》第157条规定从重处罚,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处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罪是指犯罪分子携带武器,包括携带武器保护运送、掩护走私行为和走私物品的行为。武装掩护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对外贸易管制的犯罪,其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且一般都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林某为牟取暴利而与走私分子共谋走私,因此在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而且被告人杨某、林某身为负责缉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知道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他们执法犯法,武装掩护走私,因此其主观恶性比一般的走私犯罪分子更大;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负责缉私工作的职务便利,派遣缉私人员全副武装接应并押运走私船只,这种武装走私行为较之普遍走私危害更大,影响更坏。而且杨某、林某武装掩护走私的数额特别巨大,杨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谋划和组织作用,系主犯;林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十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38岁,某电子元器件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经理。   1995年3月至1995年5月,被告人钱某在某电子元器件公司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杨某(另案处理)贿赂的港币3000元,东芝牌53cm彩色电视机一台,东芝牌168立升双门电冰箱一台,英文电脑打字机一架,爱华牌放音机一台,24K黄金项链一根,24K黄金鸡心片一枚,为杨某获取非法利益100万元。   [问题]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业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所谓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直接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侵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危害公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健康发展,而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的要件。第一,钱某系电子元器件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钱某在主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收受杨某贿赂的财物,并且为杨某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是出于故意以权谋私。第三,钱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杨某贿赂财物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第四,钱某的行为大大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所以,对钱某的行为应以《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处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十四、保险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30岁,个体运输户。   被告人陈某于1994年7月8日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彩色电视机、立体声音响等高档电器投保了价值6万元的财产保险。1995年9月被告人陈某,因赌博欠了4万元赌债,但无力偿还,就萌发了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巨额保险金的恶念。被告人随后用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别人废弃的破旧家用电器放置其家,把自己原有的彩色电视机,立体音响等高档电器搬出藏于亲戚家。1995年10月20日,陈某故意将其室内物品点燃,引起火灾,将其购买的破旧家用电器全部烧毁。然后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伪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骗取了5万元的巨额保险金。   [问题]   陈某的行为应定何罪?它有何特征?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万元的巨额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刑法》第198条规定,对陈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她2开元罚金。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诈欺保险金而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以及其他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保险制度。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它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三,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单位。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   从本案情况来看,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把已经废弃不用的废旧家用电器冒充经过财产保险的家用电器,并放火焚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了价值5万元的巨额保险,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其行为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都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十五、洗钱罪   [案情]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   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何处,游某也随即被捕审判。   [问题]   何为洗钱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业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游某与贾某素称兄弟,明知其财产是通过毒品犯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而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上述条件,因而对被告人应依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十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总经理。   被告人: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人: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某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起,共64份,价款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税额1800万余元。顾某因此获得赃款132万余元,林某得赃款18万元。深圳市无业人员卢某,从199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多次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款316万元,税款558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余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   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林某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卢某出于非法谋私的目的介绍顾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罪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林某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判处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为了赚大钱,开始筹划“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发财之道”,与林某一道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客观要件。但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因此对他们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是正确的。   二十七、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   被告人:任某,男,38岁,个体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商。   1993年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刚问世,全国出现学习《邓小平文选》热。某公司工会职工因学习急需,委托所属的××书店购买《邓小平文选》三卷1.5万册,个体书商任某从这一信息中嗅到了发财气味,他以惊人的效率与××书店签订了购书协议。任某顺便从书店买回一本正版《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找到某省党校印刷厂,委托该厂依样制版、印制封面。任又叫三家印刷厂承办内页印刷和装订工作,印刷装订完毕,任某向××书店交货,非法所得达2万余元。1994年5月30日,任某被某公安局依法逮捕,他成为建国以来,首次盗印国家领导人著作案件的案犯。   [问题]   任某所犯何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任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5则元。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所谓侵犯著作权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事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事有的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人对其传播作品事有的权利,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事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从本案情况看,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书店签订购书协议,盗印《邓小平文选》三卷,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盗印质量低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任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印他人文字作品非法营利的行为,违反我国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扰乱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处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十八、强奸罪   [案情]   被告人:全某,男,25岁,失业青年。   被告人全某平时与妻金某不和,多次提出离婚均被金拒绝,全某遂产生杀人念头。1990年7月3日晚10时许,全某伙同经常打架斗殴、调戏妇女的徒弟方某(19岁)(另案处理),以看戏为名将金某骗至村外一个小山丘上,先逼金自杀,金不从,两被告人又将金某捆在该山丘的一棵松树上,全某叫方某用尖刀把金某杀死。方某动手杀人前,问还有什么说的,金说:“只要你们不杀我,要我干啥都行。”于是方某便向全说:“你们夫妻一场,在我杀死她之前,你们再干(性交)一次吧!”全某看出了方某的意图,便说:“我没兴趣,要干你自己干嘛。”方某便将金某解下,要行奸之时,全某又说:“这地方不平,到下面平地去干。干完后带上来。”方某奸后将金带回小山丘上,全、方两人再次将金捆在松树上,并用绳子活活将金勒死。   [问题]   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外,是否构成强奸妇女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全某不构成强奸妇女罪(共犯),理由是:第一,强奸妇女罪的主观表现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间接故意不能构成强奸罪;第二,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共同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一方的直接故意和另一方的间接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故意。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即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而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男子,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但可以作为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强奸的目的。   从本案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全某构成强奸妇女罪(共犯)主要理由是:第一,全某与方某对强奸金某都有共同的直接的心理状态。第二,全某与方某共同实施了违背金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胁迫金某与方某发生性交的行为,只不过全某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全某企图杀害其妻,吨妻绑在树干上,令方某去杀,这就把妻子置于危险状态之中,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当方某意欲行奸时,全某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制止、保护其妻不受其辱,但全某却选择了消极的不作为,使方某的奸淫得以成功,此种不作为的义务不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归因于被告人全某的先前行为。   由此可见,全某对方某强奸罪的帮助,主观上出于直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采取的是不作为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强奸妇女罪(共犯)。   二十九、故意杀人罪   [案情]   被告人:程某,男,29岁,高中文化,某化工厂工人。   程某于1993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1996年9月上旬,程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0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程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来向程要香烟,程给匡、吴各一支,未给周,周抓住程的衣服与之纠缠。程将周的手拨开,发生拖拉,周打程面部两拳。程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下而上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倒地死亡。程见状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   程某除了构成累犯外,其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要理由是:程主观上出于对周的报复,想给他点厉害看,而对于死亡结果属于过失,因而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法理分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结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分析此案,我们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程某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周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程某明知自己利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程某并非是具有伤害周某的故意,而对死亡之结果表现为过失。因此,法院对程某的定性是不妥当的。   三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某城待业青年。   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7人脚踏三轮车与某街道办厂的满载的三轮货车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对方女工张某上前评理,被刘某将其一只衣袖拉破。与刘某同行王某(另案处理)煽动说:“袖子拉坏还太少,要把她的衣服扯下。”另一个薛某(另作处理)也说:“把她的裤子剥光。”刘某为显示其“本领”,便把张某的衣襟拉破,胸罩撕坏,并摸捏张的乳房。其余人也趁机抓摸张的乳房、下身,致使张某的乳房、阴部及腹部被抓伤30多处。当与张某一起的女工唐某上前指责被告人的侮辱、猥亵行为时,刘又把唐的衬衫和胸罩全部撕下,使唐上身裸露。民警闻讯赶到,将刘某一伙抓获归案。   [问题]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因其光天化日之下,撕毁妇女上衣,强行猥亵、侮辱,情节特别恶劣,所以依法从重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所请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德及妇女的人格尊严的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能成为此罪的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出于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张某、唐某两女工内外上衣撕下,强行猥亵、调戏、侮辱,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情节特别恶劣。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主客观特征,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依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三十一、职务侵占罪   [案请]   被告人:于某,男,1951年4月17日生,系某实业总公司物资经销部炊事员兼值班员。   被告人于某在某实业总公司物资经销部任炊事员兼值班员期间,于1995年4月9日(星期日)利用看管钢材之便,盗走该经销部非定尺钢材6.19吨(价值人民币14237元),以每吨旧3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林某,得到赃款9900元。被告人于某付人民币300元给帮忙装车的邓某,剩下赃款人民币9600元占为己有。同月16日(星期日)下午约5时许,某实业总公司物资经销部临时工邓某(在逃),趁该经销部值班员即被告人于某外出之机,盗走该经销部非定尺钢材7.68吨(价值人民币17664元),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又将其卖给某建材公司的林某,得到赃款人民币1.22万元。当天被告人于某回经销部知晓此事,便以向公司告发为由从邓手中要回全部赃款。同时邓向被告人于某借去人民币1200元,剩下赃款人民币1.10万元被被告人于某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主动交待了两次作案的全部经过,并将赃款人民币2.06万元全部退还某实业总公司物资经销部。   [问题]   对于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某实业总公司物资经销部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财产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企业财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的主体,即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物,即意图将自己持有的公司、企业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在本案的定性上,存在着应定贪污罪还是应定职务侵占罪的分歧。所谓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行为,但也有严格的区别:其一,侵犯的客体、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后者侵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财物。其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三,客观行为表现方式有所不同,前者仅指利用职务之便,而后者既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也包括利用工作之便。   从以上情况来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于某,系公司的炊事员兼值班员,即公司的人员,其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是利用其当值班员看管本公司财物的工作之便而非职务之便。再有,被告人于某从邓某处追回邓某盗窃钢材变卖所得的赃款,非法占为己有,也是属于侵占本公司财物的行为。于某身为该公司的值班员,不仅有权向邓某追回于某值班期间被盗的公司财物,而且也是其义务和职责。但是,于某本应将追回的被盗财物交回公司,可于某却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其工作之便,将这批财物占为己有。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业已构成该罪。所以本案法院对被告人于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三十二、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情]   被告人:刘甲,男,47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刘乙,男,28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   1992年8月,某市某乡农民因收费、摊派等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矛盾和纠纷。几经上访未解决,村长刘甲与村民刘乙、王某等率领全村20多名村民带着猎枪、菜刀、炸石开山用的雷管,开着拖拉机堵在市政府广场,发誓不撤书记乡长的职务,就不回村。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做劝导、疏散工作,并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要求群众解散返村等候处理。同时把主要负责人刘甲带离现场扣押,后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做工作才解决了问题。   [问题]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刘甲、刘乙、王某三人已构成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7条规定,对三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2年、1年半和拘役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97条的规定,所谓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参加集安、游行、示威过程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表达意愿的群众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举行,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以上情况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刘甲、刘乙、王某等案犯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是主要组织者、指挥者。客观上实施了携带猎枪、菜刀、雷管等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特征。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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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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