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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保护——从完善冤案、错案预防机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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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保护——从完善冤案、错案预防机制谈起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保护——从完 善冤案、错案预防机制谈起 姓名:袁曙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田荔枝 20060901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社会冲突,而且还要公正地解决社会冲突.司法公 正具有双重的涵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相互冲突 的地方,严格遵循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能会达不到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 如果只是为了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那么国家根...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保护——从完善冤案、错案预防机制谈起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保护——从完 善冤案、错案预防机制谈起 姓名:袁曙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田荔枝 20060901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社会冲突,而且还要公正地解决社会冲突.司法公 正具有双重的涵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相互冲突 的地方,严格遵循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能会达不到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 如果只是为了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那么国家根本就不需要建立刑事诉讼机制,而只要 有警察等暴力机构的存在就足以,可见,程序法和程序主要就是用来防范和约束国家权 力的。这一事实也表明了,在司法公正的两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当中,程序公正具有优先于实体公正 的价值属性,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 这样做的理由还在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可塑性以及法律适用的或然性,都决定了实 体公正内涵的不确定性,而程序本身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和安定性则能够最大限度 地保证程序公正内涵的确定性.虽然通过公正的程序,未必就能实现绝对的正义(事实 上也不存在绝对的正义),但是公正的程序本身却具有吸纳社会不满和正统性的再生产 功能,从而使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因为程序公正的确定性而得以缩减、吸收乃至化解, 相反,不公正的程序则不仅不能产生实体的公正,反而可能会严重侵犯公民人权,导致 冤假错案发生,激化、加剧社会原有的不满. 。余祥林杀妻”冤案的发生,即是我国刑事程序法不够完善的典型表现,亦是刑事 诉讼程序被严重违反、破坏乃至践踏而必然结出的“孽果”.从这个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教训,可资我们借鉴和反思:第一,有罪推定的思想仍 然大面积地主导乃至支配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工作.余祥林 案在证据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情况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是做出无罪的判决,而 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及原审法院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重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事实, 都表明了有罪推定乃是其审判的基本精神.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即或不是 唯一的但至少也是最重要的定案根据.所谓的余祥林杀妻,只有口供能“证明”,除此 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有力的证据,而且,余祥林还有证人为其作证,但这都不足以动 摇公检法机关使用口供的决心.在口供被赋予如此的重要性后,刑讯逼供等也就在所难 免,所谓“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第三,刑事诉讼程序并非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公 安机关的侦查为中心,公检法三家流水作业,一步一步为侦查的成果加贴法律标签.这 个案件当中,明明公安机关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何以会被检察机关接受起诉?明明证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据不足、疑团重重,又何以会被法院采信而定罪量刑,凡此都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 体制。不但职能之间相互紊乱,而且在诉讼中还表现出高度的混同、齐一.此外,发回 重审制度、法院领导管理体制等等,也都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要防止司法异化,实现司法公正,就必 须首先重铸程序法和程序的尊严。具体说来,应当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一、以无罪推定的原则代替“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 定,实行疑罪从无,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二、建立沉默权规则, 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面对警察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使刑事案件的侦破由依赖IZl供转向 依赖物证和其他证据,以杜绝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大量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三、确立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对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必须获得法院的 司法授权方能进行,对违法的侦查和强制行为,法院有权予以审查和撤销,从而能够对 刑事追诉活动起到反向的制约作用:四、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将发回重审的范围限定在 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对于证据明显不足、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上级法院应从及时终结 诉讼,从维护被告人权利角度考虑,应当直接做出判决,而不得发回重审以滞延诉讼: 五、从根本上来说,最重要的是建立能够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也就是 实现法院和法官的独立. 2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冤案、错案预防机制 正当程序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Theaimofcriminaljudicatureisnotonlytosolvethesocialconflict,butalsofairly solveit.Thejudicaturefairnesshasdoubleimplications:theentityfairnessandprocedure 缸'ness.Wemaynotattainouraimofdiscoveringandpenalizingthecrimesifwestrictly observetherequestofprocedurefairness.But,ifwea船onlyfortheaimofdiscoveringand penalizingthecrimes,thecountrydoesnotneedtoestablishthecriminalprosecution mechanismaslongasthepoliceandviolentorganizationarcinexistence.SoweCallscethat theprocedurallawandprocedurearemainlyusedtoguardagainstandresU'alnthestate power.Thefactalsoshowsthattheprocedurefairnessispriortotheentityfairnessbetween thetwostandardsofthejudicaturefairness.Thereasonfordoingsoalsoliesin:the complexity,plasticityandlegalprobabilityofthecasedecidetheuncertaintyoftheentity fairness,whiletheself-restraint,form,rigidityandstabilityCanensurethecertaintyofthe procedurefairnesstothenla姑munLAlthoughthroughafairprocedure,wemaynotattain absolutejustice(infactthereis110absolutejustice),thefairprocedureitselfhasthe reproductionfunctionofabsorbingsocialdiscontentandorthodox.Sotheunccrtaintyofthe entityfainles$canbereduced,absorbedandsolvedbecauseofthecertaintyofprocedure fairness.Onthecontrary,unfairprocedurecannotonlyfailtoattainentityfail'ncss)butmay seriouslyviolatethehumanrights,leadstotrumped-up∞s韶,skIfpcnandaggravatethe existeddiscontent."Itistheprocedurethatdecidesthedifferencebetweentheruleoflawand thearbitraryruleofman".Procedureistheheartoflawandistheonlywaytorealizetherule oflaw. ThewrongcaseofSheXiang·lin’Skillinghiswifeisthetypicalexpressionofin imperr碱criminalprocedurelawofOUrcountry.Itisalsoafruitofsinmadebythe seriously-destroyedcriminalprocedure.Fromthecasewecangetthefollowinglessons: Firstly,thethoughtoftheguiltpresumptionisstillwidelydominatingtheworkofthepublic securityorgans,prosecutionsandoourts.Theevidenceofthec瓣ofSheXisng-linis serf-contradictoryandfullofholes.ButtheHubeiProvincialHigherPeople’SCourtrequested totrythecaseagaininsteadofgh,ingaguiltlesssentence.Itshowsthatguiltpresumptionis 3 山东大学礤士学位论文 thebasicofthetrial.Secondly,theoralconfessionofthecriminalsuspectsordefendantsisat leastthemostimportantverdictbasis,thoughnottheonlyone.Theca辩ofSheXiang-linhad onlyoralconfession.Excepthisoralconfessiontherewasnoanyotherpowerfulevidence. Thejudicialandpublicsecurityorgansstilldepended0ntheoralconfession.Asoral confessionisSOimportant,theextortionofconfessionbytorturecannotbeprcven:tecLThirdly, thecrhninalproceduredoesn’ttakethetrialasacenter,bmtakepublicsecurityorgan's reconnaissanceasacenter.Inthiscaseitisclearthattheevidencewasinsufficient.Whydid theprocuratoramaccepttheprosecution?Whydidthecourtsentencedhim曲with insu伍cientevidence?AlltheseshowthatatpresentthefunctionofthejudicialsysteminOUr countryisdisorderaswellaslawsuiLInaddition,thereiterationsystemandtheleadership managementsystemm-eboththemainfactorsleadingtomiscarriagesofjustice.Inorderto preventthejudicialdisassimilationandrealizethejudicature丘dmcsswemustrecastthe dignityofprocedurallawandprocedure.Specificallyspeaking,weshouldachievethe followingprincipleandrequest: First,tOreplacetheprincipleofinnocentestimate诚ththestipulationthat"withoutcourt sentencenobodywillbefoundgusty".Weshouldimplementtheprincipleth越suspicious climeme柚snogIlilttomaintainand鼹feguardcrime捌spectsanddefendants’basichuman rights. Second,toestablishthestipulationofsilencefights.Throughthewayofsilencerights thepoliceshould&pendODthephysicalevidenceandotherevidencetosolvethecriminal casessoastoc∞∞extortionofconfessionbytorture. Third,totakethetrial笛acenlrcoflawsuit.11埒amhorizafionofthecourtmUStbe obtainedbeforetakingdetectingandprecautionarym翻tsBrcsinvolvingcitizen'sgreatrigh:ts andinta咖.Thecm盯bhavepowertoreviewandrevokeillegalreenmmissanea。and precautionary口N盈su蛸. Fourth,toreformthesyst黜ofsendingbacktoreexamineanddefineitinasmaller scope.1hehigherauthoritycourtshouldceasethelawsuitintimeanddirectlygivethe judgmentinconsiderationofmahtainjngthedefendants"fightswhen也eevidenceis insufficient.Itshouldnotdelaylawsuitbysendingbacktoreexamine. FifIh.aboveall,itisthemostimponaattoestablishasetofsystemsthatenable 山东大学硬士学位论文 jurisdictiontoperformindependently.Thatis,toachievetheindependenceofthecourtsand judges. Keywords:purposeofcr.mlinalsuit;fighta呈脚dme;protecthumanfights;due process 5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 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 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巡 日期:丝!:!!!!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 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 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 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逊 导师签名:}垒丕i量.日期:旦型 山东大学顼士学位论文 引 言 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诉讼目的的确立,诉讼主体职能之配置,诉讼结 构之建造,无不受制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为人权保障的理念所左右∞.刑事诉讼法以 法律的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保障社会上任何无罪的人不受不合法的刑事追究。在刑事诉 讼中人权保障如何,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文明 与进步的程度,因此,我国从刑事诉讼的立法到司法,应始终把完善冤案、错案预防机 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放在首位。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中田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山东大学硕士攀位论文 一、 对余祥林“杀妻”冤案昭雪之反思 余祥林。杀妻”案2005年4月8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余祥林, 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 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 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 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余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 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 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 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 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 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寨”,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 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 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余祥林“杀妻”冤案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湖北省京山县检察机关已 对该案诉讼进行全程调查,并将进行责任追究.法院也准备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余 祥林予以赔偿。这不仅是依法治国方略、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现实体现,而且显示在我 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任何违背 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司法、执法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 “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余祥林的冤情得以昭雪,带给我们的既有对过去的沉 重思考,也有对未来的美好向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刑事司 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正在得到落实。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经验,汲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 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余祥林 案件留给公捡法机关的最大教益。反思这一冤案的前因后果,对认识我国司法现状,加 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1.1反思之一:名实难符的立法困境 2 山东大学硬士学位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实体责任遏制刑讯逼供,必然要以出现较为 严重的后果一如导致冤假错案,致人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为前提,具有或然性与 事后性,不仅不能实时发挥吓阻作用,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助长了刑讯人员逃避 制裁的侥幸心理,因此,实体性裁判并非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那么,假如我们 着眼于刑讯逼供的程序违法性,通过剥夺刑讯逼供所得的不当利益,使刑讯人员承受程 序上的不利后果——也即通过程序性制裁来控制刑讯逼供又能如何昵?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程序性制裁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司 法解释关于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二是刑诉法规定的二审法院对一审 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案件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的制度o.其中,前者明确将。刑讯 逼供”列为四种非法取证方式之首,而后者不仅将“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列举 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重要情形之一,而且还有“其他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 判的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因此,法庭对刑讯逼供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不仅有损 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而且有违公正审判原则,亦属程序性违法行为,上诉法院应 予以纠正. 但是,上述这两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均是有名无实,流予形式.首先,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是从保障口供自愿性和任意性为目的的证据能力规则,它的功能在于 否定非法口供的可采性而非其证明力.我国司法解释只是要求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定案 根据”之外,一个证据到底能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取决于其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 与强弱,而非一个证据资格或能力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一定意义上已经异化为一项证明力规则,法官们也普遍将防止司法误判作为建立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础,而对排除规则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抑制侦查人员的违法行 为和树立司法诚信等方面的重大价值和积极意义颇为轻视.如果法官的职责不是将非法 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而是要在检验非法证据的真实性之后再作评断,实际上便是默认 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资格. 其次,我国虽然在名义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如何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 申请,如何受理,如何裁判,如何证明,申请不被受理或被拒绝后如何获得救济,以及 对应予排除的证据未予排除时,由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等诸多操作性问题, 却一概付诸阙如。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规则,除了应有“实 。属于典型。交叉性违法行为'参加陈璃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问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01页. 。陈省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嗣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以下.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体性规则”来明确其权利义务内容之外,还必须有。实施性规则”来规定其适用的范围 与程序.否则,仅凭纸面上的权利宣言或严词警示,既不能让刑讯逼供的被害人迅速、 便捷、有效地获得。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也不能对法官排除非法证据构成任何强制 ' 性约束,无异于“画饼充饥”.因而。诉讼程序的不可操作性”使法官对刑讯逼供问题 拥有着。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追于各种体制压力还是出于 职业上的自利动机,法官对于刑讯逼供问题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到万不得 已就不愿去碰这个。烫手的山芋”. 再次,由于法律上对一审法院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性违法行 为语焉不详,所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在实践中极少真正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手段 而发挥作用,而是大量地适用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尽管这些案件常常 伴有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行为,但只要其不至于损及案情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审法 院也不会进行专门的调查和追究. ● ● 在以上两种法定的程序性制裁方式难奏其效的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却衍生出了一 个实际应用着的程序性制裁的。变种”,即法院以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为直接依据, 而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相比于对警察程序性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的做法而言,法院此举无 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这种创举“于法无据”,且在本质上依然是对刑讯逼供的宽容 与放纵,从长远来看。也非可取之道. 1.2反思之二:沉疴流弊的体制困境 程序性制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贫乏及软弱,具有深层次的体制原因和文化背景. 体制原因可以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分别展开。 1.2.1宏观层面:有权无威的司法 法院要能对侦查行为和公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必须具有相对于侦查机 关、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与实体性裁判中公、检、法三机关以相互配合和相互 补充为主的关系不同,程序性裁判将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直接置于相互对立的境 地.一旦法院接受了被告人的申请而对侦查行为、公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 关和侦查机关便会转变成为。程序性被告”.倘若法院确认侦查机关的讯问行为非法, 并将非法讯问所得证据排除,检察机关的指控必遭削弱,甚至因此就难以成立——这便 意味着控诉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法院对侦查行为违法性的宣告,还将使侦 查机关形象受损,侦查人员蒙受羞辱甚至受到纪律惩戒或刑事追究.假如法院缺乏足够 。陈璃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田法制出版杜,2005年版第∞页以下. 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它安敢阙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强势与高压而坚守“吃力不讨好” 的正当程序的立场呢! 在我国目前的“政法体制”下o,决定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的实际关系与地 位的,并不简单地是由诉讼法所规定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原 则,而是一些更为基本的政治体制原则。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便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侦 查中心主义”的道路,公检法三机关也形成了“流水作业式”的纵向诉讼构造.法院作 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政法机关”之一总是倾向于 配合检警机构一起追诉犯罪,而不是超然无偏地居中裁判,更不太可能为了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权益而积极主动地制裁控拆方的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自然正义原则,法官应该与案件利益无涉,其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吝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o.而在我国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官是以发 现真实为宗旨的,既要判断事实,又要适用法律,对保证案件的实体正确负有首要责任, 因而与诉讼结局存在着事实上的直接利害关系——_这也就注定法官会“以实现自己利益 最大化扩张和最小化损失作为职业活动的最高目标”,“不可能保持最起码的中立性和超 然性”o.这种宏观体制上的先天不足,不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适当修补,反而经微 观层面的体制因素反射后不断固化和强化,几成积重难返之势。 1.2.2微观层面:“错案追究”之错 不可否认,我国公检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它虽可促使司 法人员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不惜牺牲正当程序,但还不至于挑动司法人员为此而不择手 段,铤而走险。而近年来在司法机关普遍推行的“错案追究制”,将警察、检察官和法 官的职业前途、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辱与侦查破案、公诉成功和审判不出错案相挂钩,从 而把案件的实体正确性强调到极致,而诉讼过程的合法性更受忽视甚至被肆意破坏.这 样一套“重实体、轻程序”的奖惩机制回,最显著的实践效果不是提高了办案的正确率, 而是构成了“按程序办事”的反激励机制.就法官而言,为了免受。错案追究”就会尽 可能地通过多向庭长、院长请示、报告或借助于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定,来规避和 降低自己的办案风险,也可能在案件未进入二审以前就主动向上级法院法官请示报告以 防止自己的裁判结论将来被二审推翻——如此,一审二审便全都名存实亡,纯粹是走过 。陈墙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56页. ·有关司法权的分析参见陈瑞华著‘向履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用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l页以下. 。陈璃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田法制出版社,第62页. ·陈硝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田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I页. S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场了. 而且,这种实体至上的奖惩机制还巩固加强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利益共同体”.可 以想见,作为控诉方的检、警机构为了使侦查起诉的案件不致被定为“错案”,势必会 竭力推动法院做出与公诉意见相同或相近的有罪判决,为此就会给法院据实裁判带来更 大的困扰和压力.法院若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就相当于宣告检 察机关公诉活动的失败,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因此将面临“错案追究”.所以,在实践 中,法院不得不有所顾忌,转而采用“疑罪从轻”的折中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对。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案件尚能如此妥协,那么,只要侦查机关的非法讯问行为没有使案件实体上出 现瑕疵,错案追究制不会启动,法官自然也就没有动力在程序上较真,刑讯逼供也就不 可能再受到追究. 1.3反思之三:根深蒂固的思想困境 制度上的缺陷与实践中的积弊都有其所根植的深刻的思想根源.法院为什么对侵犯 人要束手无策?或者更准确地说,法院为什么会主动放弃对侵犯人权的审查与控制?从 观念上说,其荦荦大端大致有以下一些: 1.3.1重实体,轻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上都是以实质理性而非形式理性为导向的,程序 工具主义在公检法三机关久盛不衰.程序始终被视为实体的附庸而无法凸显其独立性, 因此。程序性违法”的概念长期被混阿于。实体性违法”之中而无法独自存在.司法机 关至今仍将“作为犯罪的刑讯逼供”与。作为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混为一谈o,将 法庭上对刑讯逼锘的调查等同于对侦查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所以便会投鼠忌器,弃之 不顾. 实际上,莉讯逼供作为一种实体性违法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能 从刑事程序之外对刑讯逼供加以预防或者制裁,无法消除刑讯逼供给刑事程序本身所造 成的负面影响.而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和手段性,只 要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要承受不利的程序后果,其所得的不当利益也不为法庭所允可 就能及时控制刑讯逼供危害的蔓延。并从根本上铲除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驱利动 机. 1.3.2有罪推定 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修改法已经在形式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法官对被告 。陈磺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中嗣法翻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6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人依然惯性地持有罪推定,这不仅是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天生的合作关系使然,而且还深 受一系列诉讼制度的影响。比如,检察机关在开庭前移送来的侦查案卷、笔录和主要证 据目录,易使法官对被告人有罪产生强烈的预断和偏见。刑诉法虽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但对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的情况却没有确立任何制裁性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目前 审判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通则,出庭作证倒成了例外。因此,一审程序一般都是通过宣 读侦查案卷、笔录来进行,实际上变成了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一旦被告人、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就要承担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这无疑是对刑 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规则的一个误读。在此情况下,如果辩方将刑讯逼供问题诉诸法庭, 法官也会要求由辩方举证,从而大大加重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证明负担和辩护难度。 1.3.3“权利救济”意识淡漠 “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一对基本矛盾. 在我国,尽管。人权保障”意识不断增强,但。控制犯罪”至今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地 位.“程序性违法”的观念在我国之所以不发达,原因之一是我们总把刑事诉讼法看作 是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追诉犯罪的“权力实现法0而不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 供人权保障的“权利救济法”.即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的两种程序性制裁模式,也 都只是法官据以司法的“行动指南”,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维权武器”. 应当认识到,刑讯逼供是一种侵权行为,既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 由、健康、人格尊严等实体性权利,也侵害了他们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辩护权、律师帮 助权等程序性权利.而司法权存在的两大基础性价值,就是“为各种各样的权力施加一 种最终的救济机制”毋,以及。为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和控制机 制”.因此,法庭对刑讯逼供拒绝司法不仅使刑讯逼供的被害人丧失了救济机会、也是 怠于行使其制约公权力的职权。如果背弃了这两个基本点,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赤裸裸 的治罪法i 。陈瑚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年版.第3页. 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刑事司法实践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 2.1关于刑事羁押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五种强制措施,其 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0条及 有关规定,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剥夺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 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该嫌疑人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旧不讲真 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逮 捕是指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旄.与拘留、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 由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 结果.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短是3日以内, 最长为30日;批捕时限最短是7日以内.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短是2个月以 内,最长为7个月:起诉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1个半月;一审时限除适用简 易程序为20日内以外,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短是1个月 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可见,在诉讼程序衔接紧密的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适用简 易程序案件除外)至二审终结前的羁押时间合计应在5个月又10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也不应超过14个月又29日.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羁押期限不确定的情 况.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地址, 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等.在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案件改 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较长 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准延期审理.在审判阶段,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理期限;死刑复核没有规定期限: 改变管辖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发回 重审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且无次数限制等. 2.2关于搜查取证 l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 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察机关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执法情况. 严禁刑讯逼供,是中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和纪律,一旦发生违反这一原则 和纪律的案件,发生一起,就依法查处一起.2005年—2006上半年立案查处刑讯逼供、 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员,打击检举人员等犯罪1599起,这既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也使广大执法人员从中接受了教训. 2.3关于起诉和审判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面仔细 的审查做出决定,以确保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防止无辜公民被错 误起诉,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2005---2006上半年,全国各检察机关对侦查部门 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有14939人. 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 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都依法公开审理,开庭前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 间和地点,允许旁听.在庭审过程中,凡属据以立案的事实和证据,都必须当庭调查、 核实.除休庭评议外,包括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 述等法庭活动,都要公开进行.所有案件(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 告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搜集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 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充分确实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 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为其辩护。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 续为他辩护,并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民法院在做出开庭审理的决定后,起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副本 最迟应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使其了解被指控的罪名和原因,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辩护和与辩护人联系。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 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法律规定, 9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诉不加重刑罚. 中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 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 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诉讼过程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受到严格监督。2005年—2006年上半年通过监督, 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3件,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在检查活动中,重点 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当事人权利,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 决定不批捕19957人,对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案件7845件次o.使公民诉讼权利和合法利 益,在审判活动中得到切实保障. 2.4关于死刑案件的人权保障 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保留死刑这一刑罚,但对这一严厉的刑罚的适用, 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 时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刑 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复核程序,即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的以外,两审终审后,还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案 件的事实、证据、定罪、处刑以及审判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复核,核准后,才发生法 律效力.经复核后,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 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由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做出裁定.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 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o. 令我们慰籍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都已实行开庭审 理,这意味着,作为预防冤案错案“第二道防线”的死刑二审程序改革,已全面开始. 事实上,这次改革本身就是一次承上启下之举。 从此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将发挥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监督与指导一, 审法院的重要作用,从而最大限度达到严格“把关”的功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改革中,强调了证人、鉴定人在死刑二审程序中的 m2006年量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生活日报2∞6年3月2.日^3版. 10 一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出庭义务,要求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一以及法院认为 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员。如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等,都应当出庭,这对于法官准确认定事 实,避免采信虚假、非法证据,具有很大的意义. 2.5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设想 在法院改革方面,关注度较高的死刑复核权上收、审委会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 各专门法院的地位、二审以及再审制度、司法判决书的改进、司法调解制度等势必成为 改革的重点。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早在2002年就曾谈到法院体制改革的八大方向,其中 提及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在实施当中。此后,肖扬院长在不同场合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 都从不同侧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的相关事宜.综合此类信息判断,法院体制改革并不会 出现过于剧烈的变化,稳步推进革新,甚至先从一些技术层面改进是改革采用的策略之 一● 在检察院改革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全面推行,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则将成为检察改革努力的方向.2004年11月,最高检的机关报‘检察日报》上刊登了 署名“翦改畜”的系列文章,系统阐释检察改革的设想.其中一些文章中提到要完善刑 事立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具体则是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 权、完善立案监督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取审判卷宗、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等等措施. 在公安改革方面,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轻微违法行为矫治法)取而代之,已经 进入到立法层面.此外,外界较为关注的。羁押权”、“刑讯逼供”等问题,料应在改革 中提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根据司法部高层在全国会议上的讲话,涉及司法部的改革将会是以下诸多方面:监 狱体制改革、社区矫正试点、公职和公司律师试点,公证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 度以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而一则新华社的消息则称,中国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 体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向社会提供 司法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刑事诉讼法在预防冤案、错案方面的缺失 从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来看,现行刑事诉讼加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这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取消收容审查,完善强制措施,从立法上杜绝了以行政强制 措施代替拘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现象;(2)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确立 了与无罪推定相关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取消免予起 诉制度,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保证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等;(3)允许律师在侦查 阶段提前介入,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这也是间接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 要途径.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述诉讼权利,在许多 方面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这也是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的.但是,受多种因素 影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内容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 方,导致了一系列冤案、错案。 3.1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现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也将此项权利规定为刑事被告人在受到指控时所应享有的最 低限度之保障.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它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自主说话的自由,这实际上是对人权最起码的尊重.另外,它也为防止犯罪嫌疑人j 被告人在受到不人道手段的胁迫下帮助检察机关追诉自己犯罪,提供了充分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 答。因此,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不利的,因为: (1)我国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往 往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受到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从重处罚, 就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责任.(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的自愿性难以得 到保证,有些侦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采取强制性手段甚至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 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如实陈述 的规定和此项权利是有差距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也是不利的.因此,应 当对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明确被告人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并对非法获取的 被告人口供以其不具有合法性而予以排除. 3.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合理根据不足 12 山东大学硬士学位论文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受到充分的保障。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 由应当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为都被称为“任意拘禁”,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拘留的主要条件是“现行 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逮捕的主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那么,执法部门对于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时是否达到这个条件应当提出证明。这 个证明责任不仅是对审查机关而言的,而且在嫌疑人、被告人对这些行为提出质疑时, 执法部门有责任证明这些行为的合理根据。这种证明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在执 行强制措施后应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理由,而且在昕审时要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现在还没有在听审或审判中证明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性的做法。这 其实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一个反映.相比之下,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如果程序 违法,完全有可能导致无法定罪。中国目前对程序的重视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应当引 起注意.以便使我国的刑事司法中一些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 3.3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通供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l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 确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这只是针对非法的言词证据的,至于非法取得 的实物证据还缺少法律规定.提倡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起码要傲到禁止刑讯逼供.笔者 认为,仅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禁止刑讯逼供并不足以消除这种现象,还应当有切实的 措施。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律师在场、对讯问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已实行),以防止办案人员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刑讯逼供.对已 经发生的刑讯逼供应当严肃处理和采取补救的措施,特别是要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即对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加以排除. 3.4律师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介入受到限制 目前,一些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 利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联合国1990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l条、 第8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 13 坐查查竺堡主兰竺丝苎 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应有充分时间、机会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 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在我国,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 请律师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这些规定比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保障权的内容有了很大 进步,但从刑事诉讼法这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个(1)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难。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要求聘请律师,但侦 查人员却无视法律的规定,不转告有关律师或亲友;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虽然聘请了 律师,侦查机关却以种种理由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与律师的会见权(2)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难.一些侦查机关制造种种借口,无限期地拖延会见;有的 虽然允许会见,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履行种种复杂的手续;而许多侦查机关则是 限制会见次数和时间,控制谈话内容,禁止记录,等等;同时,某些侦查机关还会在会 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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