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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姓名:张鑫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刑事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艾永明 20071001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黻枉培武“杀入”案为主视熊 中文提要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 ——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煮 中文提要 为减少可以避免的刑事错案的荐次发生,本文试图从个案的角度对刑事锩案进行 研究。在对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爱,为便于研究,本文将刑事错案分为典 型性错案和非典型性错案。本文以典型性错案中的典...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姓名:张鑫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刑事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艾永明 20071001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黻枉培武“杀入”案为主视熊 中文提要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 ——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煮 中文提要 为减少可以避免的刑事错案的荐次发生,本文试图从个案的角度对刑事锩案进行 研究。在对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爱,为便于研究,本文将刑事错案分为典 型性错案和非典型性错案。本文以典型性错案中的典型个案——杜培武“杀人"案为 主视角,分析错案发生的原因,即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是罪魁祸首;证据的收集 和审查存在诸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法院审判缺乏独立性,律师辩护权不能 充分发挥等等,并对原因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地剖析。在分析错案发生原因的基础上, 本文结合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提漱舜j事典型性错案给予我们在更新司法理念、全面 把握刑事诉讼证据、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 典型性错案 错因分析 错案启示 作 者: 张鑫 指导教师:艾永明 StudyofTypicalCriminalCasesWhichareMisjudged Abstract StudyofTypicalCriminalCasesWhichareMisjudged ——FromthemainperspectiveofthecaseDuPeiwukillingotherperson Abstract ToreducetherecurrencesofmiSjudgedcriminalcaseswhichcouldbeavoided,the authortriestostudythissitu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singlecase.Fortheconvenience oftheresearch,theauthordividedmisjudgedcasesinto:‘'typicallymiSjudgedcases’’and ‘‘atypicallymisjudgedcases’’aftermakinganalysisofconceptsandcharacteristicsof misjudgedcriminaleases.StartingfromtherepresentativeoneofmisjudgedcasesDu Peiwukillingotherperson,theauthoranalysesmainreasonswhichresultinmisjudging: firstly,policemenrelymoreontestimonyratherthanevidences,especiallyextorting confessionsbytorture;secondly,moreshortagesappearwhencollectingandexaming evidences;thirdly,insufficientsupervisionfromtheprosecutiondepartments,lackof independenceforcourtstomakejudgementandlawyers’inabilitytofullydefendagainst theprosecutiondepartmentsandSOon.Theauthortriestomakeanalysisthefutherreasons. Basedonanalysisofreasonsarisingoutofmisjudgedcasesandregardingtoconnectionof criminaljusticetheoryandpractice,thisthesisbringsforthprofoundideasaboutupdating ourjudicialphilosophy,acomprehensivegraspofcriminalevidenceandimproving capabilitiesofjudicialpersonnel. Keywords:typicallymisjudgedcases;analysesofreasonsformisjudging;Apocalypse frommisjudgedcases II Writtenby ZhangXin SupervisedbyAiYongMing 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的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 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 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 责任。 研究生签名:多芝森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 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 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本 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 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理。 研究生签名: 导师签名: 荻象日至五日关掣L日 期: 五口7,p,b 刑搴典型憾错案总考——以杜堵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引言 引 言 古往今来,天下无冤应当是司法的一莘孛理想状态。但是,长期以来,有狱必有冤, 却一直成为人们难以破解的司法难题。虽然时至今目,历史已经走过了司法撞断的年 代,罪刑法定原则、控辨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构架、保障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有权利等理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 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纠正,刑事诉讼向着公正、公平的方向不断迈进,可是, 近年来,随着~些刑事错案如余祥林案、聂树斌案、滕兴善案等案件的披露,人们难 以想象这样的错案竟然会在我们这个历史阶段发生。尽管刑事错案的数量并不多,在 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但是它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却是极大的, 不仅给受害人和其家人带来7巨大的难以挽回的痛苦和损失,面且放纵了真正的罪 犯,更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赖。 当然,对于已经发生的错案,只顾唏嘘长叹、痛心疾首显然不够。我们要深刻认 识到:在刑事领域,由于执行的不可逆转性很可能在发现错误的时候无法对当事入失 去的利益进行补救,但对司法工作者而言最为重要的是需要理性的思考,认真分析错 案是如何发生的,怎样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正如法国著名律师弗洛里奥 说,错案这两个字,会使入想到~个无辜者在黑牢里服刑的情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 犯罪。但是,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值褥我们思索。弗洛里奥说,我将试图分析一 下裁判错误的主要原因。有的地方我要援引一些有名的案件,有的地方也要参照一些 普通的案件。我想,根本杜绝这类裁判错误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希望人们了解造成错 案的基本原因,从而尽量避免它。 的确,深入分析每一起刑事错案,总是能够发现错案的发生并不完全出于偶然, 黑格尔的一句名言:任何偶然性都包含着必然的因素。有其果必然有其因,错案发生 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司法体系的诸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司法人 员执法理念偏离、执法水平不高等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如对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和 法德规定的不确定性,既有宏观方面的因素,如司法政策方面的不当指引因素,也有 ‘参见【法】勒内·弗洛里奥著,赵淑美等译:《错案》,法律出舨社1984年版,第2页。 型妻壅型丝筻壅墨耋二二竖竺堑墓:!鲞△::壅查圭塑垄 !!壹 个别司法人员对法律及政策及案件事实、证据的理解偏差等的因素。不管出于何种原 因,错案对于司法公正的损害却是必然的,我们只有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或者实体 或者程序、或者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或者操作、或者心理或者能力、或者社会或者个体,认真、深入 地查找和分析原因,才能够发现现实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也只有通过有效解决这些问 题,才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尽量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从而消除其消极的、不良 的影响,达到司法的真正目的。诚然,我们无法穷尽所有弓l发错案的所有因素,只希 望通过系统分析,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以避免的错案。本文郎试图从个案的焦度出发, 分析造成错案的一些共性因素,以期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2 掰事典型性错案愚考——以枉墙武“杀人”案为主褫角 第一章弱事铬案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一章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研究错案,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错案,如何来认定错案。近年来,虽然也有不少法 律法律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对刑事错案进行了研究。但是,目前人们对错案的概 念和范围并投有统一的理解,也没有权威性的定论。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级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规定,1992年ll胃涯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错案追究责任的规定》中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错案,是指从 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的主要事实失实,是非责任颠倒,定性 明显不当,作出错误裁判,并且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了的案件。”1993年1 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全省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中规定: “审判人员和与其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违反实体 法程序法,经二审或再审改判纠正,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案件。”出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把它界定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致使案件出现 明显错误和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1998年9月3日,最高 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盾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 判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7月王7黠颁布豹《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 例(试行)》中将错案规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入恧使他受追 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恧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 任。⋯⋯" 从理论界研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对错案的研究越来越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 错案进行了定义,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强调客观性,这种观点认为案件 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存在错误是错案的显著特征,也是认定错案的重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持这种观点的认为:“错案是指公安枫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 型曼壅型堡堡壅墨耋二二:竖塾堑堡!:窭△:鲞塑圭塑垄 篓二重型妻熊壅塑黧鱼:赞笙墨坌鲞 关违法行使职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2这一概念概括了错 案的基本要点,但运用这一概念来认定错案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也就是谁来认定上述 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错误,是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还是其它, 实践中往往以最高一级的认识作为判定的依据,但是高~级的认识就一定是正确的 吗?这也未必。有的学者强调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这种学说认为不应根据实体的结果 是否正确来认定错案,丽应该主要关注司法入员主观是否存在敌意,应将“对结果的 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监控上来。"3但是,依照这一观点来认定错案,在实践操作中的 难度较大。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单纯强调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或者客观结果的对错均不全 面,而应考虑主客观方面的统~。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 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 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这一观点既考虑了主观方面,又考虑了客观结果,相对来说 对错案的定义较为全面。笔者认为,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司法 主体的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案件基本事实、 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二、刑事错案的特征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由于刑事诉讼的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刑事错案的主体也岿然具有特定性,刑事锗 案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刑事错案的主体是特定的刑事诉讼的权力主体,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枫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警华人民共和国囡家赔偿法》 第十九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同时还作出具体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错误逮捕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为赔偿义务概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2参见张柏蜂著:《中国的嗣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舨,第223页。 3参觅周永坤;《错案追究铷与法制国家建设》,载《法学》,1997年第9麓,第9疆。 ‘参见于伟:《错案标准的界定》,载《淡学》,1997年第9期,第52页。 4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第一章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等等。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同诉讼阶段,.作擞 错误决定的公检法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对于同一案件, 依据各自职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还要共同承担责任。 (二)刑事错案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刑事错案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刑事错案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刑事错案的违法性 是指刑事错案的行为都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实体性的法律法规和违 反程序性的法律法规两个方面。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有 必要深入愚考的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违法性是指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是还包括 表蕊上符合法律规定僵实质上却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大 多数都比较大,这使法官在对案件的量刑时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抢劫案件, 在不具有加重情节下,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时, 对于具体案件就由法官在此幅度内量刑,如果法官对于二起情节相同的案件,因为主 观上的原因,一起给被告人量删为三年有期徒刑,~起给被告人量刑五年有期徒刑, 这样不同的判决是否可以认定为错案呢?虽然法官具有岛由裁量权,他的判决并没有 超爨法律的援定范围,但是两起案件情节稿同,因力法官个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不同 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是否 可以被认定为错案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即使被告人 通过上诉或者申诉,最终得到相应处罚,或者更有可能因为发现法官是因为收受被害 人财务的违法行为也以法官违反纪律追究相关责任而不会认定为错案。但是,这种现 象还是应引起理论和和实践部门足够的重视,值得砍喜的是,有的省市宙行制定一些 量刑指导规则,防止相同情况的案件因为法官的个人问题焉出现判决上的不公正,苁 恧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错案具有社会危害性 测事错案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从刑事错案必然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各方面利益的 角度来讲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 司法的权威。因为刑事错案要不是无罪的人或者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人受到 了刑事追究,要不就是有罪的被判无罪,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般来讲,我们都 能理解了在无罪的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人受到追究的刑事错案会对被 型妻壅型壁箜鲞璺垄二=整竺堡箜::墨△:窭邈圭望鱼 萋二垩型蔓篷茎塑塑鱼:堑笙兰坌耋 告人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对于本来有罪的人被判决无罪的情况下,有罪的人 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如何理解社会危害性?这就要从保护被害人利益角度来看, 这种情况实则侵害了本应受到保护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再看程序性错误的错案,虽 然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来讲,只要没有造成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侵害,就不必作为 刑事错案来对待5的观点有一定现实性,但不能否认程序性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因此,社会危害性作为刑事错案的特征符合全面保护各项利益的司法要求。 三、刑事错案的分类 在讨论了什么是错案以及错案具有哪些特征的情况下,本文要将刑事错案进行分 类,由于认定错案的标准非常复杂,而本文重点在于关注对个案的深层次研究。因此, 为便于研究,笔者将刑事错案划分为典型性锘案和非典型性错案。所谓典型性错案是 指该案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或者适用程序错误,刑事诉讼权力主体在锩误的发生上 存在敌意或者过失的严重过错,两且对于这些错误已有定论,现实当中并不存在任何 争议,也就是说典型性错案是百分之百的错了的案件。如众所周知的余祥林“杀人” 案。而非典型性错案是指虽然案件质量存在错误,但是错误主体对错误的出现不存在 主观上的过错及客观行为的可责难性或者是否存在还难以确定,如《人民检察院错案 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免予追究责侄的情况6和其它一些对于是否箍够 认定为错案还存在争议的案馋。笔者将锩案进行上述划分,主要冒的是不去纠缠非典 型性错案能否认定为错案的阀题,丽是以典型性错案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层次原因分 析,针对典型性错案去寻找现实制度中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 的对策,以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攮大程度上防止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5参见李建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中圜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5第丸条对具有下剜情形之一,使案佟谈定发生交纯豹,不追究梭察宫赛经;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筑定不爨淤或者砖事实载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勰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隳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捡察宫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豹: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检察禽责任的。 6 刑事典型性锗案思考——黻杜培武“杀人”案为主税怒 第二章羽事燕墅性错案分柝 第二章刑事典型性错案分析 一、案件回放——杜培武“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 1998年4月20目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某(女)与昆翡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 王菜某(男)被久枪杀,王菜及王某某(以下称“二王’’)尸体被作案人从作案第一 现场移置于昆明市圆殖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一辆牌号为云 0A0455的警车内(该车系王某某当天所驾车辆)。 案发后,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某丈夫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 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某某配用手枪将“二玉"杀害为由,于案发后将杜 羁押,1998年7胃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 月5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入杜结武犯故意杀人嚣,判处死删,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一审判决后,挫培武及其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 性不准,证据不足,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向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案的具 体情节和辩护入所提供其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月20日改判杜培武 犯赦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圜伙,犯罪嫌疑入供称, 他们在昆明市滇池湖畔的海埂某地抢劫“二王",并用抢劫碍的王某某手枪将“二王” 枪杀,然后将尸体连同王某某所驾车辆移动到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 人行道上。 2000年7月lO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二)侦查过程及证据情况 l、侦查过程 公安机关认为:“二王’’被杀属重大案件:.第一,被杀者是两名公安民警;第二, 凶器是王某某配枪;第三,连杀两入;第四,弃尸警用车中。案件芍|发了云南省、琵 型妻壅型堡堕壅璺量二二坠塾堡塑:墨△:壅盥圭塑塑 釜三黧型妻墨型璧堡鲞坌堑 明市党政领导及公检法的高度重视,基予可以理解的原因,如此恶性特大杀人案势必 受到来自各方猫的关注。 办案人员对杜培武与“二王”被害一案的关系是如此推断:因为杜培武知道“二 王”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一一所以怀恨在心~一结果是杜培武要杀害并且伺机杀害 “二王”。 在债破所谓娃杜培武杀人案’’中,警方动用了建国以来云南省最为先进的刑偾科 技手段,从警犬、测谎仪、拉曼测试(射击残留物检测),到泥土矿物质含量微量元 素测定分析。至于传统的、常规侦破手段就更不用说了。除去上述刑侦手段外,一些 部门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从杜培武手腕上凹陷型伤痕和他被打烂的衣服及他写的 《刑讯逼供控告书》中可见。在人的意志无法忍受的生理、心理痛苦等巨大压力之下, 杜培武只好承认自茜杀人犯罪,并“供述"了~整套骗枪杀人的“情节",交代杀人 凶器一一王某某佩枪被他丢弃于昆明银河酒家门前的垃圾桶内(此事据律师调查,银 河酒家门前案发时根本没有垃圾捅),但直到杜培武被两审法院判处死刑,公安部fj 也没有找到这只杀人手枪。 2、公诉证据 (1)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①对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现场勘痊,对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尸体检 验报告及死亡时间推断,对车内血痕与二被害人血型鉴定,枪弹痕迹鉴定证实:被害 人王某某、王某于1998年4月20瞬晚20时许,在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 被他人持被害人王某某生前配发的手枪近距离击中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心、 肺脏器破裂当场死亡,焉二入尸体连冠该车被抛弃在本市园通北路40号愚远科技有 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豹事实。 ②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遗留的足迹土气味 及被告人杜培武所穿的袜子气味经警犬气味鉴别(多头多次)均为同一,证实:被告 人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的事实。 ③对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 土与被告入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瞄袋粘附的泥土痕迹,在其所穿警 式井衣翟袋内提取一张面额酉元的入民带上粘附的泥土痰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 8 型萋壅型壁堕塞璺妻=二墼塾望照:薹△:壅垄圭塑垫 翌三童型妻墨型堡箜萎坌堑 公安学校射击场土提取的泥土经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被告人桂培武曾将云南省 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泥土带入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并粘附在囱己的衣服及 人民币上的事实。 (2)证人证言 ①市公安局戒毒所干警证实:被告人杜培武于当日晚18时至19时之间以及当晚 2l时后在本单位的事实,证实被告入案发当晚有作案时闻。 ②王某之兄证实:被告人杜培武在案发的次磊寻找王某过程中的反常表现的事实。 ③被告人杜培武在公安机关的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杜培武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实 施杀害王某茉、王某的行为,其供词以及对作案现场指认的声像资料与本案证据证明 的指控事实相互吻合一致。 (三)辩护观点和理由 杜培武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培武开庭时向法庭陈述了在公安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 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脚上及腿上的伤痕事实让合议庭法官及诉讼参与入过日验证, 足以证实他遭刑讯遥供的客观存在,桂本人也向辩护人及驻掰检察官提供了《刑讯遥 供控告书》。依据法律请求法庭确认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无效。 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并没有“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 附蓿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认为在案发几个月后,才做出的《补充现场勘察笔录》严 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认为所谓“刹车踏板”、“油门踏板" 上足迹附着泥土系虚构的证据,不足采信。 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具备敌意杀人的主观动机。由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兔 度分析本案,指控杖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4.另外从时间、案发地、气味鉴定、作案工具、射击残整物等方面看,在客观方 瑟没有证据能够证嬲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7 7参见陈昌西:《冤:民警险成当代窦娥奇:执法部门如此办案——云南昆明公安局干警柱培武冤案录》,载《工 人日报》,2000年8月17日。 9 羽事典型襁镨案思考——以衽臻武“杀A”案为主视角 第二帝捌攀典型饿错案分析 二、错因分析一、事辩斟7】餐l 从近些来年披褥的重大典型性刑事错案来看,适用法律错误的微乎其徽,多数是 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有韵还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虽然每一起刑事错案的表现形式各有 不同,很也可以看如一些共性的东硬,下面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试图找出 错案发生的规律性的因素,以便找到避免刑事错案的对策。 (一)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是罪魁祸首 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为什么本来没有实施犯罪的人或 者至少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的人能够经过公、检、法的三道审查,被认定犯了 罪?这些“犯罪的事实”是如何证明出来的?我们注意到,在杜培武“杀入”案件中, 相关部fj首先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重视杜培武禽己的“疆供”。虽然我禽《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我 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惟口供的思想。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口供主义在部分司法 人员的脑海中仍然根深蒂固。这些无辜的入由于各种偶然的因素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 为,他们到案后当然不会承认自己实施了被怀疑的犯罪事实,健是令人奇怪的是,他 们却在蜃来又都供述过他们实旌了犯罪行为。值褥思考的阀题就是:他们为什么会供 认自己根本没有实施的犯罪彳亍为?答案也不难找到,排除精神方面的疾病,最重要的 原因就是他们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迫不得己按照侦查人员的想像“供述”了“犯罪 行为”。有了这些“供述”,侦查人员以为成功告破案件,检察机关、法院审查认定案 件的主要依据也是被告入的供述。即使被告人仅仅在侦查阶段供述过,后来一直翻供, 最初的供述也足以使他们下决心律潞错误的认定和判决。驮被公开的错误裁判的案件 来看,每一起刑事错案的背后,毫无铡外的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因此,不能否认, 法律的规定与实际工作还是有~定的差距,我们不得不承认获取口供仍然是侦破某些 刑事案件的最佳捷径,但我们更应意识到的是只图省劲儿,仅凭口供定罪,使待办案 人员过人依赖口供而致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采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却 又是走向错案的导火索。 10 型妻壁型壁筵壅璺垄二二魁堑苎然:鲞△::塞垄圭望垫 笙三童型皇些型篓堂壅坌塑 那么,为什么会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背后还有哪些的深层次原因?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 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用刑讯逼供或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的根据。"对菲法 取涯傲了禁止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实行刑讯遁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后果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讯逼供 为何还是屡尽不止?我们需要迸一步思考: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侦查人员要采用刑讯 逼供的方式收集证据,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审判人员大胆采信刑讯逼供所取得的霞 供,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冒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去对与麴己毫不相关入的实行“酷 刑’’? l。内部心理——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导致先入为主 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受到人们的普遍赞同。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 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也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有罪推定作为一种传统意识,在不少司法人 员的心中却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它在剩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对司法人员都潜移默化地起 着重要的影响。我们不难发现,在这种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在认定事实、 分析判断之前,在头脑中有了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在这种固定思维下,难以对事实 做出正确的认识,容易忽视、遗漏新的线索,更不能认真的分析和判断,最终造成错 误的认定。 从杜培武“杀人"案的诉讼过程来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以猜定、推测等方 式来确定杜培武是犯罪嫌疑人,这倒无可厚菲。但是,一里确立了案件的犯罪嫌疑入, 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筋思维定势就发挥了极大的导囊作用,他们固执地认为犯罪嫌疑 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入,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办案人员 型蔓壅型堡笾壅璺耋二二坠塾堡堕:查△:壅鎏圭塑塑 笙三登型妻壅茎壁堕茎坌塑 只重视照供,不重证据,先获取口供,然后才去寻找、拼凑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 人不招供就认为其态度不老实,因而在审讯中常常出现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讯问:“为 什么不抓别人偏抓你?不是你干的那是谁干的?难道是我千的?”等等,由于已经坚 信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侦查人员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酷的 审讯和诱供,以证明他们的设想,他们根本听不迸也根本不想听犯罪嫌疑入的辩护意 见,即使犯罪嫌疑入提供了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也可能鹭之不理。其实,大多数错案 中,犯罪嫌疑人就象杜培武一样,荠没有放弃为自己辩护的努力,总是会提供~些能 够证盟自己无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只是侦查人员在认定其有罪的前提下,宁可花功 夫去获取口供,让其“开口”,“如实"交代如自己想象棚吻合的罪行,也不愿花力气 去查证这些与自己的预断相矛盾的无罪证据。案件到了检察、法院环节,上述错误重 复出现,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下,办案人员偏重有罪证据,对无罪的辩解认为是不 老实,认罪态度不好,是在翻供,不去注意证据之闻的矛盾,即使发现了,也没有排 查意识,始终“坚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认为“盘己都讲了挣肯定没有错,不去查 证其是否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是否被刑讽逼供,从面导致案件一错再错。 2.外部原因——方方面面的压力导致急功近利 原因之一:刑事案件数量多,复杂程度高,内部破案压力较大。我国每年发生的 刑事案件有七、八十万起,犯罪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 智能化的犯罪成为犯罪发展韵新热点,面对嗣趋复杂的犯罪形式,办案人员却没有明 显增加,无疑带来司法工作量的大幅上升,因而刑事错案产生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8在办案羼力逐年增大的情况下,破案人力和物力不能随之增补,同时,不容忽视的 另一个客观情况就是,办案人员还必须应对破案率的指标考核,面对于“命案”,则 要求“命案必破”,这无疑给办案人员增大了无形的压力。命案得以告破,则立功授 奖,皆大欢喜,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在领导心中 的印象大打折扣。这种工作压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破案工作的强大动力,但 是如果违背客观实际,过于追求这种指标,则往往会陷入急功近利的误区,这种心理 不仅对谈破工作没有帮助,反而会使办案入员在其影响下,违背办案规律,要不是采 取“不破不立"的对策,要不就是以翻供为突破,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等j#法 。参见陈波,陈正云著:《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12 型萋壅型燕堂鲞受耋二=垡壁堑亟:量△:窭垫圭塑塑 笙三童型萋叁型熊堕壅坌堑 手段让其招供,只要有了“有罪供述”,就算大功告成,面至于破案过程是否依法则 无法顾全了,因为为了达到“必破”,怎能听进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无罪的辩解?又怎 能让犯罪嫌疑人以行使辩护权来妨碍案件的迅速侦破呢?在这种功利主义的驱动下, 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原因之二:外界对办案机关的压力和影响。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及其亲属都强 烈要求公安枫关能够迅速破案,这些要求也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感情,嚣为公众在情感 上更容易同情案件的受害入。这些强大的感情结合起来无形当中给公安机关施加了巨 大的压力,他们必须迅速侦破案件,抓住犯罪嫌疑人才足以平民愤,弥补被害人和公 众的感情需要,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所以一恩发现可疑目标,就集中全力去审 讯,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侦查程序就很难再脱离出去,即使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都有不敢冒着放纵犯罪的压力撤销案件,公正和理性被这种强烈的情感要求 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羽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便成为不可避免。以至在以后的检察 环节是否批捕、是否提起公诉,法院是不是作逛有罪判决,判处重刑还是轻刑,常常 不雩导不顾及外界的意愿和评价焉不能仅仅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决定。王达人律师 认为,“杜培武冤案"不存在谁故意整人的问题,值得反思的,是由此案引出的若干 问题。两名警察被杀后,在当地影响极大。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就有了公安部 门编造证据刑讯逼供,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律师意觅受到压制,表现出对现行程 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3.客观情况——非法证据难以排除 刑讯逼供是一荦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静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什么侦查人员还 是铤而走险?其实,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并非侦查人员冒险行事,其实还是另有其 因,刑讯逼供是一种较难证明的犯罪,被刑讯者往往都处于被羁押状态,通常情况下 几乎无法证明,因此当事人被刑讯后几乎无法控告。除非因侦查人员刑讯造成了被刑 讯人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或因侦破其他案件而抓获真凶致使案件真相大自,否则, 即使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怀疑该口供系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所 得,亦无法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该口供属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9尽管有些地方采用侦 查讯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取证,但这并不 9参见张智辉著:《刑事非法证搬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13 型蔓些型堡熊窭墨i!二整堇堡箜:叁垒::壅煎兰塑曼 笙三耋型萋鏖型篓堡鲞坌堑 能真正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所谓的“全程 录音录像"在实际中可能只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教育’’以后才制作的,侦查人员早已 在没有制作“录音录像"之前用足了“教育手段”,而在真正录音录像之时,犯罪嫌 疑人不得不“老实’’交代,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只能是形同虚设, 并不能起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存在淌题 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是错案发生的首要原因,错案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 是办案人员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存在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全面缁致,不注重排除 证据之间的矛盾的阑题。 l。思想不重视,作风不扎实 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好的思想品质、较强的法制观念是案件质量的 重要保障。反之,则不可避免地出现错案。在司法实践中,那些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 心,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主观臆断、马虎了草、不懂装懂的办案人员,确实在有意、 无意中造成了许多错案。大律师杨良宜曾经嘲笑说:“某些发展中函家的警察对犯罪 人刑讯,不是为人残忍,丽是他们十分懒惰,不想动脑筋调查。’’话虽刺耳,僵不无 道理。杨德师认为:“证据不会从天丽降,不劳两获。”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 办案人员办案草率、玩忽职守,草率到不认真调查、不细致取证、张冠攀戴的地步, 玩忽到偏听偏信、草菅人命的程度。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延误了取证的最佳时 机。在杜培武案件中,现场勘查不认真、不及时,《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没有记载“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附着足迹遗留泥土,而是在案发几个月后,做 出的《补充现场勘查笔录》才有记载,显然存在明显的闻题。如采现场冀有足迹遗留 泥±,说明第一次现场勘查极不认真,如果现场没有泥土,说明在几个月后,是人为 的杜撰出一份《勘查笔录》,真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证1 2.刑事技术存在问题,某些技术证据对案件误导 刑事技术的误导也是证据收集不到位的重要原因。英国有个很有名的案子“伯明 翰第六号",这个案件发生在1970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参加了恐怖主义的爆炸案。 相关的技术专家非常确认这些入的手上有爆炸物粉末的残留物。随后的科学检验证明 先前的结论是不准确的、不适合的,因为抽烟后也有可能产生残留物。可是专家证人 14 型蔓些型壁熊壅璺耋二=坠塾堑箜::鲞叁:塞垫圭望塑 至三翌型蔓壅型堡堡壅坌堑 的诞词在法庭上较容易让法宫相信他们的证词是可信的,但有时专家证人作证的证词 也许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没有依靠足够正确的手段。在杖培武案件中,技术鉴定认定 面包车驾驶室内提取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与在公安学校射 击场上提取的泥土均为同一类泥土,这些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 校射击场上泥土带入云0A0455号醋河牌微型面包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 上的事实。但是这份鉴定是在测谎以后进行送检的,而对杜培武的测谎使办案人员更 加相信杜培武有罪,也歪是测谎时测谎仪证隳杜培武所说的“没有杀人”是假话。办 案人员才加大了刑讯逼供的力度,力争突破“口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测谎结论, 办案人员才更加注重收集甚至制作“有罪"证据,而无视无罪的辩解和证据。但从后 来查清的事实来看,测谎技术显然是不可靠的,虽然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将它列为定罪 的依据,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它将人们的侦查引入了误区。 3.司法人员的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能力不足 司法工作要求办案入员知识面要宽,专业技术要精,判断能力要强。但现有的司 法入员参差不齐,真正过得硬的专业技术骨干很少,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尚能应付, 遇到复杂的案件,就显褥功力不足,以致造成错案。首先,在收集证据方面,证据意 识不强,不知道哪些证据应该收集,更不知道如何来收集,不知道既要收集有罪证据 也要收集无罪证据,以至丧失了收集证据的最好时机。其次,对于所收集的证据不注 重合法收集,不注重证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再次,不善于发现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 盾,或者发现矛盾后也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及时有效地排除矛盾。杜培武案件 中,上述问题或多或少地存在,如虽然证实当晚18-19点、2圭点以后社培武在本单 位,僵没有证据证实当晚19—2l点杜培武在哪,既没有证据证明杜在单位也没有证据 证实杜出了单位,但办案人员却以此认定杜有作案时间,显然依据不足。再如,现场 发现被害人的枪支、证件、手机等物品都不见了,没有认真去查证这些物品的去向, 也没有认真分析杜培武的“供述",根据杜的“供述”手枪扔在昆明银河酒家门前的 垃圾桶内,但办案人员没有去查找落实,以印证杜的“供述",更没有分析,如果杜 案为情杀,为何又要拿走证件和手机等物品昵,这与常理显然是不相符的。正是没有 认真收集和审查证据,,草草结案和断案,最终导致了这~起冤案的发生。 型萋壅型堡堕壅璺耋二=坠塾鳘墓::叠△:鲞垫圭望垄 翌三曩型翌墨型堡堡壅坌堑 (三)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法院审判缺乏独立性,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发挥 既使案件侦查过程巾出现了上述的问题,案件还是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遣逮捕、 审查起诉,最终经过法院的开庭审判才能认定,那么杜培武案件是如何经过层层把关 而不“下马”呢?对这起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诸多程序违反法律的案件怎么能 通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法院又怎么能作出判决呢?虽然由于条件所限,笔者并不 能了解到案件办理的全部细节,但是至少可以发现以下的问题: 1.检察机关未能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能。 检察祝关是法律的监督搋关,这耪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其实对 杜培武案件来说,只要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稍稍细心一点,履行一下自己的监督职能, l 就不致于该案~错再错,直至真凶出现才使杜培武得以乎反,如果真凶没有被发现, 或者没有主动交代问题呢,其结果让人不敢想象。在杜培武案件中,检察机关至少没 有履行好以下几方面的职责,在杜培武指认现场时,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也到了现场。 如果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该不难发现,犯罪嫌疑入指认现场实际上是警察在指 认现场。杜培武被刑讯遁供后,于1999年7月19医被押进看守所,他向驻所检察官 提缝了控告,并要求驻所检察官对其伤势拍摄照片以留作证据,如果如果驻所检察宫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杜培武受到了刑讯逼供的事实不难证明,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 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了有罪供述,这种供述当然不能采信。8月3日,经检察机关 批准,杜培武被执行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承办入稍稍细心~些,不难发现该 案的证据矛盾重重,只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除了杜培武的“有罪”供述, 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杜培武所势,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案件到了起诉阶段, 如果承办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该案的证据也不难发瑗,该案的证据收集不全露, 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觏定,证据之阀的影确定罪|;皇矛盾不能排除,除了杜培武的“青 罪”供述外,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锁 链,案件的事实并不清楚,证据更谈不上充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杜培武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并反映驻所检察官为其拍了四张照片为证,休庭后, 公诉人没有去认真核实情况,在第二次开庭时竟然讲照片找不到,没有很好公诉职责。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法也应对判决进行监督,但是法院的翔决与公诉机关指控的 一致,公诉机关又怎能真正地监督昵? 16 刑事典型性错案思考——以杜培武“杀人”案为主视角 第二章刑事典型僚错案分析 2。法院未能依法审理和判决 杜培武案件发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庭审理案件由 过去的“纠闯式”转变为“抗辩式’’,法官居中裁判,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法院 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入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诞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入有罪的, 应警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遗憾的是,该案审查过 程中,当桂培武提嵩自己‘没有杀人,法宫竟然让被告人拿出没有杀人的证据。杜培武 在第二次开庭时,囱法庭出示了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物证——被打烂的血衣盾,法庭 也没有对该证据作如是否采信的表态,后来该物证也不知去向。在公诉机关所举证据 矛盾重重之下,法官却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以至 一审作出了死刑判决,二审法院虽注意到了辩方意见,但也是轻描淡写地以辩方意见 有可采纳之处,改判为死缓。 从以上的分析可戬看出,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没有依照法律履行好自悉的职责,我 们不否认个别承办入业务水平差,办案能力不强,但在杜培武案件中,在如此漏洞百 出的证据面前,难道就没有一个承办人看出这起案件不够逮捕条件、不够起诉条件、 不能作出有罪判决?是根本没有看到?还是看到了不能说?说了也没有用?我们应 该蒋冷静思考其背后的原因。 如果是办案人员根本没有认识到该案存在问题,上述两点错误重复出现,那么可 以肯定,检察、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在这种思维之下,办案 人员只重视有罪证据,过于轻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 从就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在这种思维影响下,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单凭有罪“口 供’’定罪,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纠错,一错到底。 如果办案人员意识到了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为什么不能依据事实和法 律坚持自己的观点作出公正的决定而要勉强批捕、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因为实 际办案中,上级领导的决定他们不得不服从。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案件的承办入并 不是案件的最终决定者,箍们只能就案佟提高自己的意见,最终都是壶检察长或检察 委员会决定,丽对此决定必须服从。法官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杜培武案件判决中也 型萋壅型堡堕茎璺垄二二墼垫堡箜:墨△:塞塑圭塑塑 笙三耋型妻壅型璧堡壅坌堑 明确表示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司法机关接受党政部门的领 导和监督,对社会负有重要责任,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 重大案件,甚至检委会、审委会也不能够自主作出决定,他们不得不考虑上级党政领 导的意见,在作出决定时,要从大局出发、求同存异,即使就某些问题发生重大分歧, 也要在上级领导机关倾向性意见下达成共识。“在各种影响司法决定的阂素中,决定 本身可能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也是其中之一。无论作逝决定的法律论据多么振振有 词,但这一裁决可能使汽车制造、钢铁、石油等主要工业停摆时,大多数法官会踌躇 的。",。 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并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在他们之前的诉讼 程序办案人员的决定对他们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特别是对一起人命关天的案件,办 案人员为侦破案件付出了很大的精力,而且被告人已被羁押很长时间,检察官在作出 逮捕多少也要考虑公安办案人员的情绪、在作出起诉决定时,也多少要考虑批捕部门 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的态度,法宫在作蹬判决时也不可能不考虑佟嬲无罪判决对侦查 和公诉枫关的影响。这是在现行体制下,办案机关和部f一之间难以将工作关系和人际 关系相分离,注重相互关系,考虑“面子",否则今后不好“做人’’的相当“实际” 的情况,也是不容忽视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法院违心判决的一个重要 原因。 3.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发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群犯罪嫌疑入在被债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麓之霉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第 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牛审查起诉之墨起,可以查阗、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 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 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然而,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不仅没有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之权利,而且是在被关押3个月18天后才被允许聘请辩护律 师,而案件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全部是在开庭前~天才告知杜培武本入,所以律师在审 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也只看到了拘留谖和逮捕证,其他鉴定材料都没有看到。辩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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