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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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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null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生活中谈判案例分析管理沟通的案例分析股改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行管114班 第一组案例情况案例情况2000年6月30日昆明市工商局五华分局接消费者杨璇投诉后,前往白建坤住处莲花池正街18号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白建坤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故以五工商消扣字(2000)第005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扣留白建坤现金2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关物品。同日昆明迈思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从其华夏银行园通支行的账户上支取现金25000元。昆明迈思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ull原告昆明迈思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特公司)诉称:1999年5月其与白建坤建立厂委托代理关系,并将“昆明迈思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章”提供给白建坤用于采购商品时使用,2000年6月30日原告委托罗永军携带现金支票找白建坤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提取25000元现金,现金提取后白建坤将25000元现金放人随身携带的黑色提包中,后因白建坤涉嫌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25000元现金被被告扣留,后又用于对白建坤的罚款上缴国库。被告的处罚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请判令撤销被告所作的五工商经处字(2000)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侵害原告财产权益的部分。   被告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华分局答辩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对白建坤处以罚款25000元,与原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null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00年6月30日对白建坤依法实施了扣留25000元现金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已告知了白建坤对此措施如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昆明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但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白建坤在此期间并未申请复议。此外原告在知悉了这一情况后,在被告对其进行的多次调查和原告向被告递交的多份书面材料中,均未主张被告扣留25000元现金属其所有。且人民币现金属种类流通物,并非特定物,原告所举华夏银行对账单仅能证明其白银行支取现金25000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扣留的25000元现金与原告到银行支取的25000元现金具有同一竞合性,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2月1日作出判决:  null   驳回原告昆明迈思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迈思特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倒置,判决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处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立即返还属于我公司的财产: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我方已举证处罚白建坤的25000元属白建坤个人所有,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反驳我方主张,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的相关规定,本案上诉人迈思特公司所举证,未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工商五华分局作出的五工商经处字(2000)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存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null  本案被上诉人的上述处罚决定中罚款25000元是针对白建坤所作,并非迈思特公司,上诉人迈思特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受理后经审理已明确原告与被告的行政处罚欠缺行政法的利害关系,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上诉人迈思特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裁定:   一、撤销五华区人民法院(2000)五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昆明迈思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涉及的两方面问题本案涉及的两方面问题一:原告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待证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都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视为起条件不具备null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这种设定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侵害其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用于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经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查后认为,均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所作处罚决定存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中罚款25000元是针对白建坤,并非原告。因此,从举证责任的层面上来看,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null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 《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受理后,经审查已明确原告与被告的行政处罚欠缺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应按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有悖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null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迳行驳回起诉。本案如裁定发回重审,虽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可获得一次上诉的机会,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发回重审已无实际意义,为了减少讼累,体现诉讼效益原则。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无疑是正确的。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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