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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讲解null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基本要求 总体框架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五统一”: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 ,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税率25%(小型微利20%,高新企业15%)。 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放宽内资企业扣除标准 。 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null“两过渡”: 一、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

新所得税法讲解
null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基本要求 总体框架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五统一”: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 ,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税率25%(小型微利20%,高新企业15%)。 三、统一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放宽内资企业扣除标准 。 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null“两过渡”: 一、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总体框架总体框架新法八章60条,条例八章133条 第一章:总则 (法4条,条例8条) 主要规定一些原则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包括: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定税率等基本概念。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法17条,条例66条) 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核心部分。条例分为四节: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法3条,条例5条) 本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内容虽然不多,但它是核心内容之一。 第四章:税收优惠(法12条,条例21条) 本章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将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以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 ,新法及条例在优惠范围、优惠方式上有了较大的调整。有扩大、保留、替代和取消。 null第五章:源泉扣缴(法4条,条例6条) 本章是关于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法8条,条例16条) 本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对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七章:征收管理(法8条,条例7条) 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比如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优先适用本章规定,其次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法4条,条例3条) 本章主要规定了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税收协定优先、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废止老法与税法施行时间等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纳税人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 过渡优惠政策一、纳税人一、纳税人新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放:回放: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是具备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二独立建立账簿;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 变化: 本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null关键词: 1、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条例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适应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有可能会成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成为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借鉴国际做法,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这一划分,改变了原外资所得税的规定 null4、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董事会和决策会议召集地(夏威夷、视频会议)、“最密切联系地”;二是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5、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 “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 (营业代理人不需要设立,也不限于机构、场所,既可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有代理行为,即使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也认定为代理关系)null6、实际联系 条例第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就属于有“实际联系”: 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如,通过该机构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息收入,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null7、所得 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税率二、税率法第四条 :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null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应纳税所得额三、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原公式(内、外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变化:1、新增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原内资第4条、外资第4条修改而来),计算过程更准确、完整。 2、计算顺序变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确保税基的准确。原内资将“免税所得”放在最后减,会出现纳税无法充分享受优惠。 [例]收入总额100,免税收入20,扣除项目有二种情况,一种是50,一种是90(不考虑以前年度亏损等因素),计算有二种结果:100-50-20=30; 100-90-10=0(有10没有享受)提示:提示:1、权责发生制: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重组清算:资产净值、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 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一)收入(一)收入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主要变化:1、引进了”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概念。条例第十二条: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新增了:“接受捐赠收入” 3、“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关键词:关键词:1、公允价值: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接受捐赠收入也按公允价值计算) 2、权益性投资: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明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税法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和会计的差异之一)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考虑(如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null4、不征税收入:新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5、财政拨款(条例第26条):分五大类(1)国家直接投资(2)投资补助(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税收返还(4)政府转贷、偿还性补助(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拨款。第(1)、(2)作企业的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不征税,第(3)、(4)、(5)在会计核算中计入“营业外收入”,除出口退税外,应征收所得税。 null温馨提示: 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缩小了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 [新法共60条,扣除占14条(8-21);条例133条,扣除占49条(27-75)]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过去,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和损失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计税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等。新法对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 null 1、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2、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3、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1、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 理性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到第五十条,对 企业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扣除作出 具体规定。 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     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体现社会经 济政策;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 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资产处理等 等。 2、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2、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真实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企业应当提供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注意: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进口、集市采购);有的业务可能取得不合格的发票,甚至虚假发票;有的事项不需要发票(工资分配)。不能将违反发票管理条例的处罚与证明业务发生真实性对立或替代。 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需要明确的是: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支出。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等。 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还有企业老总招待亲属和朋友的个人接待费用,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董事长出国渡假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等等。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美国、意大利、巴西、印度 )3、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3、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新法和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规定内容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熟悉,我们把众多的规定分类进行阐述,重点关注新法的一些主要变化: 一般规定 捐赠 工资薪金、三费、五险一金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专项资金 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新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不征税收入所耗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38) 4、合理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条例48)。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条例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的规定,明确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主要考虑是新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的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捐赠捐赠 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ull变化: 1、内外资统一。原内资规定多,有按全额扣除,有按比例扣除;外资是全额扣除,新法统一12%(含)。 2、扣除基数变化.“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便于计算。 3、捐赠渠道。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贫困、扶助残疾,教科文卫体,环保、社会公共设施,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新增了政府及其部门(方便捐赠、政府公信力)。 4、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九个条件(条例52)、审批程序。 5、赞助支出的界定: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工资薪金、“三费”、“五险一金”工资薪金、“三费”、“五险一金”工资薪金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2、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连续性服务,但不排除临时工,看整体需要和周期性) 3、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合理性: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和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 4、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5、工资薪金的种类。不管名目,不管称呼,把握一点,凡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于企业,因其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null职工福利费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变化:1、内外资统一。 2、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 (实际上提高限额)。 3、方法由“计提”改为“发生”。 注意:新《企业财务会计通则》取消计提福利费,据统计2006年国企年末福利费结余达1382亿,原因是工资总额越来越大和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从成本中直接扣除。null工会经费 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1、基数名称的变化。原“工资总额”和条例的“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内容是一致的。 2、“拨缴”。按《工会法》规定执行。null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变化: 1、比例提高。内资原比例为1.5%,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高到2.5%,条例统一为2.5%。 2、扣除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提高了基数)。 3、允许结转。实际上准予全额扣除,只不过在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null“五险一金” 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提示:提示:1、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认为:原来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比例为4%,仅限于试点地区,后来有些省扩大比例,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拉大。 2、商业保险仅限于特殊工种可以扣除。如建筑工人的高空作业、煤矿工人的井下作业等等。 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变化: 1、扣除基数由“收入净额”改为“销售(营业)收入”。 2、扣除条件由单一比例改为双重比例限制。 原内资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原外资规定: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 null考虑: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 注意: 1、真实性。由企业举证。 2、必要性。确实有支出的必要。 3、相关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条例 第四十四条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变化 : 1、比例调整。原内资广告费实行分类扣除: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据实扣除;粮食白酒不得扣除;其他企业2%、8%、25%等,允许结转。外资可据实扣除。业务宣传费5‰。条例统一比例,内外资享受公平待遇。 2、允许结转。主要是考虑许多行业广告费不足,且一些新办企业收入小,小型企业基数低。 3、增加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作出新的规定,比较灵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新增的内容。 我国经济走了一段相对较长时间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对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不光政府义不容辞,同时还要鼓励企业履行这方面的义务。 注意: 1、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 2、提取的资金限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 null(条例第五十五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解读: 一、作为税前扣除准备金项目的核定主体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二、核定方式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予以统一,而不是个案企业式的具体确定。由于各行业市场风险不同,情况复杂,为维护条例的稳定性,宜由规章规定。 三、允许扣除的项目限于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条例共有20条(56-75)内容比较丰富,我们关注一些主要变化: 固定资产:范围、计价、折旧、改建、大修理 无形资产:范围、摊销 投资资产:分类、税前扣除 存 货:界定、计算方法 重组资产:确认所得(损失)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化: 1、范围变化。新增了生物资产(条例56)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 2、计税基础。新增内容。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56) 3、折旧变化。折旧方法变化:规定直线法(开采石油、天然气等另行规定)。企业采用其他折旧方法,需要纳税调整。原内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作直接规定。折旧年限变化:原内资没有对折旧年限用直接规定,笼统规定为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新法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物20;飞机、火车、机器等10;器具、工具等5年;运输工具(飞机等除外)4年;电子设备3年。生物资产:林木10年、畜类3年。 4、改建。新增的内容(条例68)。已提足折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租入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余下的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5、大修理。新增的内容(条例69)。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变化: 1、界定: 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增加了对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限制) 2、摊销:基本沿袭了原内资、外资税法的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 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中的变化:对外购商誉的支出,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条例67条第三款)。投资资产投资资产1、投资的分类:权益性投资(股票、股份、股权等)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债权性投资(购买债权、债务)还本付息。 2、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但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条例71条)。存货存货1、界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条例72)。 2、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变化: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重组资产重组资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解读: 企业重组是由重组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和资产转换业务组成。企业的各项重组业务,从所得税处理角度都应该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有关旧资产(包括股权),然后按旧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购置新资产(包括投资)两项交易。对资产转让行为来说,如果被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低于转让市价,其差额将作为所得计税;反之确认损失。同时,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以防止在重组业务中对一项资产转让确认两次所得。 资产重组分为“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免税重组”主要条件:一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受让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二是转让资产的企业或者其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即所谓的“权益的连续性”。 具体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null四、应纳税额(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用额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null(二)境外税额抵免境外税额抵免规定 新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null操作程序 1、确定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境外税额抵免 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所得税(营业利润)的企业可以享受境外抵免。 --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 --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 null2、将企业所有的收入合理划分企业境内、境外收入 --在确定抵免时,先要将取得的收入划分为境、内外所得及境外有实际联系所得。 --对于不属于来源境外所得而被境外税务机关误征收的所得税,可以依据税收协定向本国税务机关提请启动协商程序—对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服务。 null3、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 --根据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规定,可抵免的外国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依境外法律规定而属于境外税务机关征税对象。 (2)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其他性质的税是不能抵免的。 (3)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若依外国法律规定,企业不需要缴纳,但企业缴了,对于此笔税款不能抵免。企业在国外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也是不能拿回境内进行抵免的。 (4)需要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凭证。 null4、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计算原则:分国(地区)不分项 按中国税法确定境外净所得,再计算应纳税额,以此作为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五、税收优惠五、税收优惠[新法12条(25-36),条例21条(82-102)] 调整思路: 以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 区域——产业 企业——项目 调整方式: 扩大、保留、替代、取消、过渡 优惠方式:免税收入、减免税、优惠税率、减计收入、加 计扣除、加速折旧、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税额 抵免调整方式—扩大 调整方式—扩大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 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技术转让所得; 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调整方式—保留调整方式—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方式—替代调整方式—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 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调整方式—取消调整方式—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 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 调整方式—过渡调整方式—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 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 优惠方式:优惠方式:免税收入 减免税 优惠税率 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 税额抵免 (一)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新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关键词关键词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82)。 注意两点: 一是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能免税; 二是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null2、股息、红利(条例83)。现金股利称为派股,股票股利称为送红股。 注意三点: 一、区分股息、红利和转让股权的收入。股息红利是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征税会造成重复征税,而转让股权收入是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应该征税。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考虑其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因而不在优惠之列。 三、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时,不再补税。因此,新法规定的“符合条件”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否则予以征税。 null3、非营利组织(条例84)。“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非常快,2005年底,全国各类非营利组织达31.5万个,比2001年增长50%。为防止企业利用有关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规定避税,参考国际惯例,规定上述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成立要件;二是行为要件;三是财产管理要件;四是认定条件。 注意: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免税,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减免税(二)减免税新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解读: 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范围的规定。是对原内、外资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整合后形成的。减免税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之一,属于税收优惠中的直接优惠方式。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税法倾向于减少直接减免税政策,而多采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政策。 考虑到企业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税法需要给予优惠的往往只是其中的某些项目的所得,因此新法将减免税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是新法中减免税的主要变化,值得关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null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解读: 1、免税范围界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优惠的具体方式。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两大变化: 一是“从开始获利年度”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二是减免期限的变化,原来的“五免五减半”改为“三免三减半” 3、上述项目范围中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主要是为了鼓励 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 1、范围扩大:原内资仅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给予优惠。 2、方式改变:由整个企业减免,改为项目所得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 1、取消了原内资所得税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本条优惠仅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因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纳税义务,而且可享受预提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更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本条优惠,会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差别) 3、技术转让所得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不管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的。 非居民企业减免非居民企业减免条例第九十一条  “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优惠税率(三)优惠税率新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null重大变化: 1、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由原来“区内”改为“区内外”。 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核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体或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是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谓的知识产权)。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的,也可购买,或投资者投入。 4、由原来的“产品”扩大到“产品(服务)”。 5、比例限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3%;5000万元--2亿元 4%; 5000万元以下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认定 年审制度 税务审核 (四)加计扣除(四)加计扣除新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把握: 1、“三新”加计扣除的两种方式: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主要是考虑研发不一定能形成无形资产,但要鼓励企业研发。 2、研发费用不包括产品外包、专家鉴定费等。 3、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仅局限于内资,鼓励外资安置。 4、安置残疾和其他人员的扣除标准: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新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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