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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众合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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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众合陈璐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 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众合陈璐琼通关公益团队@学法律做公益制作 http://weibo.com/chenluqiong 旧的《六机关规定》条文大多被删除,因为很多被新刑诉法吸收进去了。因此,新的《六机关规定》内容较少,但都是新增或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 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

六机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众合陈璐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 实施中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2012】 众合陈璐琼通关公益团队@学法律做公益制作 http://weibo.com/chenluqiong 旧的《六机关规定》条文大多被删除,因为很多被新刑诉法吸收进去了。因此,新的《六机关规定》内容较少,但都是新增或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 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1989】 对比与备注 一、管辖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 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 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 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 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6.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 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 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 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 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 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管辖交叉,主罪原则。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 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 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 已删除。 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 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已删除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 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对“犯罪地”的补充说明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 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 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 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 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已删除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 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 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 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已删除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 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 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 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已删除 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 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 已删除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 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 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并案处理的情形 二、辩护与代理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司法部厅局的现职人员不 包含在内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 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辩护律师的利益冲突及其 解决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 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规定了法援机构接到通知 后的义务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 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 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 以做什么做出详细说明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 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 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 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 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 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安排会见的主体是看守所, 期限是 48小时以内见上面, 而不是在 48小时之内安排 见面。 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 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 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 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 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进一步明确了法检两机关 在调查取证中的责任 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 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 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对辩护人犯罪的侦查机关 的补充说明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 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 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检察院的答复期限和方 式作出具体说明 三、证据 1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提出质 疑的主体作出补充规定 1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 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 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 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 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对证人等人员的特别保护 措施作出具体说明 三、回避 8.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 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 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法中有规定)已删除 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 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已删除 四、强制措施 1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 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 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谁决定谁批准 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保证 人的相关事宜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指定居所,无需付费 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 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进一步强调拘留由公安机 关执行 17.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 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 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强化了检察院在逮捕程序 中的权威地位以及监督作 用 五、立案 二、立案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 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 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 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 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 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 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 材料。 已删除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 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 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 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 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 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 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 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 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 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 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 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 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 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 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 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具 体操作程序进行补充说明, 具体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14.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 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 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 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已删除 1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 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 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 已删除 调取证据。 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已删除 六、侦查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 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 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明确了法检两机关调取录 音或录像的权力 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 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明确了辩护律师可以依法 查阅、摘抄、复制采取技术 措施收集的证据 21.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 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时限和 手续做了补充说明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 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决定重新计算侦 查羁押期限的,无需报批, 但要备案,同时接受监督 七、提起公诉 2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 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提 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 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 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审查起诉阶段要改变管 辖的补充说明 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时需要提交的材 料和证据,作出补充规定 八、审判 2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 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 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 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 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法院应当开庭 审理 2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 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 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 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后一诉讼阶段可以调取前 一阶段的证据材料 28.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 方应当予以配合。 新规定要记忆 2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 强调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重要性 定延期审理。 30.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的建 议的回复时限 31.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 议补充侦查。 3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补充说明了检察院对法院 庭审中的纠正意见提出的 时机 九、执行 3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 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新增规定,要记忆 3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 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 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 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不计入刑期的期间作出 补充规定 35.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对在逃社区矫正人员的追 捕机关作出补充规定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36.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 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 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 执行涉案财产上缴国库的 文件是法院的生效判决、裁 定;执行上缴国库后,执行 机关或机构应当向法院送 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 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 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 亲属。 对高风险理财产品和有效 期届满的票据,作出变通规 定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的申请。 侦查机关只能查询、冻结, 不能扣划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公安、检察院只能查封、扣 押、查询、冻结,不能扣划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 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被告人死亡、脱逃不影响没 收违法所得 39.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 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规定了救济途径 十一、其他 4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 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不计入办案期限和变更 强制措施作出补充说明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刑诉中国安机关充当的角 色等同于公安机关 本规定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1989年 1月 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 新法生效、旧法废止的时间 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下面附上已经修改或者删除的条文,供参考。 五、证据 17.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 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 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 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 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 交纳保证金。 2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 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23.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七、拘留、逮捕 25.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 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7.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8.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 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 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29.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 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已删除 30.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 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已删除 31.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 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已删除 3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3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九、侦查终结 34.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移送起诉 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 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3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 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38.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十一、开庭审判 3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规定由书记员查明。 40.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询问证人的顺序,法庭审判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 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 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 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 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2.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 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4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 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十二、二审 4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根据这一规定,出席第二 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4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在二审中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 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46.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 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 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十三、死刑复核 47.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四、赃款赃物 48.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 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热门班级推荐:陈璐琼百日通关班 100天,可以改变碌碌无为的过去;100天,可以构想美好未来;100天,可以鲤跃龙门;100天可以实现曾经的法律梦想;100天,可以挖掘你的潜 力,成就一个不同凡响的你…… 100天,可以通过司考,陈璐琼百日通关班,帮你实现更多的不可思议。 陈璐琼百日通关班由众合一线名师陈璐琼亲自带班,复习司考跨度 5个月全程跟踪指导,家教式精准细致的专业服务, 陈璐琼百日通关班突破先例,首次开设由一线名师全程跟班辅导班次,首次运用名师领衔专业服务团队家教式的贴身辅导模式,首次由一线名师全 程一对一针对性个性指导。 360度尊享服务 报名,注册,加入“通关班” 入学诊断和入学测试 个人学习档案、针对性学习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一、个性化专业服务 学员在成功办理报名手续后即可享受个性化准也服务,入学诊断和入学测试帮助您确定当前专业水平,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学习计划。在整个司考 复习过程中享受 24小时专业在线答疑、阶段性水平测试。 二、课程消化和同步测试服务 司考复习没有捷径,踏实稳步的夯实基础、循环反复的真题演练就是通关的诀窍。课程消化予同步测试服务遵照“之前课程,监督复习”、“当前课 程,消化测试”、“未来课程,提前预习”的学习规律,稳扎稳打。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后,有“管家”进行贴身“监督式服务”和“每日测试”。 每周白金特供 专题服务 个性化点对点辅 导 课程消化和同 步测试服务 特供此班,小班授课,YY 讲授,解决个性化问题 精选资料、成绩曲线、24 小时专 业答疑等,应有尽有 监督式服务,促进课程消 化,当天测试,当天消化 三、每周白金专题服务 百日通关班正式开课后,陈璐琼老师将每周诚邀众合各学科一线名师,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的问题,在掌握“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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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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