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量管理办法

储量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储量管理办法泰安市煤矿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保障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监管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资源储量管理和合理开采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资源储量管理和合理开采负技术责任;分管生产(采煤、掘进)副矿长对设计要求的回采率指标现场落实负责;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资源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安全合...

储量管理办法
泰安市煤矿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保障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监管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资源储量管理和合理开采负全面责任;总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师对资源储量管理和合理开采负技术责任;分管生产(采煤、掘进)副矿长对设计要求的回采率指标现场落实负责;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资源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安全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供建议;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行业技术政策的落实,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个煤量”)和资源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开采。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资源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矿资源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查清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源储量的各类统计报表,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并履行审查程序,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每3~5年对矿井资源储量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备案登记,为矿井生产提供依据。 (二)根据行业技术政策要求,煤矿地测部门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参加延深设计、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参与编制和审查矿井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时检查、分析回采率指标及其执行情况,为安全合理开采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 采掘工作面停采停掘或弃采前,地测部门要提出丢煤预计并参与确定其停采、停掘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对“三个煤量”进行统计分析,为矿井采掘正常接续提供建设性意见。 (四)积极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扩大生产能力、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供基础保障。 (五)进行资源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转入、转出审核和呈报工作。 第五条 矿井设计应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煤炭资源回采率设计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源储量的基础管理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要建立健全生产矿井资源储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至少有1名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大型煤矿和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应适当增加),按规定建立健全矿井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管理的报表、图纸和台帐,按时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采区回采率实行季报、半年报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季报于下一季度首月上旬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半年报送于第一、三季第一个月底前由县级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局),矿井资源储量、损失量实行年报制度,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煤矿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按规定绘制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作平面图和分煤层储量估算图。图纸要素必须齐全,定期填绘,如实反映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自觉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煤矿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永久煤柱审批和备案手续。 矿井永久煤柱包括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井筒保护煤柱、大巷煤柱、“三下”煤柱,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地面水系及冲积层、含水层或老空(老窑)防水煤柱,断层、封孔不良钻孔、陷落柱等其它防水煤柱。 第九条 煤矿每年年初编制资源储量(动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回采率年度计划,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定。 经审定的矿井年度资源储量和回采率报告,作为考核煤矿资源储量与回采率的依据。 第十条 煤矿每年年底要全面核实生产矿井当年动用的煤炭资源储量、采出煤量、损失煤量,提交生产矿井资源储量和回采率年度报告,报告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要定期对生产矿井资源储量和回采率进行检查。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结束要及时分析和计算回采率。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要查明原因,制定提高回采率措施。 第三章 开采过程中的资源储量管理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认真落实矿井资源储量和回采率年度计划,达到规定的回采率要求。 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受条件限制,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管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应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严禁开采下部煤层对上部煤层造成破坏,确需反程序开采时,必须逐级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矿井的保护煤柱必须按规定留设,经批准的煤柱不得随意变更。有条件的矿井应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确定水平标高以及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倾斜长度,优化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提高回采率。 第十六条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政策,依靠科技创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回收各类非永久煤柱、边角煤,依法开采建筑物、水体、铁路等“三下”压煤。 第十七条 矿井延深设计要有包括对井筒、车场、大巷等的保护煤柱留设内容,并对首采区的采区回收率作出明确规定;采区设计应对各类煤柱的性质与尺寸(如采区隔离煤柱、边界断层煤柱、矿井技术边界煤柱、大巷煤柱、区段平巷煤柱、采区上下山煤柱)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采区内及采区边界断层煤柱宽度的留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导水危险的断层煤柱宽度,必须按水文地质计算结果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规定中的最大值确定。 (二)其它断层煤柱宽度必须按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留设。 (三)当现场开采安全技术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采用无煤柱开采;确需留煤柱时,应根据断层落差大小结合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分析确定。 第十九条 构造较复杂的采区或工作面,采前要进行钻探、物探,摸清构造形态,指导合理开采,防止因构造形态不清造成资源损失。 第二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矿井,在工作面准备和推采过程中要加强煤层厚度探测,确保达到规定的回采率,顶煤回收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井,应改变采煤方法,达到规定回采率。采煤工作面留设底煤开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采煤工作面支架等设备选型,必须与开采的煤层厚度相适应,严防选型不当造成丢顶撇底损失资源。 第二十一条 采区工作面必须连续布置依次推采,不得以构造复杂为由在两面之间撇下一个块段不采。对未经批准擅自弃采者,按浪费国家资源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上、下平巷必须掘至边界煤柱线(如井田边界煤柱线、防水煤柱线、采区隔离煤柱线、采区边界断层煤柱线等)。若提前遇到不可推采的断层,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回收断层外侧的煤炭资源。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切眼一般要沿边界煤柱线或断层煤柱线布置。当工作面推采遇落差大于煤层全厚的断层时,可重开断层切眼。 因断层、变薄带、顶板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影响和技术条件限制,采煤工作面无法推采造成的资源损失,原则上要求薄煤层不得超过0.2万吨,中厚煤层不得超过0.5万吨,超过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三个煤量”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必须对三个煤量进行动态管理,划分和计算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对三个煤量及损失进行审查, 分析三个煤量增减变化的分类、地点、原因,签字后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年末要分水平、分采区、分煤层、分工作面全面核实一次。 第二十六条 在工作面、采区或水平服务期内,原有可采储量因三下压煤、开采技术条件限制、地质条件变化、矿井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部分煤量不能开采时,应按呆滞或有关损失处理,不得再保留于三个煤量之中。 第五章 资源储量变动、矿井闭坑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资源储量变动主要是指因生产实际揭露煤层厚度发生变化、可采边界线位置调整及可采区面积变化等原因造成的煤炭资源储量数量上的增减和因地质及水文地质、采矿工艺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原因造成的煤炭资源储量类别上的调整。资源储量发生变动,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核定能力在30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矿总工程师一次批准资源储量变动量不得超过2000吨(含2000吨);核定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煤矿,矿总工程师一次批准资源储量变动量不得超过5000吨(含5000吨)。 对同一煤层、同一地点、同一原因产生的资源储量变动不得化整为零报批。 第二十九条 资源储量变动数量增减在3万吨以下或类别调整在10万吨以下的,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资源储量变动数量增减在3~5万吨或类别调整在10~20万吨的,逐级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资源储量变动数量增减在5万吨以上或类别调整在20万吨以上的,应有资质单位编制专题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资源储量数量增减或类别调整,必须有足够的地测工程证实,并保留现场,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矿井扩层、扩界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论证、资源储量核实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及时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扩层、扩界前,必须依据现有资料对煤层赋存、开采技术条件、技术经济、安全性等进行研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煤炭管理审查。未经同意,不得办理扩层、扩界手续。 因地质资料不清,需要进行补勘、扩勘或巷探的,必须编制工程设计。 第三十一条 鼓励煤矿利用物探、钻探、巷探等手段积极寻找井田范围内的可采储量,对井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重新进行评价;鼓励煤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回收护巷、工广煤柱、历史遗弃的煤炭资源及其它以往注销块段;鼓励煤矿通过注浆改造、疏水降压、充填等手段解放受水威胁的资源量。 凡是以探查遗弃煤炭资源为目的的巷探、钻探工程,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开采的煤炭资源必须保证安全,否则不得进行开采。 对由资源量升级过来的基础储量,须提交地质说明书、开采设计等相关资料,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列入“三个煤量”)统计,并计算矿井或采区回采率。资源量升级为基础储量超过1万吨不足3万吨的,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3万吨(含)以上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三条 由于补勘、扩勘、采勘对比、井界变动、重算、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原因引起的变动,煤矿依据相应的补勘(或扩勘)报告、采后总结、井界变动批文、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批文或认定书等技术文件,提出资源储量变动报告,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矿井闭坑前,应全面核查矿井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由煤炭企业(煤矿)提出矿井资源储量和回采率核查报告,并按管理权限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煤炭企业(煤矿)每年应开展资源储量和回采率管理评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煤矿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未达到省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计划指标和国家规定回采率的,建议颁证机关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上报年度矿井资源储量和回采率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当年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实际情况报告的; (三)因地质损失、转出、转入、注销等造成煤炭资源储量增减,未按规定报批的; (四)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或发生不合理损失的; (五)不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矿井永久煤柱备案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对新增或升级的基础储量上报、认可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反程序开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0
本文档为【储量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9548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6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
上传时间:2013-04-15
浏览量: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