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12]305号)
各市环保局、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
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和山西省环保厅《关于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环发[2012]47号)的精神,为了提高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的数据支撑能力,省环保厅决定切实加强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应当具备环境监测资质(其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和计量认证资质,通过山西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县级环境监测站验收,为当地环境管理提供合法、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
二、环境监测站必须具备的资质
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必须具备环境监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资质,其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环境监测人员必须通过山西省环保厅组织的上岗考试,取得《山西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此项工作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
2、环境监测资质
环境监测站必须通过山西省环保厅组织的认定,取得丙级或丙级以上的《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资格和污染源监测资格)。此项工作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
3、计量认证资质
环境监测站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能力。被批准的项目应覆盖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及不同污染行业所要求的项目。此项工作应在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12]631号)的要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应切实加强标准化建设,在监测人员、监测经费、监测用房、监测仪器、监测能力等方面达到全省环境监测站县级建设标准,并于2012年底前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取得山西省标准化县级环境监测站合格证书。
四、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新的监测任务
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在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山西省标准化县级环境监测站合格证书和计量认证资质后,除认真做好原有各项监测工作外,还应当实施以下监测工作:
1、做好由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
今后,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评审批的外,全部由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因此,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也应由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实施。
2、配合市级环境监测站或受市级环境监测站委托对本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对于未取得《山西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和《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而实施环境监测的环境监测站,省环保厅将责令停止工作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联 系 人:山西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王吉明
联系电话:0351-6371054 13934662338
邮 箱:sxshbtwjm@126.com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