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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标准)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标准)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评分法)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使 用 说 明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只能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利用自定方法和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另行选择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标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标准)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评分法)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使 用 说 明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只能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利用自定方法和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另行选择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报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 合格法是指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指定的公共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www.sczbbx.com)(简称川报网)发布比选公告,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川报网申请,比选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评分法是指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在川报网发布比选公告,比选人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进行评审,对达到比选公告规定分数的申请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人也可以将比选办法变更为合格法或由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变更为合格法。 三、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四、除比选文件封面、第一章“比选公告”、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第五章“比选报告”、第八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比选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其他部分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五、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可以打捆为一个或多个联合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招标。统一组织招标并实行委托招标的,一个联合项目只比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资格等级按联合项目的总投资额要求。 六、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一般为6个月内),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完成的项目,可打捆为一个联合项目,只比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资格等级按联合项目的总投资额要求。 七、总投资较大的一个项目,可分为2至3个合同段(一个项目最多划分为3个合同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每个合同段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划分合同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分别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的“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相应合同段的名称。 各申请人均可就上述合同段提出申请,参加多个合同段比选的,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段的比选文件,每个合同段都应单独递交代理申请书,提出申请的每个合同段应分别派出不同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八、招标代理实行事后付费,即只有招标工作完成(分标段的为某一标段完 成)后才能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虽然选择了招标代理机构和签订了代理合同,但没有实施的项目或合同段,项目业主不支付费用。 九、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中按比选规定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且资格等级符合要求的,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可同意其继续从事后续的招标代理工作。 十、一个项目业主的续建项目,或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原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仍满足需要,并没有违法违规代理的,项目业主经备案后仍可继续选择原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比选人(项目业主):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 (2)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7)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 (25) 第四章 代理申请书格式 „„„„„„„„„„„„„„„„„„„„ (34) 第五章 比选报告 „„„„„„„„„„„„„„„„„„„„„„„ (54) 第六章 投诉及处理 „„„„„„„„„„„„„„„„„„„„„„„(78) 第七章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备案 „„„„„„„„„„„„„„„„„(80) 第八章 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 (82) 第一章 比选公告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评分法)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为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2.2 建设地点: 2.3 项目规模: 2.4 计划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2.5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暂定 级。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至3个) 水利工程 类分类项目业绩。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50%(0至100)。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 比选服务费 元。 5.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5.1 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地点 为 。 5.2 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 评审和随机选择 6.1 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 90 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2 随机选择在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递交人员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www.sczbbx.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移动电话: (仅用于川报网与之联系,不公开) 传 真: 年 月 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第3.1款比选人对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得提出高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如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只能要求不低于乙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只能要求不低于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又如~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只能要求不低于乙级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只能要求不低于预备级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2008年来”、“2010年来”~是指2008,2010,年1月1日以来~下同。 ,4,第3.2款和第3.3款对申请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至3个~即比选人可以填0个、1个、2个、3个。业绩填0个的~即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具备此项业绩。 业绩填0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只要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就有相应的招标代理业绩。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2007年第154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规定~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6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条规定~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 不到5亿元人民币的~为年检不合格。 ,5, 申请人不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代比选人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6,第4.2款“比选服务费”包括比选文件费、电子比选费、网络服务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批复确定。 ,7,比选人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决定评审和随机抽取的地点。但比选人确定的评审和随机抽取地点必须有能够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应有监督人员到场监督。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备案时对评审和随机抽取地点有规定的~比选人应从其规定。 ,8,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比选文件的~经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后~撤销已发布的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通知已参加比选的申请人~并重新发布比选公告。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比选人承担。 ,9,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应仔细核对比选文件,特别是上传给比选网的有比选人单位章和签字的封面、第一章“比选公告”和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处理。 ,10,本比选文件中规定的“以上”都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1. 申请人资格要求 1.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2 资格等级:见第一章“比选公告”3.1。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4 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但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已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的,原资格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49号,2009年7月13日) 近段时间,经查证,有多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情形下,在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给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造成混乱并导致不公平竞争。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上网比选。 一、未按(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 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项目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其招标结果无效并处相应罚款。 (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2009年7月24日) 加强对省外入川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履行入川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不能在川执业。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入川备案证后,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2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川执业,否则视为不再符合入川相应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并责令停止在川执业。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四川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从业人员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等其他场所执业时应主动或应要求出示从业人员资格证,接受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制度。为防止招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凡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6 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 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1.7 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 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1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1.8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 受其参加比选;其他资格认定部门依职权暂停或取消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资格证书失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部门应将其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 申请人招标代理业绩 2.1 招标代理总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等形成的代理业绩。 2.2 对申请人的招标代理总业绩按代理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简称分类项目业绩。共分15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类 (2)公路桥梁类 (3)水利工程类 (4)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5)能源类 (6)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7)市政公用工程类 (8)轨道交通类 (9)机场类 (10)港口类 (11)园林绿化(含景观)类 (12)机电设备类 (13)货物(设备和材料等)类 (14)信息产业类 (15)其他类 2.3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以上15类进行修改或细化,也不得在以上15类之外新增分类。一个项目(包括打捆的联合项目)只能归入15类中的其中一类,不能同时归入两类及以上。涉及到两类及以上的,以其主要的代理内容划 分类别。 2.4 招标代理总业绩,应当提供招标代理的有效业绩证明(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另有要求,除外):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评价意见。 2.5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时,要求提供第2.4款规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供核验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招投标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执法职权时,要求提供以上原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原件。 2.6 招标代理总业绩应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业绩,不包括其造价、咨询、代建、项目管理等业绩。 2.7 招标代理总业绩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代理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绩,与本项目代理招标所要求的程序、方法以及适用的规定一致、相似或相同,简称类似项目业绩。 2.8 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川报网(www.sczbbx.com)(原网址www.sichuandaily.com.cn)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为计算依据。 2.9 在招标代理机构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取得的代理业绩,简称类似项目个人业绩。 2.10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此项目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 (2)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签订并备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人员的个人业绩。 2.11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要按规定的格式在川报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告的招标代理业绩才可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有投诉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业绩不得作为比选业绩。 2.12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和本比选文件进行处理。 3. 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3.1 处于市场禁入期内或限制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参加申请: (1)根据“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管在我省何处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申请,该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都不能参加我省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 (2)申请人没有被市场禁入或限制,但其从业人员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不得作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参加比选; (3)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的计算应以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2 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比选: 1)未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2)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3)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3.3 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71号,2009年12月25日)的规定,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收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比选公告中要求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适用;各申请人的企业诚信分值,以申请人在川报网申请时间的分值为准): (1)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机构; (2)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网上管理系统中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不良信息扣分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不得选择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和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但依法责令整改已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外。”) 3.4 与比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 (3)与比选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4)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5)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3.5 被责令停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被责令停业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6 财产被接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财产被接管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7 2010年来,申请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弄虚作假及其处理。 3.7.1 弄虚作假行为是指: (1)利用伪造、变造的证书、证明材料、印鉴参加比选的; (2)伪造或者虚报招标代理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简历、养老保险证明,或者中选后不按代理申请书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不可抗力除外); (4)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5)隐瞒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7.2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已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在川报网进行了公告,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在比选的本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在评审阶段发现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中选人确定后发现的,由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 (3)监督部门发现在比选的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但没有得到处理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4. 不得同时申请的情形 4.1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同一项目(合同段)中同时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4.2 有同时申请情形的,其代理申请书均作无效处理,都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 5.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 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以及中选后代理过程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比选有效期 比选有效期为60天,从比选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起算。 10. 证明申请人资格 10.1 代理申请书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证件,申请人都应复印(复制)后紧附在代理申请书相应的内容后面,并在递交代理申请书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准备要求的原件备查。 10.2 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都应是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以上人员应提供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 10.3“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最近是指从比选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养老保险的证明是从上一个月起算还是上上个月起算,由申请人选择)。 (2)养老保险的证明包括该申请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申请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 11. 代理申请书的编制 11.1 代理申请书格式 (1)代理申请书应按第四章“代理申请书格式”编写。 (2)申请人不得对“代理申请书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3)申请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代理申请书格式”在空格(下划线)处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比选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4)按“代理申请书格式”在空格(下划线)处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代理申请书应对比选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6)代理申请书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7)代理申请书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 11.2 代理申请书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要求签字和盖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为: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 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申请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1.3 代理申请书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11.4 代理申请书正本和副本 (1)代理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正本的各项证书、证明的复印件,每页都应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4)代理申请书副本应由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中的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5 代理申请书装订要求 (1)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2)代理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3)代理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4)代理申请书应严格按照第四章“代理申请书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5)代理申请书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6)修改的代理申请书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即不得另页修改。 11.6 代理申请书的编页码和小签 (1)代理申请书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申请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2.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 12.1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指: (1)应该实行比选而不比选的; (2)不按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进行比选的; (3)不按标准比选文件规定进行比选的; (4)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 (5)评审委员会成员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与参与比选的申请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6)不按标准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2.2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1)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又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13. 比选失败后的处理 13.1 在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后,比选人接收(受理)递交代理申请书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比选人应重新比选。 13.2 得分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少于3个,比选人应重新比选。重新比选仍实行评分法的,比选人对申请人的业绩要求和评分标准要比前一次适度降低。 13.3 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人也可以将比选办法变更为合格法或由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变更为合格法。 14. 比选人责任的免除 14.1 因不可抗力、非比选人原因之外的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取消或不实施,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比选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4.2 因比选人在比选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导致比选结果错误,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但应赔偿申请人双倍的比选服务费。 14.3 第14.1款和第14.2款中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和重大失误,比选人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14.4 因各种原因导致川报网发布的比选公告及比选文件与备案的不一致,或比选文件规定的“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了比选,造成比选结果错误,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但川报网应双倍返还申请人的比选服务费。 15. 纪律和监督 15.1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5.2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比选工作。如果参加竞争的申请人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比选施加影响,取消其比选资格。 15.3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5.4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比选期间私下接触申请人及其人员,不得接受申请人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 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比选工作有关的内部情况。 15.5与比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6. 比选文件中的注 比选文件中的“注”,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7. 比选文件的解释 17.1除第一章“比选公告”、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第五章“比选报告”、第八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由比选人或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填写外,其他部分比选人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17.2 对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7.3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比选人解释。对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比选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比选文件的有关条款、比选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比选人一方的解释。 18. 比选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8.1 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比选文件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标准比选文件的内容为准。 18.2比选人发出的比选文件(包括修改)与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比选文件不作为评比的依据。 18.3比选文件中比选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 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总则 1.1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 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4 比选人进行评审时,应当通知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到场监督。 1.5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 序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号 (1)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没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 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同时申请的情形 (2)从业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申请人 1 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资格 (申请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 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 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 (3)代理收费符合规定 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代理报价 2 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上下浮 动幅度不超过20, (4)代理申请书提供的所有招标代理业绩、良好信用、不良代理 3 信用,应是从公告的川报网直接打印 申请书 (5)按要求提交业绩原件核验 对申请人提供的招标代理业绩,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可以 原件核验 4 要求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和招标人评价意见(原 件)供核验(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除外) 5 澄清 (6)申请人按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 3.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说明: (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分值。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范围内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内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条款内容 序号 编列内容 1 项目管理机构:A = 15 分 2 招标代理业绩:B = 20 分 分值构成 3 代理收费:C = 20 分 (总分100分) 4 良好信用:D = 30 分 5 不良信用:E = 0 分 6 细微偏差:F = 15 分 4.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A = 15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高级职称的1人得 10 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和 1 中级职称的1人得 5 分 主要专职技术人员职称 初级职称的1人得 3 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 有 / 资格、 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有 / 资格、 2 其他(除1外)资格 有 / 资格 (不多于3个) 的1人1个资格得 0 分 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20 分)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说明: 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标金额应是1千万元(人民币)的整倍数。如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10千万元„„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2008年来招标代理总业绩 1个项目得 0 分 2008年来代理的 类 分类项目业绩(与第一章“比 2 1个项目得 0 分 选公告”第3.2款要求的分类 一致) 中标金额在 4千万元以上的1个项目得 3 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 2分,此中标金额以下的1个项目得 0 分 拟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中标金额在 0 千万元以上的1个项目14 技术人员的,2008年来的类似人得 0 分,此中标金额以下的1个项 项目个人业绩 目1人得 0 分 6. 代理收费评分标准(C = 20 分) 代理收费评分标准说明: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上下浮动幅度超过20%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 (2)申请人的代理收费得分,最高为本项设定的分数,最低0分。 得分(C),(20?M×100)×2.5×N% M为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上浮记为,,下浮记为,。如,20%,,20%. N为比选人设定的本项分数。 7. 良好信用评分标准(D = 30 分) 良好信用评分标准说明: (1)既往类似项目业绩中的项目,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为其良好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寄(送)或转交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信用评分的依据。 (4)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良好信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 1 主对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1个项目得 0.125 分(0-5分) 的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 2 主对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1人/1个项目各得 0 分(0-5分) 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 8.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E = 0 分)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说明: (1)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 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为其不良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寄(送)或转交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信用评分的依据。 (4)监督部门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既往项目代理违法违规的通报、处理、处罚,以通报、处理、处罚的监督部门提供的书面文书、文件并在川报网公告的为依据。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通报、处理、处罚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不良信用评分的依据。 (5)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通报、处理、处罚,除监督部门提供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报。 (6)对通报、处理、处罚的理解发生歧义的,以发出文件、文书的监督部门解释为准。 (7)通报、处理、处罚涉及到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比选),市场禁入期满后但仍在本不良信用评分期内的,仍要按不良信用评分标准扣分。 (8)“不良信用评分标准”中设定的得分为最高分,有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9)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良信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 1 对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1个项目扣 0 分(0-5分) 的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 2 对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1人/1个项目各扣 0 分(0-5分) 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 2010年来,既往项目中监督部门对申 3 1次扣 0 分(0-5分) 请人代理违法违规的通报、处理、处 罚 2010年来,既往项目中监督部门对拟 4 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代1人/次各扣 0 分(0-5分) 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处理、处罚 9. 细微偏差评分标准(F = 15 分) 细微偏差评分标准说明: (1)细微偏差是指代理申请书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即不违反第2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漏项、错误或不完整)。第2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之外的偏差都是细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后不影响代理申请书的有效性(即代理申请书有细微偏差,按规定补正后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强制性评审不得作“不通过”处理),但要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2)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统称为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澄清的,或澄清后仍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按规定澄清后,再对澄清前存在的细微偏差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3)“细微偏差评分标准”每1处扣分最高5分,最低0分。有细微偏差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例如:某项目比选文件设定的细微偏差“本项 10 分”和“1处扣 5 分”,某代理申请书有1处细微偏差,扣5分,此项得5分;有4处细微偏差,只扣10分,此项得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代理申请书有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和 1 1处扣 5 分(0-5分) 要求的细微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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