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考核细则
QG/SYXT-502-2007 版本/修订状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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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规定了环保管理的考核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及要求,本细则适用于环保管理及污染物控制达标
排放的考核。
2
2.1 安全运行部是公司环保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环保考核。 2.2 其他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相关方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 3
3.1 环保监测与统计考核
3.1.1 安全运行部环保处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环保污染源监测计划, 经公司审批后由技术部质量分析处执行。
3.1.2 技术部质量分析处应制定相关的环保监测分析规程,并符合国 家相关分析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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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否则视情况扣1-3分。 3.1.3 质量分析处在监测分析过程中,发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异常或 超标,必须要向排放单位和安全运行部报告,否则视情节扣1-2分。 3.1.4 质量分析处应严格执行公司环保监测计划,不得自行擅自改 变,否则扣2分。
3.1.5质量分析处按照有关管理标准及时按天和月向公司环保主管 部门提供监测数据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扣1分。
3.1.6 各生产区(场)要认真填写本单位的环保综合统计台帐,认真 做好本单位的环保技术月报,并按照要求时间及时上报,否则扣责任单位1-2分。 3.1.7 各有关单位对环保监测原始记录、台帐、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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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规定填写, 不得随意涂改,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否则扣责任单位1分。 3.2 固废处理考核
3.2.1 固废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提出固废处理申请,由公司环 保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固废产生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否 则视情节扣责任单位1-3分。
3.2.2 各生产区(场)不得随意向公司固废填埋场倾倒工业和生活垃 圾,更不能将危险废物送至固废填埋场填埋,否则扣相关单位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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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发布 2007年8月30日实施
QG/SYXT-502-2007 版本/修订状态:3/0 3.2.3 停工检修前一个月,产生固废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固废处理报告 提交安全运行部,安全运行部根据固废种类妥善处理。
3.2.4 外来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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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带介质产生固废,由施工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不得向公司管辖区域内排放,需要公司处理时,支付相关处理费用,如有违反,按照有关
考核办法处理施工单位,并扣引进部门1-2分。
3.2.5 固废产生单位在固废处理前,应对固废妥善保管并做好标识, 不得将不同种类的固废混放,否则扣相关单位1-2分。
3.3 污染物控制排放达标考核
3.3.1 各生产区(场)、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向含油污水线、雨水线排 放废酸、废碱、胺液及其他高浓度废液、废油等,如有偷排被发现, 每次扣责任单位1-3分,扣引进施工单位主管部门1-3分。 3.3.2 各生产区(场)负责辖区内明沟、暗沟、隔油池、监测池的 清理,保持流水通畅,如因排水系统堵塞造成污染后果,扣责任单位1-2分。 3.3.3 各生产区(场)要做好雨季清污分流工作,切实落实排放雨 水和含油污水系统相互切换的措施,避免大量雨水串入含油污水系统,从而增加污水提
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场的负荷,检查发现一次没有落实扣相关单位1-2分。 3.3.4 各生产区(场)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和粉 尘排放,各加热炉、锅炉烟囱正常生产期间严禁冒黑烟,无故排放上述污染物,并不采
取有效措施改正,扣责任单位1-3分。
3.3.5 停工检修处理系统期间,各生产区(场)要切实落实防未处 理恶臭气体大气排放、防高噪声源、防高浓度废水冲击污水系统等环保措施;施工单位
引进部门落实施工单位自带介质环保处理措施,并报安全运行部审查,如有违反视情节
扣责任单位1-3分。
3.3.6 各生产区(场)所属环保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擅自拆除或者 污染物经短路排放,如有违反扣责任单位1-2分。
3.3.7 各生产区(场)装置排污控制考核指标
考核内
单位 排放类别 监测项目 控制指标 分数
容
常减压 含油污水 PH 6—10 每次超扣1分
2
2007年8月30日发布 2007年8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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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标
石油类
mg/l
氨氮 ?100mg/l
硫化物 ?20 mg/l
?500
碱度
mg/l
?200 每次超电脱盐水 石油类 扣1分
mg/l 标
?100
氨氮
mg/l
PH 6--10
催化裂?200 每次超含油污水 石油类 扣1分
化 mg/l 标
?500
碱度
mg/l
硫化物 ?20 mg/l
氨氮 ?60 mg/l
PH 6--9
?200
石油类 每次超
重整 含油污水 mg/l 扣1分
标
?500
碱度
mg/l
硫化物 ?10 mg/l
PH 6—10
?200
石油类
mg/l 重油加每次超含油污水 扣1分
氢 标 ?500
碱度
mg/l
硫化物 ?1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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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发布 2007年8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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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氨氮
mg/l
PH 6--9 每次超
MTBE 含油污水 扣1分
标 石油类 ?50 mg/l
石油类 ?30 mg/l
每次超
聚丙烯 含油污水 扣1分 ?150
标 悬浮物
mg/l
PH 6--9
石油类 ?50 mg/l
硫磺回每次超
含油污水 扣1分 ?500
收 标 碱度
mg/l
氨氮 ?80 mg/l
PH 6--9
含油污水(厂每次超
扣1分 ?200
内) 标 石油类
mg/l
储运场
PH 6--10
含油污水(厂每次超
扣1分 ?200
外) 标 石油类
mg/l
酸碱废水 每次超
PH 6--9 扣1分
(脱盐水站) 标
每次超
锅炉烟道气 黑度 <1 扣1分
标
<96% 扣1分 动力场 污水处理场出
综合合格率 ?96%
水 <93% 扣2分
扣相关装置
1-3分
每次超
总排口出水 合格率 ?98% 水场收油不及
标
时,扣水场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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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发布 2007年8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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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扣1分 污水处理场出
综合合格率 ?96%
水 <93% 扣2分
安全运
总排水出水 合格率 ?98% <98% 扣1分
行部
<95% 扣0.5分 单、双塔净化
合格率 ?95%
水 <90% 扣1分
<95% 扣1分 FCC单
净化水 合格率 ?95%
塔汽提 <90% 扣2分
<95% 扣1分 ARDS双
净化水 合格率 ?95%
塔汽提 <90% 扣2分
硫磺回<95% 扣1分
收单塔净化水 合格率 ?95%
<90% 扣2分
汽提
3.4 环保“三同时”考核
3.4.1公司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法规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相关环保法律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严格执行环
保“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验收。对因违反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规,并造成
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扣3-5分。
3.4.2公司内的检维修项目和技改技措项目应该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并予以
落实环保治理措施。否则产生不利的环境影响,扣责任单位1-3分。 3.4.3在公司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的单位,作业时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方案中要
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并报安全运行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运行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
作业时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环保措施即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视情
节罚款200-1000元;对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并承担消除不良环境影响的责任。对施工单位引进部门扣1-5分。
3.5 环保设施运行考核
3.5.1各生产区(场)环保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随意停运,否则扣责任单位1-3分。
3.5.2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时,各生产区(场)应及时予以维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扣责
任单位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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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YXT-502-2007 版本/修订状态:3/0 3.5.3环保设施出现故障需要停运维修,各生产区(场)需事先向安全运行部提出申请,
不得擅自停运,否则扣责任单位1-2分。
3.5.4各生产区(场)要认真维护辖内环保设施,保证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不得因环保
设施运行不当,产生不利的环保影响,否则扣责任单位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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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全运行部起草。
本标准代替QG/SYXT-502-2005。
起草人:李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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