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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签发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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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签发红头文件企业是否可以签发红头文件 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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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签发红头文件 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不是意味着决定与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采用了“行政规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统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界定: 第一种界定:“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红色的文头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控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记录。主要指“规范类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项管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等。 第二种界定:“红头文件”是通俗的称谓,泛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对抽象性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由于是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国家政权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 从以上两种界定来看,“红头文件”所指的范围与性质都是不同的。 按第一种界定,企业不能发红头文件。 按第二种界定,从原来的政府集团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按以前的工作习惯保留了发红头文件的惯例。到现在为止,没有什么文件规定这些企业不可以发红头文件。 在这里暂不评价这两种界定的优劣之处,我们先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的几个特征。 “红头文件”,从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页的红色文头而得名,文件的首页非红色的则不属于“红头文件”。因此,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 ”来看,还有这样几则不属于“红头文件”之范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头文件 个特征: 第一、主体广泛性。主体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非行政机关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发布“红头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规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则无统一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有时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对于其他非行政机关的主体制定的“红头文件”则没有程序规定。 第三、形式的多样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一般有“法、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意见、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等多种形式,但我国的“红头文件”的名称形式上则是五花八门,使用比较混乱。根据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意见〉可推定有以下几种:命令(或令)、决定、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指示、意见、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红头文件”不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比较完整的章、节、条、款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它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注等部分。 第四、内容的从属性。“红头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般是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学者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管理称之为“准行政管理”)针对一时或一事制定,或者为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而结合本地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暂时性、过渡性、从属性内容的规定。一般要求,“红头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层级性。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的效力层级。在我国数量庞大的“红头文件”当中,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所占的比较是非常高的。虽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级之分,如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也有效力等级之分,这种效力层级关系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的。 鉴于以上的特征,我们可以给“红头文件”作一个较为完善的界定,“红头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页主题为红色而得名,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学界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称为准行政管理,同样这些组织也就是准行政组织)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针对一时或一事或者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的具体措施、方法、决定、意见等。 不过我们经常见到媒体上所讲的“红头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决定和意见,准确地讲,应该是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规定。这样看来, “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的关系就很明确了,“红头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与指示等。 但“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措施等。但在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之为“法规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除以上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措施等。 “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围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属于这里所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法》第17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指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将其基本范围限定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下列“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样分析看来,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红头文件”,是“红头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与“红头文件”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 如果将“红头文件”理解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法规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划分。在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中,不仅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也有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当然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需要通过“红头文件”的方式出现,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即是说,如果通过“红 头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红头文件”之范畴。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确定行政主体颁布的“红头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依其职权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与命令; 2、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依其职权发布的指示与命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 4、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等。 然而,从严格的术语界定来讲,“红头文件”不是规范的科学术语,经过对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以首页主题为红字的行政决定、命令、措施、规定等。在多数情况下,群众所指的“红头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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