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_决狱_与古代判词文化
【内容摘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
体现了儒家道德对传统法律的渗透和改造,对后世的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文化
诸方面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说法认为,《唐律》的颁布标志着封建法律儒
家化的完成,《春秋》决狱也由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本文重点探讨《春秋》决
狱和中国古代判词文化一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并由此得出结论《春秋》决狱作
为一项生命力顽强的司法传统,一直存活在中国古代的判词文化中,以迄近代。
【关键词】《春秋》决狱;判词;引经据典 〔作者简介〕赵进华,东北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
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春秋》决狱是产生于汉代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方式,它是法官援引《春
秋》等儒家经典中的“经义”作为判案的依据,从而推动了法律伦理化的进程。
它冲破了僵硬的国
家法令对司法实践的机械支配和垄断,使冰冷的司法运作充满了儒家的人性关
怀,因而极大地丰富了古代法制文化资源。
《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据说是汉代大儒董仲舒,按古籍所载,董仲舒积极地
运用《春秋》中的微言大义来裁断案件,成为当时司法界的一股风尚,这里试举
两例:
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抬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
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螺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日:殴父也,当袅首,论日: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休怅之心。扶
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
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上而两段文献,均先是交待了基本的案情,然后发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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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董仲舒的判决意见。第一
段文中“仲舒断日”和第二段文中“论日”之后的文字,便是董仲舒的判决意见,
实则可以看作是两段判词。当然,判词的内容很简短,但效毫不影响表意的清晰
和说理的严谨。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判词都引用了儒家的 经典,包括《诗经》和《春秋》中的经义和原则。由此可见,至少在汉代,以《春
秋》决狱为形式和纽带,儒家经义和司法实践中的判词发生了关系。
中国古代的判词犹今日之法律判决书。制作判词在某些朝代成为文人学仕进
为宦所必备的一项基本索质,从而成为他们政治乃至文化生活中的一部分。唐代
吏部选拔官员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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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四项,即“身、言、书、判”,四科之中,判词的写
作一直是很重要的一个方而,“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
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司一以此觇之?”
关于古代判词的形成时代,从今日己发现的出土文物资料来看,最早可以追
溯到三千年前的西周恭土时期。1975年12月,陕西岐山出土了一批西周时代的青铜器,其中一件匜上有铭文一百七十五字,记载了一起奴隶买卖纠纷的处理经
过,其中有判决的内容,包括罪名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己初具判词的雏形。这是
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篇法律判决书。然而在传统士人的观念中,人们往往愿意
将判词视为是引经断狱的产物。明代吴讷《文体明辨序说》:“古者折狱,以五声
听讼,致之于刑而己。秦人以吏为师,专尚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
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及《春秋》诛意之微,其后乃有判词。”这一结论虽然并不符于历史的真相,却从一个角度提示我们“《春秋》决狱”与古代判词
之间的内在文化联系。
由于《春秋》决狱的影响,自汉以降,法官在断案判决时,不但要衡之于国
法,亦要权之于礼义,有时对于礼义的考量甚至要超越于国法之上,由此形成了
判词中独具特色的“《春秋》笔法”,即引经据典以阐发儒家伦常大义的一种写作
风格。
后魏时三公郎封君义针对某些朝臣对《麟趾格》中“母杀其父,子不得告”这一
条款规定的质疑.特做判词如下: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
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末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
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其子将欲何之案《春秋》
‘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
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雠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
善恶。
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同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
判词引用鲁庄公即位《春秋》却不称“即位”的典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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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春秋笔法,
认为实出于为不义之母文姜隐讳之故,于是为“母杀其父,子不得告”的法律规
定找到了最好的理论注脚。
唐朝《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儒家之伦理主张己深深浸润于国家律典当
中,此时,“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与刑作为两种小同性质的社
会调控手段实现了紧密扣合。由此一来,法官只要依法断案便是依礼行事,似乎
无需再额外地援引经义,而《春秋》决狱似乎也该功成身退 了.其实则不然、法条有限。不能应事变之无穷,遇到法无明文规定之时,则法
官多求助于儒家经典以为奥援(尽管《唐律断狱律》中有“诸断罪皆须具引律、
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的规定,但在君主专制时代,“罪刑法定”永远
只能作为遥不可及的理想)。即便法有明文,法官也愿意攀附经义,这固然可以
看作是文化积习使然,但客观上也可以增强判词的说服力。 唐代文人入仕,重视判词的书写。王维、白居易等均是个中能手。洪迈《容斋续
笔》卷十二“龙筋凤髓判”条评:“白乐天《甲乙判》??„不背人情,合于法度,
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卜所能及也。”司一见当时援经入判依然是一种
时尚。笔者搜得一例,希可收管中窥豹之效: 得乙闻牛鸣,日:是生三牺,皆用之矣问之皆信。或谓之妖,小伏,云:“上禀天
性,旁通物情;是谓生知,孰云行怪?况形虽异类,心则同归:四鸟分飞,听音既称有信;三牺皆用,闻鸣岂可为妖?且叶前言,殊非左道。尔惟小讲,我则有辞。
睽以《周官》,业将同于夷隶;详夫鲁史,责不及于葛庐。兽语可征,人言奚恤?”
?
唐代制判考察的内容前后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起初是“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
断割,而观其能否”,后来因参加考试的人太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
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于是,“经籍古义”与判词写作就史结下了
不解之缘。
判词本是一种实用文体,但是发展到后来逐渐发生文学化的倾向。这除了要
求文辞华丽、对仗讲究、音韵和谐、句式整齐外,能恰当地引经据典也是一项重
要的考虑。双关判的出现是判词完成文学化的标志之一,是判词游戏之作的典型
体现,所谓双关判是指那种采用两事一判形式的判词,即在一则判词中,对两个
案件同时做出判决。即便是在最称难写的双关判中,写作者仍然不忘援引经典以
彰显其理论素养,可见传统积淀之深,下面以一则《毒药供医、登高临宫判》为
例:
其事由其一为:“甲聚毒药以供医事,有死伤者造焉,十失四。乙告违法。”
其一为:“景登高临宫,法司断徒一年半,景诉云:令所。”
魏牧所拟双关判词为:“人生百年,饮食过而生疾;帝基三袭,趋拜垂而则刑。故良医之门,固多病者;而望苑之地,胡可窥焉。甲则业谢医工,景乃行同恶少。
虽有求于毒药,夫此枝疡乃无状;而登高俯其宫阙,彼非上药疾者无廖。此昧古
人,行不由经。况验蛇杯之影,辄欲蠲蠿;而识龙楼之尊,方能起敬。医未三代,
得无耻之;登而四临,过亦甚矣。微《周礼》而己失,宜其息言;按《吕刑》而故违,合从减坐。则使有秓者不俗而自除,无赖之徒伏轼而知礼。”?
南宋的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更不止一处载有以《春秋》经典断决狱讼
的例子,如其中一例引用《春秋》“莒人灭鄫”的掌故表达了传统中国社会中传
宗接代意识之强烈和对荡人之业破人之家者的道义谴责:
《春秋》书首人灭鄫,传者日:立异姓为后,灭亡之道也。然《春秋》不罪
鄫而罪莒者,过莒之包藏祸心也。何存忠以子康功为黄氏后,而荡黄氏之业,何
以异此„„悴厅所申,谓其家祸皆存忠之所自致,司一谓得春秋诛心之义矣。? 南宋王回拟作的书判中有一案“出妻己告前夫昔日在家时曾指斥乘舆”,书判征
引法律依据:指斥乘舆,斩;旁知不告者,徒一年半;夫虐妻许自陈;己告夫减所告罪一等、甲同自首。又引经义:《书》王不罪小人之怨,《礼》妻为夫服斩衰之重,
并以常理评之:既己离异,小当以昔日亲密时私宅之闻而陷人于死地,所以,法
司以所告之事在末离异时,故按末离的法律断己罪、免甲罪,这一判决是“以律
附经,窃谓非薄君臣之礼,而隆夫妇之恩也”?。法律的规则在这里是次要的内
容,判者权衡的是君臣之义的伦常等级和夫妇之恩的世俗人情,而最终选择的是
后者,并且从经典中找到了相关的依据。
清朝名吏于成龙、陆陇其、樊增祥等人所撰的一系列“妙判”,文情并茂,
亦庄亦谐,令人叫绝。其突出特点之一为擅于用典,有时甚至到了无一字无来历
的程度,而且所用典故多出自儒家典籍。如于成龙的《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即
写道:“关唯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行文一仍历代法官引经据典的老传统,因而成为判词中的典范。同时
期的陆陇其有一篇《连理玉成之妙判》,其中“判得有女怀春,遇吉士而始诱;其人如玉,洵君子之好述。太王有好色之德,《关唯》咏相思之篇”?的判词,
即两处用了《诗经》的典故。又樊增祥在《两姓争妻之妙判》中写道:“尔初嫁牛谋儿,人所共知。继与谋儿并末退婚,忽与马玉林苟合,母女相随而去.浮贱无耻.致为谋儿所控.《书》所谓‘马牛其风,臣妾通逃’者也。”?则用了《尚
书?费誓》的典故。不过,在这些判词中,用典多是辅助于对案情的介绍和说明,
而通常不以之作为断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到了近代,国家制定法日臻成熟和谨
密,传统儒家经义在裁量断案中己少有用武之地了。不过,判词中鲜明的用典倾
向仍然可以视作为古代经义决狱的遗风。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判词的出现,虽不能完成看作是《春秋》决狱的成果,
但判词文化的兴盛繁荣,《春秋》决狱确有其推波助澜之功。而以判词文化作为
载体,《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独有的一项司法传统,或显或隐,得以延续了
近两千年之久。
封建时代的一篇优秀的判词,最高的境界是要达到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
相比国法而言,天理和人情史具有道德上的说服力。而儒家经典中的伦理主张往
往就是天理和人情的代名词,因而儒家经典教义构成判词中论据的主要部分就是
一件顺理成章的事了。
注释:
??程树德:“《春秋》决狱考”,载《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马端临:《传世藏书?史库?义献通考》第482页,沟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版
?李延寿:《北史》(第九册)第2872 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白居易集》(第四册)第1396页,中华书局1999年版
?《义苑英华》卷五百五十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兀史研究审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上
册)218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9《宋义鉴》卷一九二《书判》
10于成龙《于成龙判犊》第1 .2臾,巨海中央书店民国 二十五年版
11 12李永祥、李兴斌主编:《刀笔精华新译》第142,197页山东友谊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