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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_决狱_与古代判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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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_决狱_与古代判词文化春秋_决狱_与古代判词文化 【内容摘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 体现了儒家道德对传统法律的渗透和改造,对后世的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文化 诸方面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说法认为,《唐律》的颁布标志着封建法律儒 家化的完成,《春秋》决狱也由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本文重点探讨《春秋》决 狱和中国古代判词文化一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并由此得出结论《春秋》决狱作 为一项生命力顽强的司法传统,一直存活在中国古代的判词文化中,以迄近代。 【关键词】《春秋》决狱;判词;引经据典 〔作者简介〕赵进...

春秋_决狱_与古代判词文化
春秋_决狱_与古代判词文化 【内容摘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 体现了儒家道德对传统法律的渗透和改造,对后世的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文化 诸方面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说法认为,《唐律》的颁布标志着封建法律儒 家化的完成,《春秋》决狱也由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本文重点探讨《春秋》决 狱和中国古代判词文化一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并由此得出结论《春秋》决狱作 为一项生命力顽强的司法传统,一直存活在中国古代的判词文化中,以迄近代。 【关键词】《春秋》决狱;判词;引经据典 〔作者简介〕赵进华,东北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 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春秋》决狱是产生于汉代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方式,它是法官援引《春 秋》等儒家经典中的“经义”作为判案的依据,从而推动了法律伦理化的进程。 它冲破了僵硬的国 家法令对司法实践的机械支配和垄断,使冰冷的司法运作充满了儒家的人性关 怀,因而极大地丰富了古代法制文化资源。 《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据说是汉代大儒董仲舒,按古籍所载,董仲舒积极地 运用《春秋》中的微言大义来裁断案件,成为当时司法界的一股风尚,这里试举 两例: 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抬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 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螺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日:殴父也,当袅首,论日: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休怅之心。扶 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 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上而两段文献,均先是交待了基本的案情,然后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了董仲舒的判决意见。第一 段文中“仲舒断日”和第二段文中“论日”之后的文字,便是董仲舒的判决意见, 实则可以看作是两段判词。当然,判词的内容很简短,但效毫不影响表意的清晰 和说理的严谨。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判词都引用了儒家的 经典,包括《诗经》和《春秋》中的经义和原则。由此可见,至少在汉代,以《春 秋》决狱为形式和纽带,儒家经义和司法实践中的判词发生了关系。 中国古代的判词犹今日之法律判决书。制作判词在某些朝代成为文人学仕进 为宦所必备的一项基本索质,从而成为他们政治乃至文化生活中的一部分。唐代 吏部选拔官员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主要有四项,即“身、言、书、判”,四科之中,判词的写 作一直是很重要的一个方而,“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 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司一以此觇之?” 关于古代判词的形成时代,从今日己发现的出土文物资料来看,最早可以追 溯到三千年前的西周恭土时期。1975年12月,陕西岐山出土了一批西周时代的青铜器,其中一件匜上有铭文一百七十五字,记载了一起奴隶买卖纠纷的处理经 过,其中有判决的内容,包括罪名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己初具判词的雏形。这是 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篇法律判决书。然而在传统士人的观念中,人们往往愿意 将判词视为是引经断狱的产物。明代吴讷《文体明辨序说》:“古者折狱,以五声 听讼,致之于刑而己。秦人以吏为师,专尚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 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及《春秋》诛意之微,其后乃有判词。”这一结论虽然并不符于历史的真相,却从一个角度提示我们“《春秋》决狱”与古代判词 之间的内在文化联系。 由于《春秋》决狱的影响,自汉以降,法官在断案判决时,不但要衡之于国 法,亦要权之于礼义,有时对于礼义的考量甚至要超越于国法之上,由此形成了 判词中独具特色的“《春秋》笔法”,即引经据典以阐发儒家伦常大义的一种写作 风格。 后魏时三公郎封君义针对某些朝臣对《麟趾格》中“母杀其父,子不得告”这一 条款规定的质疑.特做判词如下: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 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末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 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其子将欲何之案《春秋》 ‘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 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雠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 善恶。 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同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 判词引用鲁庄公即位《春秋》却不称“即位”的典故,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这一春秋笔法, 认为实出于为不义之母文姜隐讳之故,于是为“母杀其父,子不得告”的法律规 定找到了最好的理论注脚。 唐朝《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儒家之伦理主张己深深浸润于国家律典当 中,此时,“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与刑作为两种小同性质的社 会调控手段实现了紧密扣合。由此一来,法官只要依法断案便是依礼行事,似乎 无需再额外地援引经义,而《春秋》决狱似乎也该功成身退 了.其实则不然、法条有限。不能应事变之无穷,遇到法无明文规定之时,则法 官多求助于儒家经典以为奥援(尽管《唐律断狱律》中有“诸断罪皆须具引律、 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的规定,但在君主专制时代,“罪刑法定”永远 只能作为遥不可及的理想)。即便法有明文,法官也愿意攀附经义,这固然可以 看作是文化积习使然,但客观上也可以增强判词的说服力。 唐代文人入仕,重视判词的书写。王维、白居易等均是个中能手。洪迈《容斋续 笔》卷十二“龙筋凤髓判”条评:“白乐天《甲乙判》??„不背人情,合于法度, 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卜所能及也。”司一见当时援经入判依然是一种 时尚。笔者搜得一例,希可收管中窥豹之效: 得乙闻牛鸣,日:是生三牺,皆用之矣问之皆信。或谓之妖,小伏,云:“上禀天 性,旁通物情;是谓生知,孰云行怪?况形虽异类,心则同归:四鸟分飞,听音既称有信;三牺皆用,闻鸣岂可为妖?且叶前言,殊非左道。尔惟小讲,我则有辞。 睽以《周官》,业将同于夷隶;详夫鲁史,责不及于葛庐。兽语可征,人言奚恤?” ? 唐代制判考察的内容前后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起初是“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 断割,而观其能否”,后来因参加考试的人太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 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于是,“经籍古义”与判词写作就史结下了 不解之缘。 判词本是一种实用文体,但是发展到后来逐渐发生文学化的倾向。这除了要 求文辞华丽、对仗讲究、音韵和谐、句式整齐外,能恰当地引经据典也是一项重 要的考虑。双关判的出现是判词完成文学化的标志之一,是判词游戏之作的典型 体现,所谓双关判是指那种采用两事一判形式的判词,即在一则判词中,对两个 案件同时做出判决。即便是在最称难写的双关判中,写作者仍然不忘援引经典以 彰显其理论素养,可见传统积淀之深,下面以一则《毒药供医、登高临宫判》为 例: 其事由其一为:“甲聚毒药以供医事,有死伤者造焉,十失四。乙告违法。” 其一为:“景登高临宫,法司断徒一年半,景诉云:令所。” 魏牧所拟双关判词为:“人生百年,饮食过而生疾;帝基三袭,趋拜垂而则刑。故良医之门,固多病者;而望苑之地,胡可窥焉。甲则业谢医工,景乃行同恶少。 虽有求于毒药,夫此枝疡乃无状;而登高俯其宫阙,彼非上药疾者无廖。此昧古 人,行不由经。况验蛇杯之影,辄欲蠲蠿;而识龙楼之尊,方能起敬。医未三代, 得无耻之;登而四临,过亦甚矣。微《周礼》而己失,宜其息言;按《吕刑》而故违,合从减坐。则使有秓者不俗而自除,无赖之徒伏轼而知礼。”? 南宋的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更不止一处载有以《春秋》经典断决狱讼 的例子,如其中一例引用《春秋》“莒人灭鄫”的掌故表达了传统中国社会中传 宗接代意识之强烈和对荡人之业破人之家者的道义谴责: 《春秋》书首人灭鄫,传者日:立异姓为后,灭亡之道也。然《春秋》不罪 鄫而罪莒者,过莒之包藏祸心也。何存忠以子康功为黄氏后,而荡黄氏之业,何 以异此„„悴厅所申,谓其家祸皆存忠之所自致,司一谓得春秋诛心之义矣。? 南宋王回拟作的书判中有一案“出妻己告前夫昔日在家时曾指斥乘舆”,书判征 引法律依据:指斥乘舆,斩;旁知不告者,徒一年半;夫虐妻许自陈;己告夫减所告罪一等、甲同自首。又引经义:《书》王不罪小人之怨,《礼》妻为夫服斩衰之重, 并以常理评之:既己离异,小当以昔日亲密时私宅之闻而陷人于死地,所以,法 司以所告之事在末离异时,故按末离的法律断己罪、免甲罪,这一判决是“以律 附经,窃谓非薄君臣之礼,而隆夫妇之恩也”?。法律的规则在这里是次要的内 容,判者权衡的是君臣之义的伦常等级和夫妇之恩的世俗人情,而最终选择的是 后者,并且从经典中找到了相关的依据。 清朝名吏于成龙、陆陇其、樊增祥等人所撰的一系列“妙判”,文情并茂, 亦庄亦谐,令人叫绝。其突出特点之一为擅于用典,有时甚至到了无一字无来历 的程度,而且所用典故多出自儒家典籍。如于成龙的《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即 写道:“关唯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行文一仍历代法官引经据典的老传统,因而成为判词中的典范。同时 期的陆陇其有一篇《连理玉成之妙判》,其中“判得有女怀春,遇吉士而始诱;其人如玉,洵君子之好述。太王有好色之德,《关唯》咏相思之篇”?的判词, 即两处用了《诗经》的典故。又樊增祥在《两姓争妻之妙判》中写道:“尔初嫁牛谋儿,人所共知。继与谋儿并末退婚,忽与马玉林苟合,母女相随而去.浮贱无耻.致为谋儿所控.《书》所谓‘马牛其风,臣妾通逃’者也。”?则用了《尚 书?费誓》的典故。不过,在这些判词中,用典多是辅助于对案情的介绍和说明, 而通常不以之作为断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到了近代,国家制定法日臻成熟和谨 密,传统儒家经义在裁量断案中己少有用武之地了。不过,判词中鲜明的用典倾 向仍然可以视作为古代经义决狱的遗风。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判词的出现,虽不能完成看作是《春秋》决狱的成果, 但判词文化的兴盛繁荣,《春秋》决狱确有其推波助澜之功。而以判词文化作为 载体,《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独有的一项司法传统,或显或隐,得以延续了 近两千年之久。 封建时代的一篇优秀的判词,最高的境界是要达到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 相比国法而言,天理和人情史具有道德上的说服力。而儒家经典中的伦理主张往 往就是天理和人情的代名词,因而儒家经典教义构成判词中论据的主要部分就是 一件顺理成章的事了。 注释: ??程树德:“《春秋》决狱考”,载《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马端临:《传世藏书?史库?义献通考》第482页,沟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版 ?李延寿:《北史》(第九册)第2872 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白居易集》(第四册)第1396页,中华书局1999年版 ?《义苑英华》卷五百五十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兀史研究审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上 册)218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9《宋义鉴》卷一九二《书判》 10于成龙《于成龙判犊》第1 .2臾,巨海中央书店民国 二十五年版 11 12李永祥、李兴斌主编:《刀笔精华新译》第142,197页山东友谊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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