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313地质队与313地质队工会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女职工适用本合同。
第一条 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女职工在经期等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不得安排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五条 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乳腺、生殖健康专项检查,所需费用由队承担。
第六条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
乳假,按出勤对待。
第七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以内的初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符合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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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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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休满法定假后即上班的,原则上应回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 男女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住房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关注待岗、大龄、单身女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她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队每月应随工资发放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费(卫生费),并随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不断提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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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
队集体合同》的附件,经313队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工会和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313队法定代表人: 313队工会法定代表人:
2011年 1月26日 20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