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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第,,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根据国务院令第150 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年,月,?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第,,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根据国务院令第150 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年,月,?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年,月,日起开始征收。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注:有关“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315号废止。)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人~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上缴国库时限~由征收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来源类科目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对经营分散~又无银行帐户的个体采矿权人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占用类科目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 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上解其他收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暂存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计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格式见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格式见附二,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主要会计分录举例,详见附件四,。 五、会计报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三,~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县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天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市,地,级征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地,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天内将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汇总的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定期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金库核对分省,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校核无误的数据作为分成的依据。 六、有关事宜 ,一,征收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征收部门、财政部门要向当地国库提供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采矿权人名单、开户银行帐号等~当地国库应向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略,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平衡表,略,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略,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煤泥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1995]24号 辽宁省地质矿产厅: 你省关于对煤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辽地发〔,,,,〕第,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对煤泥应按煤炭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另根据煤泥在生产中的形成过程,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采用水采方法生产煤炭的矿山企业其煤泥是生产的主要产品之一,应按规定参照煤炭的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洗煤过程经沉淀形成的煤泥和从矿井废水中沉淀形成的煤泥,可视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按《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减征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5年01月24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 地函[199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机构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便于执法,现统一答复如下: 对于独立从事矿石开采的采矿权人,以其原矿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选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依其产品方案分别以其销售精矿或者其销售商品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选、冶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以其提供移交冶炼的精矿数量和当时当地市场该精矿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并结本地实际情况,已相继制定了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只要不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应予以执行,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用性解释。 地质矿产部 1995-4-26 地质矿产部 对《关于加强运销环节补偿费征收请示》的复函 地函[1995]141号 河南省地矿局: 你省关于在运销环节对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征收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对于防止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 场、稳定矿业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发布实施,为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增加了新的内容。在运销环节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征收对象应是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偿费征收部门不宜独立在交通要道上设站,可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具体问题由你局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三、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的规定汇缴国库。 发布日期:1995-05-10 生效日期: 1995-05-10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地发[1996]177号 1996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综字,,,,,,第,,,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票据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退库业务时,出具的法定凭证。分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收入退还书)三类。 第三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缴销等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矿产补偿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具体承办专用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缴销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用收据是征收机关、代扣代缴义务人对采矿权人以现金方式履行纳费义务时,出具的法定收费凭证。 第六条 专用缴款书是采矿权人履行纳费义务,直接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的入库凭证。征收机关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时亦使用专用缴款书,并备注“汇总缴款”字样。 第七条 “收入退还书”是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并报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由省级征收机关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发,据此向国库办理收入退库的法定凭证。 第三章 专用票据的印制与发放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 “收入退还书”的印本形状、联次、规格、颜色、印制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专用收据、专用缴款书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由监制机关指定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十条 印制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必须按照监制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完善的印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保管措施,并按监制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不得擅自改变样式和数量。 监制章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组织发放。由地质矿产部发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直接向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专用缴款书统一由地质矿产部直接发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入退还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领。 第四章 专用票据的购领与申请 第十二条 为加强专用票据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各县(市)、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月底前逐级向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报“专用票据购领计划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月,,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票据购领计划表”汇总后报地质矿产部。 第十三条 专用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集中领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专用票据实行购领许可证制度和逐级购领制度。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购领专用票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购领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购领证”由省级地矿厅(局)统一管理。具体内容有:购领单位名称(公章)、购领单位地址、财务负责人、购领专用票据名称;购领日期、册数、起讫号码、核销人、违章记录,核发部门(盖章)等内容。 购领证仅供本单位使用,不得外借,涂改和遗失,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专用票据须由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凭购领证办理专用票据购领手续,不得用平信邮购。购领的票据必须有两人拆包清点,认真核对购领票据名称、数量和起讫号码,并严格登记。 第五章 专用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退库,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票据。 第十七条 专用票据的使用实行“一户一票”和“订本使用”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严禁拆本使用,也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纳费人合开一张收据或将专用票据作为罚款收据和往来结算收据。 第十八条 各级征收机关在出具专用票据时,必须做到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规定联次或栏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征收部门专用章,严禁大头小尾或高开低写。 第十九条 专用票据的付款(或缴款)单位、地址、销售收入、缴费金额、总记金额、填写日期等栏次填写错误,应当全部作废,另开新票。其他各项内容有错误,可用双线法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填票人印章,而且只能改写一次。如果再发生错误,应予以作废,加开新票。作废票据一律加盖蓝色“作废”戳记,以便注销。 第二十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用票据管理,建立票据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票据的使用情况。 票据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等工作,确保票据安全。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对经管的票据交接清楚,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一条 专用票据存根、报查联和回执联,保管期限五年,在保管期限内,用完的专用票据应及时交财务部门审查验收;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核对票据金额和收款额,相互签章后妥善保管,待期满后按规定缴销。 第二十二条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票据的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用票据的购领、填开、保管情况; ,(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与专用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六章 专用票据的缴销 第二十三条 专用票据应按规定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集中办理缴销手续,专用收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销。 第二十四条 缴销专用票据,应将已经用完的专用票据登记造册,连同专用票据存根(订本)及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款结报手册一起,报专用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逐级办理缴销手续后,要购领证上相互签章。未到保管期限的票据一律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对上报缴销的专用票据要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理。审核不认真或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超出专用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的;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不使用指定专用票据收费的; ,(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专用票据的; ,(将专用票据作为罚款收据或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 ,(私刻票据监制章、伪造、变造或擅自印制专用票据; ,(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及拒绝管理部门检查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放或审核、缴销专用票据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按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视情况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收缴非法专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的购领证; ,(暂停、取消征收资格; ,(封存、销毁私印、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票据监制章; ,(对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按国家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年07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7月26日 (中央法规) 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地发[1996]277号 1996年12月19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年第,,,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各级地矿行政机构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和财会工作的需要设置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明确相应的职责。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财会机构,在财政部指导下,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及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拟定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有关的规章、办法,并组织指导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指导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监督; ,(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法》,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预算和决算,并组织实施; ,(建立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信息网络,开展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财会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 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结合本省(市、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实施; ,(指导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财会部门的工作,对市(地)、县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等进行财务管理与监督;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省(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岗位责任制; ,(负责本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建立本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信息网络,开展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负责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各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部门的财会机构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会计工作。其职责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职能; ,(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的规定,落实票据管理责任制; ,(负责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补偿费预算、决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建立市(地)、县(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信息网络,开展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 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减免、退库等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各级地矿行政机构要在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注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特别是自收汇缴、代扣代缴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等违法行为,并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项管理”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注意和加强以下二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计征基数,,采矿权人销售收入的审核。按照,,,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加工后用于销售,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价外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采矿权人代购买者垫付,且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买方的运费。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的矿产品不用于销售、自采自用或用于抵押、偿债、馈赠、职工福利等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其销售收入由征收部门按当时、当地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核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针对采矿权人不同的核算水平,对其销售收入采用不同的核定方法: (,)独立核算,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会计法》和“两则”、“两制”要求的采矿权人,其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按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或会计账簿、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定; (,)未独立核算,或虽独立核算,但会计核算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会计法》和“两则”、“两制”要求的采矿权人,不能正确核算其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其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参照当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核定。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费率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费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 (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管理与监督。减征、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国务院,,,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审批、越权减免,并做到记录清楚,数字真实、准确,手续完备。 (三)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解入库的管理与监督。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得延缴或缓缴。有特殊情况需要集中入库的,需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管理与监督。补偿费收入退库要严格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办法》办理。征收机关在收到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还申请书”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由有权签发“收入退还书”的机关签发“收入退还书”。各省(市、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库退回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及时退还给采矿权人,不得故意延压、挪用或占用。 三、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票据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专用凭证。主要有“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收入退还书”三种。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票据的管理与监督: (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必须按规定开具缴款书、专用收费收据和收入退还书,不得使用规定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票据。 (二)有银行账号、独立核算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各级征收机关征收无银行账号,未独立核算的采矿权人(含集体、个体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据”;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使用“收入退还书”。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及销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四)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要建立内部稽查制度,加强对收费专用票据的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接受检查,及时提供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处罚 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减免、退库、核算等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依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隐瞒、截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罚; (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照《处罚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三)虚报冒领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使用经费的,依照《处罚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罚; (四)违反规定调换扣押、挤占、截留和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含征收与返还使用)的,依照《处罚规定》第九条处罚; (五)严重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挥霍浪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经费的,依照《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处罚; (六)涂改、伪造、销毁矿产资源补偿费账表凭证,阻扰、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及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 (七)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违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八)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或第二十七条处罚; (九)对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809号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当年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及其他重要地质勘查专项支出。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支出。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支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由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项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非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由独立矿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非中央部门,部公司,直属的~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组织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通过所在地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结合各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经综合平衡后~由财政部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财政资金的拨付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拨付方式将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而调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国土资源厅,局,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豫财基字„1999?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 补偿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和国家有关部委的现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就地金额缴入国库~其中50,缴入中央金库~另外50,就地缴入市地县金库。省级按规定集中省分成所得的20,~由市地县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各级财政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律纳入同级预算~实现专项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本省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查单位~省、市,地,、县所属重点国有矿产企业等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省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和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主要用于本地区经济建设急需的矿种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后劲有重大作用的地质普查找矿工作、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国家立项地勘项目的省内匹配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和其他非地质项目费用。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 ,一, 项目性质符合本条所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使用方向。 ,二,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水源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美术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师生关系的个案研究养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诊所 。 ,三, 项目由具有法定勘查资格的单位承担。 各级政府使用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归各级政府所有~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开发“拼盘”地质勘查成果~按出资比例由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出资者共有。 第六条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分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本省所属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等单位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收及利用水平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本省所属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等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 ,一, 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 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 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不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征收管理经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不足~可就下述项目申请该项经费,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 ,一, 工作经费。指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开支的工资、福利费用等人员经费,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公用经费,~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和资料收集等,直接用于征收工作的其他经费。 ,二, 专项经费。指征收部门为加强征收手段而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预决算制度。矿产资源基本专项费和保护专项费~每年11月10日前由符合使用条件的用费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审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按预算审批程序批复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参照上年收支水平~实现预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考虑征管工作难度等因素~按同级财政有关预算标准核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终~项目承担单位、有关经费使用单位要编制财务决算~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批复。 各市地申请使用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和保护专项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省地质矿产厅和省财政厅~由省地质矿产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截留和挪用经费收缴财政~停止项目拨款。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项目完成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月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格式及填报方法另行制发。 第十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督促用费单位合理、有效使用~并定期将勘查、保护项目的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通报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中央专项补助我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厅商省地质矿产厅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免( 减 )缴申请及审批暂行规定 豫地字[1999]21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 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我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健康发展 , 根据国务院第 150 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省人民政府第 13 号令《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并依法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所有采矿权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免 ( 减 ) 缴审批机关, 不经审批机关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 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从废石 ( 矸石 ) 中回收矿产品的 ; (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 ( 三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 ( 二 ) 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 ( 三 ) 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 ( 四 ) 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 ( 五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必须由采矿权人提出, 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 , 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 第七条 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每半年申报审批一次。 9 月底以前申报上半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 ( 减 ) 申请 , 次年3月底以前申报下半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免 ( 减 ) 申请 , 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八条 采矿权人申请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需写出免(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书面请示 ( 以下简称请示 ), 填写《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 以下简称申请书 ), 并提交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及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资料 ( 以下简称有关资料 ), 一式四份同时上报同级征收机关。请示书写要求见附件一, 申请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二, 技术资料与财务资料要求见附件三。 第九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在收到采矿权人报送的请示、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的一月内,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对采矿权人提出免(减)理由及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核实,按照附件四所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幅度 , 分别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 上报上一级征收机 关。各级征收机关与财政主管部门逾期不签署意见的 , 视为同意 , 采矿权人可直接将请示、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或本级所辖采矿权人的 " 请示 " 、 " 申请书 " 及有关资料后 , 二个月内会同省财政主管部 门对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和部份资料进行现场抽查后审批。审 批免 ( 减 ) 缴幅度以文件形式发送负责该采矿权人补偿费征收工作 的征收机关 , 抄送该采矿权人 , 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减缴幅度超过 50% 的 , 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免 ( 减 ) 缴申请未批准之前 , 纳费人仍须依规定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经批准免 ( 减 ) 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纳费人可凭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纳费人在批准的免 ( 减 )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限内仍须向征收机关按时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月申报表》和各类矿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 , 分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纳费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补偿费免 ( 减 ) 的 , 一经查出 , 征收管理机关除追缴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外 , 并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国务院 150 号令 ) 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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