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 出租方: &n...
承租方:
出租方: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钻机、挖土机及钢板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机械编号 |
数量 |
操作人员 |
备 注 |
工程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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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挖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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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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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7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工程钻机租金 元/月;挖土机租金 元/月(包括工资);12mm钢板每片 元/月 ,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赁费结算单及收据交承租方办理月结算手续。承租方应按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月支付租赁费。
3.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 年 月 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2).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3).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运转时间及租赁费签认:机械到达工地之日属出租方原因若不能施工不作计费,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5.机械的进退场费:机械的进出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承租方协助装卸车。机械的进出场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
2.工作内容:由承包方指定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