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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新解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新解 FaXUeYanj ?法学研究 U ? 行政.斥讼第三人制度额霹 周健翔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州350002) 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 重要问题.本文结合行 政诉讼本身的特征来加以分析,根据诉讼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将其划分为 行政主体型,行政相对人 型以及行政第三人型,既保证了法律关系的逻辑连贯性,又便于法官判断,同时也有利于诉讼 第三人明确诉讼自身权 利,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新解
行政诉讼第三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新解 FaXUeYanj ?法学研究 U ? 行政.斥讼第三人制度额霹 周健翔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州350002) 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 重要问题.本文结合行 政诉讼本身的特征来加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根据诉讼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将其划分为 行政主体型,行政相对人 型以及行政第三人型,既保证了法律关系的逻辑连贯性,又便于法官判断,同时也有利于诉讼 第三人明确诉讼自身权 利,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法律关系;制度新解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5—01O1一O3 引言 行政诉讼第人的有关问题,大家讨论较少,近几年的 实践中.对第三人的理解多有分岐.目前,我国有关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 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中.正如学者所言:”第j人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十分 复杂的问题.尤其在第三人的特征与范围的理解上,由于《行 政诉讼法》规定得不很具体,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争 议.”I”由于立法的过于模糊简单,在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 人的范嗣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且还没有建立一个系 统完整的理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相差颇大. 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理论上的缺陷,本文试 图从理论上确立界定行政诉讼第人范围的原则和客观标 准,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作一大致划分. 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 =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对行政 诉讼第i人的直接法律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对其 做这样的定义:行政诉讼第j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 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 从《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来看, 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实体标准必须牢牢把握”利害关 系”这个标准.笔者认为在把握利害关系的内涵时,应当从以 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1.利害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与具体 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相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独立存 在.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与被 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加 入到诉讼中来的.如果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 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就无法参加到行政 诉讼中来,行政诉讼第三人也就不成其为第三人了.因此,行 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既 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具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义务.正是 因为这种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利益关系,才使得第三 人成为独立于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利害关系的性质应当是直接利害关系.有学者主张第 三人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 便不能成为第三人.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与提起诉讼的具体 行政行为既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笔 者赞同直接利害关系说,即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间 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理由如下: 作为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 中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多层义务.具体行政 行为实施后,在行政相对方与行政机关之间没立,变更和消 灭行政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相对一方对其他法律 作者简介:周健翔(1977-),男,福建古田人,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经济法研究. lol JD2 关系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履行.如果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间接 影响的人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则有过度扩大第三人范 围的倾向,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团. 比如:某建安公司与县公路局签定了修筑一座公路桥的 行政合同,之后,某建安公司又与某水泥厂签定了供应l000 吨425号水泥的民事合同,明确规定该水泥将用于前行政合 同指称的公路桥.修桥工程开工后,县公路局以工程质量要 求较高为由,不同意建安公司签定的供货合同,要求建安公 司购买另一水泥厂的名牌425号水泥,建安公司不同意.县 公路局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导致建安公司与某水泥厂的民 事合同亦不能履行.建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某水泥厂要求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理由是县公路局单方面解除行政 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其民事合同权益.法院认为,判决结果将 影响民事合同的履行,故准许了某水泥厂的请求[31.笔者并不 赞同法院的做法.若照此逻辑,试想,假如水泥厂还与某石灰 石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因县公路局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导 致水泥厂与某石灰石厂的民事合同亦不能履行,那么,该石 灰石厂是否也能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该石灰石 厂又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因县公路局单方面解除行 政合同,该劳动合同亦未能履行,农民工是否也能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倘若如此,必将扩大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法 院对案件及时审结. 3.利害关系应当同时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 系.有学者主张这种利害关系必须而且只能是被告行政机关 与第三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利害关系既 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 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 系.笔者认为,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两项: (1)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直接行政法律关系.这是在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行政相对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 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行政相对当事人与做出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例如,因行 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中,民事纠纷一方当 事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同做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之 间的行政法律关系.(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到的第 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 与被诉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 涉及到了与原告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使 这类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原告与他人之间 的民事法律关系,正因为如此,才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的牵连;另一方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到与原告的 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而这些当事人又没有被作为行 政管理相对一方,是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把 处罚人借用,租用他人的财物当作被处罚人的财物予以没收 或将设置抵押权的财物当作被处罚人的财物予以扣留等. 三,行政机关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分析 对于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学界有不同的 看法和主张.有的学者就主张《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主体在内,故行政主体 不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笔者认为,行政诉 讼第三人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也可能存在独立的利益,与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存在某些具体的利害关系.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各种利益群体日趋多元化,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有 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即使同为国家行政机 关,也有在国家整体利益一致前提下的地方或部门利益的存 在,在每个人都被假设为其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的前提下, 不同的利益主体均具有潜在的第三人资格与能力.行政主体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使诸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影响,也可能包括某些具备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 例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了居民王某的建房申请,但房屋建成 后被水利部门认为是违章建筑,妨碍行洪而强制拆除.王某 对水利部门的拆房决定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 水利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判决不仅关系到王某的利 益,也关系到城建规划部门的利益. 2.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提高 行政审判效率.无论在行政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公正与效 率都是一对矛盾,司法的价值取向理应注重公平优先,而行 政的价值取向则更为强调效率优先[51.在上述案例中,城建规 划部门以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仅是在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同时其在行政诉讼中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举 出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利于法院听取各 方面的意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决,节约司法成 本,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另外,赋予行政机关第三人诉讼地 位也有助于保障原告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的畅通.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科学划分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现行分类状况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在借鉴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并没有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划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具有自身的 特点.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他与他人争议的标 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提出 的主张有三种可能:一是既不同意原告主张,也不同意被告主 张;二是同意原告或被告主张;三是不提出任何主张,当他支 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后,可能被判决承担某种义务.行政诉讼 第三人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与操作的核心和 关键.一方面,如果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定得太小,则不能充 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从而会使其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行政 诉讼第三人范围又不能界定得太大,否则就会使行政诉讼承 担本来不应由其承担的任务,不利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61. 从目前的分类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有的 学者根据与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将行政诉讼第三 人分为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和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171.有的 FaXUeYanjiU ?法学研究? 学者根据利害关系的内容,将其分为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 关系第三人以及事实关系第三人.有的学者根据诉讼第三 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将其分为五类:处于原告地位的第 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 支持被告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 的第三人[卅. 笔者认为,马怀德先生的权利,义务,事实三分法是符合 类型化要求的,在诉讼中也是可行的,但法学上的类型化标 准并不是唯一的,只要是能够满足上述几个特征的划分方 式,应当说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笔者力图从其他角度人 手,来对行政诉讼第i人的类型作一个划分,以期为司法实 践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二)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划分诉讼第三人 笔者认为.根据诉讼第一二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对 诉讼第三人的类型进行划分,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主体 型,相对人型以及第三人型三种类型. 1.行政主体作为诉讼第二三人.在诉讼实务中主要有三种 情况.第一,几个行政主体联合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 其中的一个行政主体起诉,法院建议将其他行政主体列为被 告,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将其他行政主体确定为第三人加入 诉讼.第二,经复议起诉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诉讼第人.第三, 行政主体因为委托组织的行为被起诉的,受委托组织作为行 政行为的实际作出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一类诉讼第 三人都参与了受诉行政行为的作出,与被告关系密切,虽然 不用像被告一样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一旦该行政行为被确认 违法.对第i人而言,也等于是对其所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否定,与败诉并无两样.因此,该第三人必须在诉讼中进行积 极的举证,协助被告证明受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被动性.此类诉讼第i人本应作 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现,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列为被告, 但由于其掌握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了便于查清案件的 事实而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2)协助性.因为该类第 人直接参与了行政行为的作出,所以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虽然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但为了证明受诉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必须积极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期作出有利于自身 的判决.(3)预决性.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或者宣 布违法,则第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同时被否定,如 果原诉行政行为被维持,则第i人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换 言之,第人行为是否合法也同时由判决闻接地予以决定.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两个没有隶属关系 的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人作出了相互矛盾的两个具体行政 行为.如一个主体的批准行为导致了另一个主体的处罚行 为,一旦判定一个行为违法,则另一个行为可推定为合法,反 之亦然.在审判中,可以将被告之外的另一个行政主体列为 第l一人参加诉讼IIq. 2彳于政相对人作为诉讼第三人.此类诉讼第人发生在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以上相对人的时候,如果其中一个 或几个起诉,则其他相对人被列为第三人,主要包括下面几 种情况.(1)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如果其中一部分被 处罚人提起诉讼,则剩余被处罚人不愿起诉的,应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2)行政许可中,许可争议人起诉的,则被许可 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确权案件中,一方当事人 不服提起诉讼的,则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 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的,则另一 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第三人作为诉讼第三人.行政第三人,是指”与已 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受行政权作用或约束的,在 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l1 在诉讼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主要有:(I)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 害人;(2)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所指 向的客体享有民法上的权利者;(3)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 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者.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 第三人首先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此类第三人享有 的诉讼权利与原告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在:(1)未被通知时 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由于行政第三人的潜在性和间接性决 定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通知到所有的第三人.未被 通知的第j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提出申请,要求加入 到行政诉讼中.(2)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三人,只需 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即可,主要的举证责 任仍然由被告承担. 结论 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将会严重影响到行政诉讼 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于现行的诉讼第三人的分类方法,我 们必须意识到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到行政诉 讼第三人划分的关键问题和标准,才有可能界定出一种符合 我国行政诉讼要求与特点的诉讼第三人分类方法,从而破解 我国行政诉讼上的一大难题. 参考文献: [1]张树义.行政诉讼实务详解[H].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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