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
(一)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概念
1、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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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以及其他行政渊源。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德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手段和措施合理。
3、行政应急性原则的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利,事后由有权机关确定;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
4)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向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四)行政行为
1、含义: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1)行为主体
2)行为的客体
3)行为的内容
4)行为的形式
4)行为结果
3、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5)以行政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五)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责任法定
责任自负
主客观一致
2、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由以下七类主体构成: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专门机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
社会力量为主体的群众或社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其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起着核心和关键作用;群众和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都是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一项必须履行的职责
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益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管理型行为;
3)是外部行为;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1)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申请。
2)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审查
第一个阶段为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为实质性审查。第三个阶段为真实性核查。
3、决定
(1)当场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简易程序的要件为:1)申请材料齐全;2)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3)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2)法定期限内决定
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出作决定。
●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止的总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45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问题
行政立法与行政许可分别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有关知识
一、公共行政基本知识
(一)公共行政的含义
1、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公共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而一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私营企业的管理活动都不是公共行政。
2、?°公共的?±内涵
(1)公共权力
(2)公共需要与公众利益
(3)社会资源
(4)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
(5)公共事务
(6)公共责任
(7)公平、公正、公开与公民参与
3、?°行政?±的内涵
行政是政府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管理机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指挥,它包括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政府对自身的管理两个方面。
(二)公共行政的范围和作用
●1、公共行政的范围指对公共领域的管理。公共领域包括基本公共产品领域和混合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不能干预市场和社会自治管理;政府不能提供私人产品,但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可以参与提供部分混合公共产品。
2、公共行政的作用
●(1)导向作用
●(2)管制作用
●(3)服务作用
●(4)扶助作用
(三)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
1、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行政的主体一般认为是政府。
(1)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政府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
(3)政府仅指行政机关。
2、公共行政的客体公共行政的客体即公共行政的对象是
公共事务。
●国家事务
●共同事务
●地方事务
●公民事务
(四)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
●1、经济类公共产品
●2、政治类公共产品
●3、社会类公共产品
●4、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
二、政府的基本职能
(一)政治职能
1、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2、维护社会治安。
3、界定和保护产权。
(二)经济职能
1、宏观经济调控
2、区域性经济调节
3、国有资产管理
4、微观管制
(三)文化职能
(四)社会职能
1、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筹集、管理和发放社会保障基金。
3、创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4、开展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5、控制人口增长,使之保持适度状态。
6、加强社区建设,提高人们群众和社会组织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行政体制和行政组织
(一)行政体制
1、行政体制的含义和内容
(1)行政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行政体制通常与国家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相对应。行政体制包括政府组织机构、行政权力结构、行政区划体制、行政规范等,其核心是政府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运行机制等。
(2)内容
●政府组织机构是行政体制的载体。
●行政权力结构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行政区划体制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域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制度。
●行政规范是指建立在一定宪政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组织
1、含义行政组织是指国家机构中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构系统,即各级行政机关。
2、特征
●政治性
●强制性
●社会性与服务性
四、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其本质
(一)含义及其本质
公共政策市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
(二)政府分配利益时是一个动态过程。
1、利益选择
2、利益整合
3、利益分配
4、利益落实
五、公共政策问题
(一)社会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1、含义
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居于特定的社会公共问题,由政府列于政
府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共行为去实现和解决的问题。
2.公共政策问题的五个基本条件
社会客观现象。
大多数人对社会问题有所察觉并受其影响。
利益与价值观念的冲突。
团体的活动与力量。
政府的必要行动。
第三章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知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城市规划管理是什么?即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
●谁来管?即规划管理的主体;
●管什么?即由管理对象构成的基本工作内容;
●为什么管?即管理的目的;
●依据什么管?即管理的原则和依据;
●怎么管?即管理运行的职能与方法;
●在什么背景下管?即管理环境。
一、城乡规划管理基本概念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含义
1、广义的认识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宏观的城市规划公共行政、公共管理乃至公共政治行为。
2、狭义的认识城市规划管理是指比较微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日常工作。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1、就管理职能而言,具有服务与制约的双重属性。
2、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具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属性。
3、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属性。
4、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具有管理阶段性和系统性的双重属性。
5、就管理方法而言,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一)目的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城乡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管理的依据
1、法律规范依据
2、城乡规划依据
3、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
4、方针政策依据
三、城乡规划管理的环境
1、管理环境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指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规划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
(2)特征
●广泛性
●复杂性
●差异性
●变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