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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最新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2 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

最新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最新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2 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编辑本段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编辑本段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编辑本段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并在听证的,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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