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禁止管理办法
一、保密规定
(一)保密人员是指知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
(二)保密人员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知悉的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1、技术类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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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2、经营类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三)保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四)保密人员应书面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任职期间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以上秘密信息。
(五)保密人员应书面承诺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其基于何种原因离职。保密人员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公司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六)保密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公司的秘密信息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弄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
保密人员承担。
二、竞业限制规定
(一)以下人员为竞业限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二)以上人员应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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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公司同意,竞业限制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四)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五)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六)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元。
(七)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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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八)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由公司通过银行支付至竞业限制人员的银行卡上。如竞业限制人员拒绝领取,公司可以将补偿费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