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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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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一、案件概述 原告:甲 被告:乙 第三人:A公司 第三人:丙(A公司总经理) 2004年3月,原告甲与被告乙拟成立A公司,双方商定由乙负责公司的注册登记,乙即委托他人办理验资等手续。 2004年3月30日的A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两名,乙认缴出资金额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甲认缴出资金额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上述股东的出资额需在2004年4月5日前足额认缴。该章程上乙签名属实,甲的签名由他人代...

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一、案件概述 原告:甲 被告:乙 第三人:A公司 第三人:丙(A公司总经理) 2004年3月,原告甲与被告乙拟成立A公司,双方商定由乙负责公司的注册登记,乙即委托他人办理验资等手续。 2004年3月30日的A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为乙,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两名,乙认缴出资金额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甲认缴出资金额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上述股东的出资额需在2004年4月5日前足额认缴。该章程上乙签名属实,甲的签名由他人代签。 2004年4月5日,A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资料显示,以甲名义注入验资账户现金10万元,以乙名义注入资金账户现金90万元。 2004年4月9日,A公司成立。 2004年4月19日,A公司验资账户内的100万元汇入B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公司成立后,甲在公司中负责技术及担任公司监事。 2005年2月4日的A公司利润分配明细说明载明:根据股东投资额平均分配;2006年股东分红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载明:股东会决议按股东股份比例各占50%分红。甲乙双方均按上述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取得了相应红利。 2007年9月20日乙在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中确认公司工商登记占90%股份、甲占10%股份是为了公司成立的需要,确认由招商办代验资、代注册登记的事实,并确认公司成立后至今与甲各自投资50万元的事实,也确认其与甲在公司数次盈余分配中各按50%比例分红的事实。 2007年9月20日第三人丙在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中亦确认公司注册资金是工业园区垫资以及公司两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事实。 二、法院观点 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手续系由股东一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注册资金的缴付由他人帮助垫资的,并在验资后抽走,故验资证明不能作为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三、律师点评 1、验资程序及验资证明的作用: 《公司法》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通过验资,可以核实出资人对所提供的出资是否具有合法权利,也可以为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已如期到位并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提供依据。 因此,验资证明是证明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以及股东之间股权份额划分的重要依据。 2、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材料: (一)股东名册: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各国公司法律普遍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股东名册,并就频繁的股东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记载处理。各国法律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 格的法律效力。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告诉我们:其一,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只是属于宣示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因为股权的获得是通过参加公司、加入公司或受让、继承、受赠股权或者公司合并而取得,而非通过股东名册的记载而取得。其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确权纠纷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的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等。 (二)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被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公司的成员之一,即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并不是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东都应签署章程。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经过登记的章程既具有对内的效力,又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三)出资证明书: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内容。出资是指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则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不是设权证券。在我国的公司运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的情形是存在的。因此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就此否定事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而在无充足相反证据证明出资证明书为虚假、失效或不合法等情况时,即可依此确认股东之资格。 (四)工商登记:以公司的工商登记的内容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与名称来确定股东资格的有与否,似乎是我国公司股权纠纷审判实践中不少法官的共识。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即公司的注册登记可以分为设立登记以及设立后的登记两大类。设立登记是为了创设公司法人,授予公司法人资格。虽然股东的登记与公司登记同时进行的,但公司设立登记仅仅是公司的成立要件,并非是股东权创设要件。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在登记前是不存在的,而股东和股东权在公司登记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公司经由公司登记机关将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并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披露的信息。鉴于工商登记的宣示性作用,工商登记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外部关系中,是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五)股东实际承受股权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并没有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公司也并未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其资料。但该当事人却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从这个角度看,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从保持公司的稳定性的角度看,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将可能导致其在公司中的行为无效,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权衡各方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但是,存在某些违法犯罪情形的则不应认定,如近年来,煤矿灾难频发,少数官员和不法矿主相互勾结,权钱交易,即由官员为矿主提供保护伞,官员获得煤矿老板赠送的“干股”,参与煤矿的实际经营,获取巨额利润。这些官员在公司中以股东自居,干预公司的实际经营,但在相关书面资料上却没有体现,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对这些官员的股东身份则不应予保护。 3、股东权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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