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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险条款汇编条  款 汇  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 [2009]N 81 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雇主雇佣的、具备正常家庭服务资格和 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雇主指定的家政服 务时,因过失造成第...

家政保险条款汇编
条  款 汇  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 [2009]N 81 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雇主雇佣的、具备正常家庭服务资格和 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雇主指定的家政服 务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七)由于被保险人、雇主或其家庭成员自行做出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八)雇主或其家庭成员的纵容、唆使等故意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 此限; (三)下列财产: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纸、各种收藏品、家禽、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格的财产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家政服务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 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外来人口雇佣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定,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危险程度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 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雇主或其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 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 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 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 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 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损失清单,有关事 故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诊疗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主或其家庭成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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